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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同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厦门市同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地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提高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险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
2、信息报告办法、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同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厦门市同安区行政区域内陆域(最高潮位线以上)的大气、水、土壤等突发环境事件和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同时适用于本区界外发生但影响到本区的突发环境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厦门市同安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1.4 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
3、,预防为主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所有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应急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减少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4.2 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总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对突发环境事件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置。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
4、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各部门整体应急反应能力。1.4.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事发单位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事发单位应依据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同时报告区政府和环保分局。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再由市政府组织处置。1.4.4 分类管理,快速反应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减轻和减少污染事故对环境的危害和造成的损失。各部门、各镇
5、(街、场)要建立预警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各环节衔接,做到早准备、早发现、早处置,及时准确地科学处置,防止次生事故或次生灾害。1.5 事件分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的分级方法,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
6、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
7、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导
8、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导致3人
9、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区政府成立厦门市同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10、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区长为总指挥,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环保分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政府办、宣传部、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农林局、卫计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水利局、安监局、行政执法局、环保分局、气象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镇(街、场)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区环境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办),挂靠环保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分局局长兼任。2.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全区一般(IV级)突
11、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前,领导指挥全区较大(III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批准启动、终止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组织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3)向市政府、市环保局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预案,请求上级救援支援。2.2 区环境应急办职责(1)承担全区环境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2)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3)组织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和修
12、订工作,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和预警系统,掌握环境应急资源信息;督促风险源单位和镇(街、场)做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准备。(4)监督、指导各镇(街、场)、各有关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培训工作,部署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5)建立健全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组织环境应急专家开展活动,评估分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6)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和监督检查。(7)承担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 成员单位职责区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建
13、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1)政府办:协调事故处理和安抚稳定工作,联络沟通厦门市新闻媒体(含网络媒体),根据区大气应急指挥部的意见,确定大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主要发布渠道。(2)环保分局:负责区环境应急办的日常工作和日常应急值班;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调查;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提出控制事态和防止污染扩大的意见建议;指导并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3)安监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14、,组织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处置或提出安全处置方案。(4)公安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开展调查取证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设立警戒区域,协助当地政府疏散居民;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危化品运输车辆事故调查,并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办通报事故情况;负责对涉嫌犯罪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5)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根据现场地形和周边环境有针对性地制定灭火冲洗方案,防止污染由点源向面源扩散,造成二次污染。(
15、6)卫计局:负责实施医疗救援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提供化学品中毒预防和救治的技术支持。负责事故处理中医护人员、医疗设备、药品的组织和医疗救护指挥、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通报人员的抢救与中毒事故的控制情况。(7)民政局:负责保障转移安置人员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负责救灾捐助的资金和物资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协调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善后工作。(8)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9)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经费保障。(10)发改局:配合环保分局等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前期工作。(11)交通运输局: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公路沿线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调度及
16、人员疏散所需车辆的调度,负责救援人员、器材、物资的运输工作,确保道路畅通。(12)农林局:配合做好农业、畜牧、林业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工作,负责水生生物死亡时间调查处置工作。(13)水利局:协调河流调水、配水,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时水源供给保障的协调工作,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协同环保部门负责水库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14)行政执法局:协助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15)宣传部:负责环境应急救援的宣传、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等工作。(16)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数据资料及预报服务。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在事件区域进行现场气象监测,提供现场监测信息
17、,根据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17)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的突发环境事件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信息报告、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救援小组的调查和开展工作。(18)各镇(街、场):负责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救援小组的调查和开展工作。2.4 企业事业单位职责各企事业单位是环境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的规定,负责事件的处置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
18、受事故威胁人员的疏散、财产转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事故影响超出企业的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请求救援。政府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后,事发单位应积极参与救援和处置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取证,提供污染物的相关信息资料,做好相关善后工作。2.5 现场指挥机构区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组和相应工作组,综合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综合组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各工
19、作组主要围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各工作组组成职责分工如下:2.5.1 污染处置组污染处置组由环保分局牵头,安监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事发地镇(街、场)和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2.5.2 应急监测组应急监测组由区环保分局牵头,事发地镇(街、场)和相关部
20、门参加。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2.5.3 医疗救援组医疗救援组由区卫计局牵头,民政局、环保分局、公安分局、事发地镇(街、场)和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医疗人数。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2.5.4 应急保障组应急保障组由区民政局牵头,财政局、商
21、务局、安监局、环保分局、公安分局、事发地镇(街、场)和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职责:指导辖区各镇(街、场)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2.5.5 新闻宣传组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环保分局、公安分局、事发地镇(街、场)和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分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
22、应社会关切。2.5.6 社会稳定组社会稳定组由公安分局牵头,民政局、事发地镇(街、场)和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2.5.7 调查评估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民政局、安监局、环保分局、事发地镇(街、场)和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职责:开展或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
23、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2.5.8 专家组织组依托厦门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区环境应急办聘请环境监测、环境工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损害评估等专家参与我区环境应急工作。主要职责是:参加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接受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委托,参与事后调查,对事件造成的损失和中长期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估;参与制定环境恢复方案,提出相关建议。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3 预防和预警3.1 预防(1)落实企业风险防
24、范主体责任。企业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负责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健全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消除所造成的污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审核备案。(2)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各镇(街、场)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产生、运输或处置危险废物,以及涉及重金属排放等环境风险源、危险区域、重点流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监督有关单位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由区政府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3)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各部门、各镇(街、场)、企事业单位应
25、编制应急预案,完善重点区域、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明确职责,统筹安排应急资源储备,做好应急保障各项工作,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装备落实、人员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教育,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掌握防护和救援设施、装备的使用方法,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制订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证处于良好、可用状态。(4)环保分局强化环境空气质量、区域水质和土壤的日常监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在常规
26、环境质量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应及时向环境应急办报告,并加大采样、监测频次。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3.2.2 预警信息处理环保分局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区有关部门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环保分局报告。(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
27、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环保分局负责。(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安监局负责。(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公安分局负责。3.2.3 预警发布区环境应急办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上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重大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较大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
28、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一般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和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制作发布单位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2.4 预警行动进入预警状态后,各镇(街、场)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按规定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根据预警级别发布预警公告。(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
29、行妥善安置。(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4 信息报告与处理4.1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立即向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先期处置。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区政府。24小时环境污染举报电话为12369。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30、以上级别(含)后,按照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的要求,在1小时内将事件信息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4.2 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
31、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短信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5 应急响应5.1 分级响应机
32、制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III级和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5.2 应急响应程序5.2.1 级响应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场)应按照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立即采取应急响应行动。(1)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镇(街、场)应迅速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了解事件情况,组织和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并
33、向区政府和区环保分局报告。所在地镇(街、场)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2)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事发地镇(街、场)应立即向区政府请求扩大应急响应。(3)区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及市环保局,并通报周边地区;同时,立即启动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区政府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应急救援行动。5.2.2 I、III级响应发生跨区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超出区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以及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级响应,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市政府开始承担并履行应急职责为止。同时,立即报
34、告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并通报周边地区,并建议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5.2.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当事件危害已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终止预警、应急响应。5.3 应急处置5.3.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进入应急响应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进行以下处置:(1)立即组织包括公安、消防、环保、安监、卫生等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和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应急队伍实施增援。现场总指挥人选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派。(2)加强与事发地
35、镇(街、场)、现场指挥部和区有关环境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3)及时向市政府及市环保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进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向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区、县通报情况。(4)召集专家咨询组专家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环境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5)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6)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5.3.2 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进入应急响应时,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区环保分局环境应急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
36、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5.3.3 事发单位和所在地政府的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对事件进行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事发地的镇(街、场)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组织处置,边处理边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贻误应急救援时间。5.4 指挥与协调(1)事故应急救援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在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事发地镇(街、场)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2)当国家、省、市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省、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3)现场应急指挥部
37、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污染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队伍进入救援现场。(4)有关部门按照环境监管职责,负责指挥本系统和协调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对本领域(行业)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5)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组织应急队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工作。5.5 扩大应急(1)当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等级有上升趋势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有关方面意见的
38、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2)当突发环境事件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无法控制严峻的事态,或当事态的发展超出我区现有处置能力或污染可能波及周边地区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报请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按相关程序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上级支援。5.6 安全防护5.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辐射应急人员根据辐射事故特点和个人剂量状况实施防护,必要时,实施轮岗替代,保障人身安全。5.6.2 受灾群众安全防护最早抵达事发现场的救援队伍,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同时,要迅速做好事
39、发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好群众安全疏散与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临时紧急避难场所。5.7 信息发布与通报5.7.1 信息发布级应急响应的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区环境应急办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起草信息发布内容,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III级应急响应的信息按规定由上级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5.7.2 事件通报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或
40、可能受影响的县(区)通报事件有关情况。区环境应急办应及时向区有关部门和相关镇(街、场)通报事件有关情况。5.8 应急终止5.8.1 应急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4)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5.8.2 应急终止程序(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5.8
41、.3 应急终止后工作(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单位和人员有序撒离。(2)相关专业应急人员对本部门遭受污染的应急装备、器材实施消毒去污处理。(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环境应急办应继续组织环境监测和评价,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6 后期处置6.1 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事发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环境污染范围和程度、环境恢复方案、造成的直
42、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处理意见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予以责任追究。6.2 总结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有关部门应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由区环保分局拟稿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同时由区环保分局上报市环保局。6.3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
43、街、场)负责。6.4 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和其它险种。7 应急保障7.1 应急队伍保障环境风险企业要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鼓励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消防部门是环境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重点保障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和爆炸的污染事故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各部门组建相应的专业救援队伍。环保部门要组建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应急调查队伍。7.2 资金保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实施需要,为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每年提出(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应急技术
44、支持、培训及演练等)项目支出需求纳入部门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区财政负责本级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统筹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经费。事件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责任单位无法承担的,从环保分局应急保障资金垫付。7.3 物资保障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等应急设备建设。区政府要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危险区域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
45、急救援物资。7.4 技术保障区环境应急办组织成立区环境应急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研究适合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的技术问题和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数据信息库,为日常监督管理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及时提供决策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7.5 交通运输保障区公安、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做好交通运输和交通秩序保障,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人员及时疏散,应急物资、应急队伍迅速到达。7.6 医疗保障区卫生部门应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制订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方案。7.7 应急能力评价为保障环境应急体
46、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区环境应急办应加强我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并制定考核指标,对各镇(街、场)、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有关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各镇(街、场)环境应急管理能力纳入镇长(主任、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7.8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7.8.1 宣传教育各镇(街、场)应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
47、与所在地政府机构、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7.8.2 培训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的培训。7.8.3 演练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区环境应急办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镇(街、场)、各专业应急机构要根据各自的环境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演练。要通过应急演练,使参与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各自职责,掌握应急救援的技术、方法,检验应急预案,发现不足之处,加以修订完善。发现应急指挥协调、人员队伍、装备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改进。努力提高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8 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印发,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