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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基本规范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1内部文书是指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2外部文书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外使用,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三)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印制,规范制作;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文书规定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编注。 (四)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
2、划去。 (五)文书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六)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文书应当打印或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七)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八)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定性)案”。(九)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1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为“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2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3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4当事人名称应前后一致。 (十)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十一)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为签收;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十二)文书中注明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