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及文书基本格式参考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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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省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5二、文书式样1.案卷252.卷内目录263.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记录274.案件受理登记表285.动物卫生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96.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307.电话立案审批表318.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329.询问笔录34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611.抽样取证凭证 3912.动物(动物产品)确认通知书 401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申请书 411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4215.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4316.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4417.采样(留验、抽检)单 4518.查封(扣押、隔离)申请书 4619.查封(扣押、隔离)决定书 472

2、0.查封(扣押、隔离)现场笔录4821.解除查封(扣押、隔离)决定书 4922.技术鉴定委托书5023.案件处理意见书5124.责令改正通知书5325.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于一般案件)5426.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于听证案件) 5527.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可书面陈述)5628.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5829.听证笔录5930.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6131.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6332.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6533.证据收集清单6634.送达回证6735.罚没款当场收缴申请书6836.罚没物品处理记录6937.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

3、罚结案报告7038.履行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7139.强制执行申请书7240.案件移送函7341.刑事案件移送函7442.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备案书 7543.备考表7677省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动物卫生行政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第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制定。第四条 制作动物卫生监督行

4、政执法文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依据准确。第五条 各级动物卫生机构应当成立案件审查组织,并对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进行审查。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统一使用A4纸型,按照统一格式印制。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填写内容应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清洁。第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行政执法文书中的编号、日期、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第八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国家法定的通用语言文字、标准的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精练、言简意赅,专业术语准确、完整

5、,正确使用标点符号。第九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格式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 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第十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案件移送函等应当编注案号。“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动监+行为种类简称(如简罚、立、告、罚等)+年份+序号”。如2015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作的第一份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号”编写格式为:“动监 立20151 号”。第

6、十一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下列要求填写:(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出生年月”应以公历为准。(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第十二条 需要当事人签收或签字的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如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并指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

7、中注明,并应邀请在场的见证人员签字,以确保签字的法律效力。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捺指印确认。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并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当事人捺骑缝手印。第十三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并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无法直接签收送达的,可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送达。第十四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构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并“骑年盖月”。第三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记录是动物卫生监督机

8、构对养殖场、屠宰场以及动物诊疗机构等场所进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时填写的文书。当事人无违法行为时,可作为日常监管记录,如存在违法事实,本表则可成为案件来源,编入案卷。(一)现场记录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二)确认事实当事人无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可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交由当事人签字,督促按时整改。文书则作为日常监管记录,整理归档。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在存在问题中进行记录,处理意见填写“建议立案”字样,交由当事人签字。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同意后,立案处理。文书同时作为案件来源,编入案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立即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其刑事

9、责任。第十六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违法事实”栏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定性等情况。 “处罚依据及内容”栏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检、违法行为人交待等情况据实填写。 “简要案情”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

10、反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由受案人签名。 第十八条 电话审批单适用于违法现场地处偏远,现场执法人员为了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处理案件,向负责人电话申请立案时,需要填写的文书,并应录音。第十九条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在协助调查案件前,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本环节应在制作询问笔录前,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读或交由当事人确认后签字。第二十条 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涉案人员、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11、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笔录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能随意取舍,不能将检查人员的主观推断掺入记录中,以保持其原意不变。记录的文字用语要肯定、确切,不能用“大概”、“可能”、“较长”、“也许”等不定量词,使用数量词要准确。询问人员在询问完以后,应对笔录进行检查,对有异议的内容交当事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2、应当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 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 抽样取证凭证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而制作的文书。 抽取样品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抽样送检的样品应当在现场封样,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动物(动物产品)确认通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非动物(动物产品)生产单位取得样品,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者,向标签、标识、证书标注或当事人供述的生产者发出的文书。向

13、有关单位或个人发送确认通知书时,应当注明所附产品样品包装标签或照片,写明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书面回复确认意见的期限。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构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申请书和查封(扣押、隔离)申请书是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的文书。第二十五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是指执法人员在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填写的文书。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动物

14、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印章。(活畜禽除外) 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执法人员在对涉案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应先进行申请,并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申请书。 第二十六条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留验(抽检)单是指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活畜实施留验(抽检)的文书。 留验(抽检)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留验(抽检

15、)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留验(抽检)活畜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执法机构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留验(抽检)财物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执法机构分别保存。 第二十八条 查封(扣押、隔离)决定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场所、设施、动物、动物产品以及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隔离)的文书。 查封(扣押、隔离)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隔离)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隔离)场所、设施、动物、动物产品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

16、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执法机构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隔离)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执法机构分别保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实施查封(扣押、隔离)前应向行政机构负责人进行报告并经批准。 第二十九条 查封(扣押、隔离)现场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实施查封(扣押、隔离)的现场情况所做的文字记载。查封(扣押、隔离)现场笔录应当记录查封(扣押、隔离)决定书及清单送达、当事人到场、实施查封(扣押、隔离)过程、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第三十条 解除查封(扣押、隔离)决定书是指经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调查核实,依法对查封(扣押、隔离)场所、设施、动物、动物产品以及财物解除强制措施

17、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执法机构在做出解除查封(扣押、隔离)决定时,视情况制作解除查封(扣押、隔离)财物清单。解除查封(扣押、隔离)的财物应当与查封(扣押、隔离)时的财物核对无误。对查封(扣押、隔离)财物部分解除时,清单应当写清解除查封(扣押、隔离)财物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一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是委托相关专门技术机构进行专业技术鉴定或实验室检验时使用的文书。技术鉴定委托书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单位应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拟鉴定材料清单,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第三十二条 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及

18、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案件审查组织”栏,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注明经该组织集体讨论,并由负责人签名。 “执法机构意见”栏,由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人写明意见。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改正的具体要求、时限和法律依

19、据。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应当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注明逾期不改正的,执法机构将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案件是否符合听证条件,决定适用一般案件文书或听证案件文书。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电话和执法机构地址等。 对违法事实

20、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第三十五条 陈述申辩笔录是在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执法人员记录的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文书。 文书首部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起止时间、当事人、案由、陈述申辩人(陈述申辩人是当事人的,应填写当事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等信息;当事人委托他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有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在陈述申辩人栏填写受委托人姓名、性别等身份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执法机构、案件承办人和记录人等基本信息。正文记录当事人围绕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申辩的内容。其中包括:当事人对其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处罚是否得当的理由和依据。尾部应

21、当有陈述申辩人以及案件承办人和记录人的签名,并标注日期。 第三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的文书。 第三十七条 听证笔录是指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字记载。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栏分别填写相关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记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

22、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三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向执法机构负责人提交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第三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是指事先告知后,执法人员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及处理意见报请执法机构负责人

23、审批的文书。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栏应当如实写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情况。“处理意见”栏,由执法人员提出维持或变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理意见。第四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 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 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

24、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并引用法条原文。 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送达回证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送达单位”指执法机构;“送达人”指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或执法机构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第四十二条 罚(没)款当场收缴申请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缴纳罚(没)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并由当事人提交罚(没)款收缴申请。本文书可根据罚(没)款收缴申请样式填写,也可根据当事人意愿自

25、行填写。第四十三条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罚没物品依法进行处理的文字记载。处理记录应当载明对罚没物品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参与处理的执法人员及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决定的内容及执行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第四十五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文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送达行

26、政处罚决定书情况、履行义务的方式及金额等,并加盖执法机构印章。第四十六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情况、申请执行内容,由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法机构印章。第四十七条 案件移送函包括行政机构案件移送函和刑事案件移送函,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或司法机构处理的文书。案件移送函应当写明受移送单位名称、移送案件的基本情况、移送依据,并向接收单位提供案件材料。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应填写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备案书;刑事案件移送函一式四联,第一、二、三联由动物卫生

27、监督机构填写,提供案件材料并签章,第四联由接受机构受案后填写并签章。第四章 文书归档及管理第四十八条 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一册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卷多册。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第四十九条 卷内文书原则上只存一份正本,并应当使用原始文书材料,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五十条 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封面应当包括执法机构名称、题名、办案起止时间、保管期限、卷内件(页)数等。封面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备考表

28、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五十一条 案卷文书的证据材料包括:(一) 当事人及证人身份证明;(二) 现场照片勘验照片、录像、录音等音、影像资料;(三) 当事人取得的诊疗机构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的复印件;(四) 库存台账、销售单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据材料;(五) 物价证明、销售证明;(六) 其他证据材料。第五十二条 案卷文书法律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三)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记录; (四)案件受理登记表;(五)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七)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八)询问笔

29、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动物(动物产品)确认通知书、证据收集清单、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采样(留验、抽检)单、查封(扣押、隔离)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隔离)决定书、检验委托书等文书; (九)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 (十)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十一)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十二)送达回证等回执证明文件;(十三)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十四)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案件移送函等;(十六)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十七)备考表。 第五十三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

30、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五十五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五十六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

31、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五十七条 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五十八条 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第五十九条 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五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规范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案 卷年度 动监( ) 第 号案 由案 件 承 办 人当 事 人立案日期 年 月 日结案日期 年 月 日立卷人处罚决定执行结果复议决定法院判决归档日期档 案 编 号保存期限卷内共 页备注卷 内 目 录序号文书编号文书日期题 名页号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记录表

32、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单位(个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场所类别养殖 屠宰 经营贮藏 无害化处理 其他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处理意见 以上处理意见你(单位)在 天内执行、整改,并将书面报告和证明材料报 。当事人签字: 执法人员: 证件号码: 执法人员: 证件号码: 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 年 月 日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案 件 受 理 登 记 表 编号: 案件来源 受案时间记 录 人联 系 人单 位地 址联系电话主要事实经 办 人意 见 签 名: 年 月 日负 责 人意 见 签 名: 年 月 日备 注动物卫生监督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33、书 简罚 号当事人个人姓名电话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电话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内容告知事项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 日内予以纠正;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缴纳罚款;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姓 名执法机构(印章) 年 月 日执法证件号当事人签收是否当场执行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立 号案件来源受案时间案由涉嫌+违法行为+案当事人个人姓名电话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电话简要案情

34、 受案人签名:年月日案件审查组织意见签名:年月日执法机关意见签名:年月日备 注电话立案审批单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到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天气状况: 执法人员: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申请人姓名: 电话: 职务: 审批人姓名: 电话: 职务: 电话内容:申请人: 以上是案件简要情况,现向 申请立案。审批人意见: 申请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政机构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有以下权利、义务;一、权利1.有提供证据的权利。2.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5、。3.对于办理行政案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4.有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5.有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力。6.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7.对行政机构及其人员办理行政案件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控告、检举的权利。8.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当事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9. 对执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二、义务1.如实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2.协助行政机构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3.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当事人时,交(读)当事人。当事人确认签名(手印):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询问笔录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询问地点: 询问机构: 询问人: 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被询问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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