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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预案编号: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53目 录1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11.4 预案衔接21.5 工作原则21.6 事件分级2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3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32.2 现场应急指挥部52.3 现场应急工作组63 应急响应93.1 信息收集和研判93.2 预警103.3 信息报告与通报133.4 事态研判163.5 应急监测18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183.7 应急处置19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223.9 舆论监测与信息发布223.10 响应终止234 后期工作244.1 后期防控244.2 损害评估244.3
2、 事件调查244.4 善后处置254.5 总结评估255 应急保障255.1 通讯与信息保障255.2 应急队伍保障265.3 应急资源保障265.4 经费保障275.5 技术保障275.6 其它保障276 附则296.1 名词术语296.2 预案解释权属316.3 预案演练和修订316.4 预案实施日期317 附件31附件133附件236附件342附件443附件545附件646附件747附件848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市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保
3、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陆
4、域(最高潮位线以上)的大气、水体、土壤等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同时适用于本市界外发生但影响到本市的突发环境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厦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执行。1.4 预案衔接(1)本预案是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各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各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下一级预案,应与本预案建立有机衔接,形成有力支撑。本预案启动时,相关下级预案视情启动。(2)区政府及
5、市级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编制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厦门市各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4)当本市界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到本市时,本预案与其相关下级预案视情启动。1.5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部门联动、地域合作,资源共享、科学应对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6事件分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的分级方法,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
6、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2.1.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市政府成立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市长为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市经信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
7、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市政园林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厦门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政府和国网厦门供电公司等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全市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批准启动、终止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组织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3)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
8、高层次预案,请求国家、省救援支援;(4)协调中央、省驻厦单位和驻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2.1.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市环境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挂靠市环保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市环境应急办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人为办公室组成人员。市环境应急办职责:(1)承担全市环境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掌握环境应急资源信息,督促风险源单位和区政府做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准备;(4)
9、监督指导各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部署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5)建立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组织环境应急专家开展活动,评估分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6)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3。厦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4。2.2 现场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总指挥人选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派,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
10、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1)执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项应急指令;(2)研究判断事件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并实施应急处置,控制、消除危害影响;(3)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实时信息和数据;(4)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2.3 现场应急工作组(1)污染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
11、监局、厦门海事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国网厦门供电公司、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部队、消防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厦门海事局、市
12、气象局、市农业局、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评估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部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3)医疗救援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
13、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4) 应急保障组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5) 新闻宣传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事发地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
14、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6) 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
15、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7)调查评估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市政园林局、事发地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较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8)专家组市环境应急办(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监测、环境工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疾控、防化、气象、生物、损害评估
16、等专家参加。主要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日常工作接受市环境应急办领导;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3 应急响应3.1 信息收集和研判3.1.1监测和风险分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强化日常风险管理,并加强对市内(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卫生、气象
17、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市环境应急办,各区级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区环境应急办。3.1.2 预防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分析区域环境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立环境风险源及其周围环境风险受体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的管理机制,加强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及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健全环境隐患排查整改机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
18、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区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部门、区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预案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装备落实、人员落实、程序落实”。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依法组织应急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掌握防护和救援设施装备的使用方法,定期维护设施装备,保证装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3.2 预警3.2.1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橙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
19、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黄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3.2.2预警发布市环境应急办研判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智能终端等渠道和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各区环境应急办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
20、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智能终端等渠道和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3.2.3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
21、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制作发布单位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当判断不可能发生
22、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3.3信息报告与通报3.3.1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24小时环境污染举报电话为12369。各驻区环保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驻区环保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当地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3、的,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主管部门速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速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从区级速报到省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在做好信息速报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续报和终报工作。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局或者驻区环保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书面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保护部。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先于下级环保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4、的,可以要求下级环保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预案报告信息。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相互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
25、政区域的,当地区政府或环保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同级人民政府或环保主管部门。3.3.2 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
26、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危害及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相关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见附件5。3.4事态研判3.4.1分级响应按突发环境事
27、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3.4.1.1 I、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市环境应急办的建议,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同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进行、级应急响应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1)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直到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2)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3.4.1.2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市环境应急办的建议,由市政府启动II
28、I级响应并负责应对,启动本预案,同时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进行III级响应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1)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派现场总指挥人选,赶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2)根据需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和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应急队伍实施增援;(3)加强与事发地区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4)召集专家组专家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环境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5)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
29、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6)对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7)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8)及时向省政府及省环保厅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进展和现场救援情况。3.4.1.3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工作,启动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若发生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区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和市相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3.4.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事态已经得到全面控制,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终止预警和响
30、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见附件8。3.5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监测组应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明确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事发初期,根据事发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监测方法应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根据需要,结合监测结果应急监测组应会同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
31、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针对危及人身安全、重大环境污染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以人员救护,控制危险源,防止人员伤亡和事态扩大的原则进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事发地环保主管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3.7应急处置3.7.1
32、现场污染处置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3.7.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
33、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3.7.3医疗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3.7.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如佩带防毒、防尘面具,或者采取呼吸道防护、隔绝服防护等措施,确保自身安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大
34、量泄漏的污染事件,应使用防爆型救援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不得穿化纤衣物和带钉的鞋,关闭手机。辐射应急人员根据辐射事故特点和个人剂量状况实施防护,必要时,实施轮岗替代,保障人身安全。3.7.5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3.7.6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35、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3.7.7指挥与协调(1)事故应急处置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在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由事发地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在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由事发地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现场应急先期处置的指挥协调,直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2)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改变事
36、故现场时,必须及时作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做出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3)各有关部门按照环境监管职责,负责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参与本领域(行业)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4)当国家、省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将指挥权上交于国家、省有关应急领导机构,并服从国家、省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针对区域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当地区域交通状况,合理布局应急设施及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与周边地
37、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区政府应建立与属地开发园区及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工作,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3.9舆论监测与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对于不实信息,及时在网站及政务微博上发布正确消息,对于负面信息,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IV级响应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
38、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发布。级响应的信息发布,由新闻宣传组各相关成员起草信息发布内容,及时向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市政府新闻办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级响应的信息发布应分别报请国家、省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内容框架见附件6。3.10响应终止3.10.1响应终止条件当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污染物质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可终止应急响应。3.10.2响应终止程序(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条件,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
39、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2)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3.10.3响应终止后处置措施(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单位和人员有序撒离。(2)相关专业应急人员对本部门遭受污染的应急装备、器材实施消毒去污处理。(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环境应急办视情继续组织环境监测和评价,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4 后期工作4.1 后期防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区政府应组织应急监测队伍进行后期污染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后期污染治理方案,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合法处置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事故处置过程
40、产生的废水污染物经收集后应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固废污染物需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能力处置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废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完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防控体系,做好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加强员工专业素质培训和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教育,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再次发生。4.2损害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执行。4.3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
41、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4.4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负责。4.5 总结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有关部门应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5 应急保障5.1 通讯与信息保障建
42、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含卫星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市环境应急办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通信联络系统,明确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部门和个人,各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并保证运行状况良好,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队伍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环境应急办备案,市环境应急办定期更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队伍联系人的联络方式。市环境应急办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5.2 应急队伍保障环境风险
43、企业要组建环境应急处置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各部门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消防部门在市政府统一组织下,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参与配合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环保部门组建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应急调查队伍。5.3 应急资源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明确全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性能、储备点和调度规则等。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就本单位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报市环境应急办备案,市环境应急办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有关
44、单位也可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增加应急指挥、监测、防护、通信、处置等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自身防护装备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加强危险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活性炭等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物资。5.4经费保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实施需要,为保
45、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每年提出项目支出需求(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应急技术支持、培训及演练等)纳入部门预算,按程序审批后执行。市区财政对突发环境事件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提供资金保障。5.5技术保障市环境应急办组织成立市环境应急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研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等重大技术问题。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数据信息库,为日常监督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时提供决策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5.6 其它保障5.6.1交通运输保障市公安、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做好交通运输和交通秩序保障,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
46、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人员及时疏散,应急物资、应急队伍迅速到达。5.6.2医疗保障市卫生部门应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制订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方案。5.6.3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和其它险种。5.6.4 应急能力建设与监督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市环境应急办应加强我市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对市、区、企业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有关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实行自上而下的监
47、督、检查和考核。5.6.5宣传与培训宣传:市、区政府应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政府机构、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培训: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的培训。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人员,应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附则6.1 名词术语(1)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