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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因公出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差工作的管理,健全相关审批报告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因公出差原则因公出差坚持“服务工作、从严控制、严格审批、计划派出、厉行节约”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办工作需要作出安排,以事定人、注重实效。对各类院校、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等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二、因公出差审批程序(一)上级主管部门或专项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等活动,人事秘书处在接到正式通知后及时呈送主任阅示。主任批示派员参加的,由人事秘书处通知有关处馆提出人选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审查后,报主任审批。(二)在省内参加会议,组织调研、检查等活动,原则上由办公
2、室领导班子成员带队,承办处馆提出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审查后,报主任审批。(三)各处馆在济南市以外的地区组织会议、培训等活动,须制订详细的活动方案,经分管副主任审查、主任批准后实施。(四)出国(境)执行公务,按照政策规定程序提前立项,2报省政府领导、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五)主任因公出差,按有关规定报备,并指派 1 名副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各处馆负责人因公出差,需经主任批准。其他人员因公出差,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批。(六)经批准实施的因公出差任务,应向人事秘书处备案。对于省内因公出差任务,人事秘书处在备案的同时,还应注意审查出差的事由、时间、地点,对集中到同一地区出差的不同处馆,根据工
3、作需要,统筹考虑,能合并的予以合并。三、因公出差纪律要求(一)除办公室统一安排的出差任务外,各处馆一律不得安排外出活动。经批准后实施的因公出差活动,参加人员必须按要求准时报到,认真完成规定的开会、学习、调研等任务,不得无故迟到、缺席、提前返回和擅自改变出差任务或路线,确有急事无法按时报到或需提前返回,必须提前逐级向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改变。(二)因公出差必须严格按照事先审批的时间期限、内容、地点和预定路线进行,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变。因正当原因,确需延长或缩短出差时间,改变出差内容、地点和预定路线的,必须提前逐级向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同时告知人事秘书处。(三)经批准因公外派学习、开会的人员,工作任务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汇报有关情况,重要活动应及时3向主任汇报。(四)因公出差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厉行节约、严禁奢侈浪费,严格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核报出差期间费用。凡超出规定范围内的开支,或者与出差路线不相符、工作不相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由本人自行负担。(五)对于因公出差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4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因公出差审批单任务内容目的地带队人人数起止时间交通方式分管副主任意见主任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