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商品买卖合同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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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商品买卖合同协议范本商品买卖合同协议范本1 供应商: 零售商: 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_市商务局_年_月 运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商业零售性质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及便利店与供应商之间就商品进货购销事宜确立的合同关系。 二、词语定义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当具有本条所给予的含义: 1、商品购销: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建立商品买卖关系,零售商向供应商选购商品并自行组织销售,根据所选购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向供应商进行结算的商业模式。 2、零售商:是指干脆面对终端消费者供应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3、供应商:是指与零售商建立商

2、品买卖关系,干脆向零售商供应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4、代理人:是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代表供应商或零售商处理订货、验收、入库、销售、退换货、结算等各个环节相关事宜的授权代表。 5、订货: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零售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原则、流程和方式,向供应商订购约定商品的活动。 6、促销服务费用: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因零售商供应各种形式的促销服务所应当支付的费用,包括零售商以供应销售通道、宣扬服务等名义所收取的商品价款之外的全部费用及供应商赐予的商品价格折扣。 7、对账: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就购销商品订货、入库、退货、库存、促销服务费等数量和金额进行核对的行为。

3、 8、对账日:是指供应商根据本合同及订单约定向零售商供应商品后,零售商所指定的某一类商品供应商有规律的核对账目的日期。双方对账日应当约定在结算周期期限届满之7日前。 9、结算:是指零售商依据对账后确定的从供应商处购入商品的数量、金额、促销费用等,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行为。 10、结算方式: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协商确定的有规律的结账并支付货款的各种方式。 11、预付:是结算方式的一种,指零售商在供应商供应商品到货前,预付全部或部分货款的结算方式。 12、现结:是结算方式的一种,指零售商在供应商供应的商品到货验收后,马上支配全额货款支付的结算方式。 13、现结间隔周期:指零售商收到商品至全额支付货款的

4、最长期限,此期限仅用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 14、月结:是结算方式的一种,指零售商根据约定月龄期间从供应商购入商品的数量、金额,间隔肯定周期后进行该月龄货款结算的方式。 15、月龄: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共同约定的按月结算中“月”的起止期限。 16、月结间隔周期:是指零售商起先从供应商处购入商品的时间满意合同约定的月龄后,至起先支付该月龄内购入商品货款之间的期限。 17、滚动结算:是结算方式的一种,指零售商根据肯定期限内从供应商处购入商品的数量、金额不断滚动进行结算的方式。 18、滚动结算周期:是指零售商起先从供应商处购入商品至第一次办理结算的期限,以后的结算依此周期滚动计算。 三、合同文件及组成

5、1、合同文件应当能够相互说明,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 (1)本合同 (2)订购商品清单 (3)双方代理人授权或撤换文书 (4)促销服务协议 (5)订单及订单确认 (6)商品价格变动文件 (7)商品交付或验收、入库文件 (8)商品退换货文件 9)商品对账文件 (10)商品样品及各种附随文件 (11)其他文件 2、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零售商之间有关商品购销、质量、包装等变更事项及违约行为确认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上述文件形式不限于双方文字协议、通知、信函、传真等,包括零售商通过销售库存微机网络管理系统打印的各种交易、对账记录。 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 甲方(供应商)

6、:乙方(零售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购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本合同可适用于乙方总部及其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开设的连锁门店或关联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门店或关联公司就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授权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详细包括:。 一、订购商品 1、商品的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购销商品清单。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供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有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进口及专项经营等许可或证明

7、文件。 3、上述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改变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改变,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价格变动自双方确认的调价日期起生效,适用于该日期后的新订单。 4、乙方对本合同中所列商品特殊指定原料或样式等特地条件时,需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指示说明书或样式说明书。 5、甲方所供应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纳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运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平安运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记及其他说明等。商品应当运用正规条形码,以便于p

8、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在附件一中说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形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 6、甲方应当保证其所供应商品的质量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供应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根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代理人 1、本合同代理人在其主管或被授权的业务环节中所签署的各种文件、单据,作为双方签订、履行合同的有效凭证。 2、双方如变更或撤换代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日通知对方,委派和撤换代理人的通知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三、订货 1、乙方向甲方订货,应当提前小时发出订单,双方

9、约定的订单形式为: (1)乙方电子商务平台(2)电子邮件(3)传真(4)订货合同(5)其他 2、订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产地、正规条形码、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详细内容。 3、甲方收到订单后如不能接受,应当在小时内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形式一样;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实质内容有修改的,乙方应当在小时内表示是否接受,乙方表示不接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修改的订单。 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应当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应当加盖订货单位公章

10、或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 四、交货及验收 1、甲方应当将订单列明的商品,根据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点。 2、商品的全部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乙方,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自交付时起由乙方担当。 3、乙方应当妥当支配工作人员在到货后刚好根据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如乙方无法在到货后的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应当向甲方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详细时间。 4、乙方对于已阅历收的商品发觉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无质量保证期的在收货后24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甲

11、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供应商品不符合约定的,不受前述提出异议时间的限制。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甲方应当予以退换货。 质量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在收到异议后的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认可。 五、商品促销 1、乙方可以依据企业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销安排,以加速商品的周转和销售。 2、甲方可以依据自身产品状况,有选择地参与促销活动,同时向乙方支付促销服务费用或者以折扣等方式赐予商品价格实惠。 3、双方应当就详细促销方式、促销期间、乙方所供应的服务内容、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商品折扣及支付方法等详细事宜,另行签订促销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三。 六、商品退换 1、双方在确定商品价格时,

12、应当对商品退换、损耗问题予以充分考虑。甲方选择的退换货类型为: (1)不接受退换货 (2)有条件的退换货 (3)在商品总价值%损耗范围内可接受退换货 2、在选择“有条件的退换货”的前提下,为了保持乙方合理库存,且有利于商品周转,双方同意:在第种条件时甲方同意更换商品: (1)残、次品(2)滞销、过季商品(3)其他:在第种条件时,甲方接受乙方退货: (1)残、次品(2)滞销、过季商品(3)其他: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乙方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3以上的期限内提出退换货。 3、乙方退换货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退换货通知,甲方应当于收到后日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

13、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复或书面确认后未在日内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的,甲方同意乙方根据(a、降价处理b、退货,乙方担当运费c、自行销毁d、其他:)方式处置该商品,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担当。 七、对账与结算 1、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为: (1)预付 (2)现结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现结间隔周期”) (3)月结日(本合同“月龄”的起始时间为:a、当月1日至末日b、当月日至次月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月结间隔周期”) (4)滚动结算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滚动结算周期”) (5)其他,详细定义为:。 2、如因商品种类不同,确定的对账日、结算方式或结算周期不同,可就详细商品的对

14、账日、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另行制作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 3、采纳第1款第(3)、(4)方式结算的,双方应当在本合同中明确对账日。 根据商品的销售周期,甲乙双方确认的对账日为每月日。乙方应当在该日的工作时间内支配工作人员同甲方业务人员进行账务核对。对账时双方应当核对的原始单据包括:商品订单、甲方出具的送货/出库单、乙方出具的入库/验收单、退换货单据以及促销费用单据。依据对账结果,乙方出具商品对账单(附件四)经双方代理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乙方逾期不予对账的,甲方可依据上述对账单据出具商品对账单,交乙方确认;乙方收到后3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商品对账单的内容。 4、乙方应当尽力建

15、立顺当、便捷、无障碍的结算机制。结算期满后,甲方可在约定的结算周期届满后持商品对账单及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要求乙方足额支付货款。 5、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为: (1)现金(2)转账支票(3)电汇(4) 八、学问产权的爱护 甲方应当保证其所供应的商品不存在任何学问产权的瑕疵。如因甲方或其供应商侵扰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隐私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当担当全部责任并担当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九、反对商业贿赂 甲乙双方应当坚持诚恳信用、公允交易的商业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教化,对任何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值交易行为均应共同予以抵制,同时有义务

16、向对方供应相应的信息和证据。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2、甲方未根据已经确认的订单内容发货,应当负责更换或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1日应当支付延迟交货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取消该批次订单;累计次拖延交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未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每延迟1日,应当按日支付应当结算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3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由于甲方供应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乙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甲方应当主动参加调查处理并赔偿

17、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峻给乙方商誉造成严峻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的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甲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乙方应当主动参加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峻给甲方商誉造成严峻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一、合同的中止和解除 1、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合同,均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 2、任何应当先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方,有准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本合同的履行: (1)经营状况严峻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 (3)丢失商业信誉;

18、(4)有丢失或者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实力的其他情形。 一方依照上述约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刚好通知对方。对方供应适当担保时,应当复原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日内未复原履行实力并且未供应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时,另一方有权无需预先告知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存在本合同第十条第2、3、4、5款约定的严峻违约行为时; (2)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或其他丢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状况发生时; (3)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 (4)未经他方同意,把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5)增值税一般纳

19、税人资格被取消时。 (6)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商业贿赂问题,经书面提示后,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的。 4、合同解除后的结算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当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与结算。 除购销商品的货款外,对于乙方已经收取的整个合同期内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应当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返还。乙方可留存该结算期内结算数额10%的货款作为商品质量保证金,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如甲方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则应当退还甲方,如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用以抵扣乙方受到的损失。 十二、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个月。 2、合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同意接着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

20、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旧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原合同自动顺延1年。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其他 1、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达本合同约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后,视为送达。 2、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根据双方约定的说明依次进行说明。 3、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份,双

21、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处地:居处地: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账号: 税号:税号: 盖章:盖章: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商品买卖合同协议范本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

22、)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别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其次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_.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

23、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安排;必需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

24、品的交(提)货期限 _.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赐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

25、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检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

26、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假如发觉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运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看法。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记、牌号、批号、合格证

27、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状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看法,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需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假如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假如甲方不能利用的,应依据产品的详细状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担当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

28、并担当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担当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担当。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担当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

29、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变更运输路途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担当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须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须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

30、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假如不能供应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担当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担当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担当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行抗力 甲乙双方的

31、任何一方由于不行抗力的缘由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刚好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依据状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担当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_. 按本合同规定应当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刚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项方式处理:(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_年_月_日

32、起生效,有效期至_年_月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公章)供货单位(乙方):_(公章) 代表人:_代表人:_ 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 帐号:_帐号:_ 电话:_电话: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商品买卖合同协议范本3 _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购站),以下简称需方; _县_乡_村_村民,以下简称供方。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

33、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供应丰富的农副产品,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供方必需在一九_年_月以前(或_月_旬内)向需方交售_(农副产品)_斤(担),(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依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状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2.需方应根据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协商定),向供方计付货款。 3.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其次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_(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

34、项执行: (1)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4)无上述标准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方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须要封存样品的,应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妥当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2._(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规定的方法执行; (2)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包装方法。 包装物由供(需)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方法另订附件(略)。 第

35、三条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方法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_(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需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途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安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假如须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 2.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实行供方送货或供方托付运输部

36、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需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义运的,以_为验收地点。 验收方法: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期限;(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5)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3.货款结算方法 供方交售的_(农副产品)阅历收合格后,需方应在_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供方支付货款。 第四条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需方仍旧须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需方仍须要的,应照数补交,供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

37、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_%(1-20%的幅度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需方不再须要的,由供方自行处理,并向需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_%(1-20%)的幅度的违约金。 2.供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需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供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中心财政。 3.供方在交售_(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同时应向需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供方交

38、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疫病的,需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供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担当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供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需方按供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供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担当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需方应代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供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担当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需方依据供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

39、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供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担当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方未征得需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规定的运输路途或运输工具的,应担当因此多支付的费用。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供方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9.供方在接到需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十五天内做出处理(供需双方商定有期限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供方未按时处理

40、,可视为默认。 第五条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供方损失的,还应依据实际状况赔偿其损失。 2.需方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供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担当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供方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担当供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担当因此而造成的其它实际损失。 4.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41、。 5.需方未按合同规定供应包装物的,供方交货日期得以顺延,需方并应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供方损失的,需方还应依据实际状况赔偿其损失。 6.需方如向供方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7.需方必需担当因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8.需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9.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它缘由拒收,应负责妥当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需方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对被拒收的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供方应允许需方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刚好就地处理)。 第六条不行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行抗力的缘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依据状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担当违约责任,供方假如由于不行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方法,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_(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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