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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一)职务 1.在厂长、总会计师领导下,认真贯彻审计法。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结合厂部的方针目标,制定审计工作的方针目标,编制年、月度审计工作计划。 2.组织专业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对厂内各部门、各经济核算单位,进行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3.结合干部的任免情况,及时搞好中层干部的离任审计及评价。 4.办理厂领导、上级审计(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任务,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5.经常深入生产和工作现场,组织开展群众审计工作。 6.制定专项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7.审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8.按照审计程序做好审计技术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立卷
2、、归档工作。 9.及时完成厂长布置的临时工作。(二)职权 1.对全厂的各经济活动部门、经济核算单位,有权直接进行审计监督。 2.对于不符合财经制度的开支或提高标准的开支项目,有权建议制止、纠正,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权益。 3.有权调审或就地审计厂属各经济核算单位的经济核算资料,并对其进行科学分析和实绩评价。 4.对审计报告中所列出的问题和改进意见有权检查、督促执行。 5.有权参与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 6.对中层干部的 离任、升任,有权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审计,评价其业绩。 (三)职责 1.对厂内的经济核算单位,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法乱纪,营私舞弊,污盗窃,破坏国家企业财产,损害其经济利益的现象,经过审计对已发现的问题,不报告、不提出意见,造成不良影响负责。 2.对未按工作计划完成审计任务,造成工作上的失误负责。 3.对知情不报、收受贿赂、不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负责。 4.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与客观事实不符,或严重失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