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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永久存在,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将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归于歼灭,此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肯定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歼灭。1.清偿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根据约定履行。2.解除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
2、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歼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歼灭。3.抵销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歼灭。4.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缘由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歼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5.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歼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6.混同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歼灭的现象。包括:全部权与他物权同归
3、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歼灭。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根据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依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样,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
4、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歼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歼灭。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其次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见解除合
5、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依据履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复原原状、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见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
6、者附期限。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样,也可以抵销。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值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丢失民事行为实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刚好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担当。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全部。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7、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供应担保之前,提存部门依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歼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全部。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