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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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1.0 目的为保护公司全体在职女员工的劳动权益,规范女员工禁止从事的劳动及其在经期、孕期、在产、哺乳期的保护措施,特制订本规定。2.0 适用范围在职女员工。3.0 职责3.1行政部负责编制本规定。3.2各部门配合执行。4.0程序细则 4.1行政部招聘新员工时,不得拒收女性,特殊岗位除外。 4.2行政部制订的招工简章中,不得出现“是否结婚”、“是否怀孕”和“是否育儿”等歧视性要求。 4.3用人部门不得安排女员工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大于25Kg)。 4.4用人部门不得安排女员工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次数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

2、超过25Kg)。 4.5女员工在月经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6女员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如化学危险品接触作业),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7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其所在部门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及其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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