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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实施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或者依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送达及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八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应当将所查处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每月报同级城市规划部门备案。城市规划部门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处罚不当的,应当将意见会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不纠正的,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监督纠正。第八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
2、责分工协助城市规划部门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对本辖区内出现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并协助立案调查、送达文书、监督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将当事人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第九十条 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设进行监督举报。第九十一条 实施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送达当事人、监督执行的程序进行。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应当告之。当事人申请的,应当举行听证。第九十二条 组织、实施、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人为违法建设当事人。第二节 立案和调查第九十三条 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在接到举报、当事人自报或者巡查中发现违
3、法建设的,应当立即立案调查。城市规划部门对在规划验收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可按程序自行立案调查,其他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调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接受有关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展开调查。第九十四条 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对违法建设立案后,应当立即向当事人发出违法建设立案通知书。违法建设立案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所享有的申辩、陈述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抢建。违法建设立案通知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第九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当在立案后三十日内调查终结,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调
4、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违法建设调查报告书存档。第九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完成调查案件,依法应当移送城市规划部门作出处罚的,应当将下列案件材料整理立卷,移送有管辖权的城市规划部门定性处罚:(一)移送函;(二)立案审批表;(三)违法建设立案通知书;(四)违法建设调查报告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六)调查或者询问笔录;(七)当事人陈述或者检讨书;(八)与案件有关的照片、图纸和证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城市规划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第三节 行政处罚决定第九十七条 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对违法建设案件调查终结后,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
5、给予行政处罚; (二)认为违法事实轻微,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没有影响城市规划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认为事实清楚,已构成违法建设,但证据不充分的,应当发回原调查部门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当在七日内调查完毕; (四)认为主要事实清楚,但没有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认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意见。意见应当包括: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建设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第九十八条 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意见并无
6、不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听证结束后,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十日内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一)认为违法建设事实不能成立的,不给予行政处罚;(二)认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意见并无不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发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认为构成行政处罚条件,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意见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的,依法予以变更,发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节 送达和执行第一百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当事人拒不签收的, 应当依法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第一百一条 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
7、伍必须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受城市规划部门委托监督执行的,应当自执行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将违法当事人执行情况反馈给城市规划部门。第一百二条 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 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行拆除的,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百三条 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制作拆除通知书,在实施拆除的七日前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张贴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显著位置予以告知。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通知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成年家属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除的执行。实施强制拆除时,公安机
8、关、违法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违法建设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一百四条 经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使用性质后委托拍卖机构按规划要求予以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不宜拍卖或者无法拍卖的,应当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划要求管理使用。第一百五条 经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罚款的,应当按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到指定银行缴纳。 违法建设、设计、施工当事人不按期缴纳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缴罚款额3%的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城市规划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百六条 对在建的违法建设,经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制止仍不停建的;或者拒不执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继续施工抢建的,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器械、建筑材料、恢复原状等强制措施强行停止其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