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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 临时建筑工程,除应当符合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 城市重要地区和临30米以上城市道路一般不得修建临时建筑工程。确需修建临时建筑的,不得在临路退让间距范围布置;(二)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修建临时建筑工程的,应当注重城市景观,并在工程规划验收前拆除。第八十八条 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应当明确使用期限。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计,未经规划验收已投入使用的,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或者管理需要或者使用期满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使用期满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第八十九条 建筑工程的临时施工工棚,应当在建筑工程部分建成并可作施工工棚应当用时即行拆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拆除。第九十条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批准的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