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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 行)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推进公平、公正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作出判断并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
2、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在立案、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相关行政处理决定或执行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种类及幅度、衡量标准等应基本相同。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综合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
3、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水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九条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4、(三)属初次违法,且无主观恶意或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条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导致发生重大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三)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四)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在发生重大自然
5、灾害或者其它非常事件的情况下,实施与之相关的违法行为的;(六)不配合调查取证,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阻挠执法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的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按照应处罚档次罚款幅度的下限或者降低一个档次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的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可以按照应处罚档次罚款幅度的上限或者提升一个档次进行处罚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情节的权重进行裁量。第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调查取证完成后,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
6、,并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经水政机构负责人审核后,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定。审核、审定改变行政处罚罚款标准的意见和理由,应以文字记录的形式记入执法案卷。第十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对其所提出的处罚建议没有按规定作出说明的,水政机构负责人应当要求办案人员作出说明。水政机构负责人认为水政监察人员所提出的建议缺少必要证据的,应当要求补充有关证据。第十五条 重大、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由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涉及水利专业技术结论认定的,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作出,所需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第十七条 水
7、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应向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作出说明。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说明。如果在已公布的裁量标准之外作出处罚决定的,则应另行进行说明。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本级或者下级机关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汇编已经结案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典
8、型案例,并可以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参照本级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编的典型案例。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水政监察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一)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变更的;(二)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执法检查中被确认裁量严重不当的;(四)因行使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有其他严重滥用裁量权行为的。出现上述第(一)、(二)和(三)情况的,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出现上述第(四)和(五)情况,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对责任人予以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和浙江省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从2010年10月1日起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