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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员因工公出国(境)的 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有关部委以及关于因公出国(境)审 批和管理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 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 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出费用(含组织、机构资助) 的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活动均属因公出国(境)。第三条我校在编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访问、 考察、讲学、培训、学术活动、文化交流、国际会议的审批 和管理;其它短期(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公务活动的审 批和管理;三个月以上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赴国(境)外
2、留 学、研修、讲学的审批和管理,统称出访并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二章出访年度计划、经费预算和经费核销第四条因公出国(境)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制度,职业技 术学院和各处级单位根据出访的需要,于每年12月上旬制 定下一年度在职人员出国(境)计划,学校外事办公室于年 底前审核、汇总并报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厅级 人员出访计划和国(境)外培训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经审批后形成学校下一年度在职人员出国(境)计划。第五条出访计划需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对外交往 的实际需要制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确定出访人员, 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 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
3、访,不得出席无实质内 容的庆典等活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或同团出访, 也不得在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第六条严格培训团组管理,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 (境)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 国(境)外培训。第七条因公出国(境)经费需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管理, 职业技术学院和各处级单位在报批下一年度在职人员出国 (境)计划的同时,制定专项经费预算或说明经费来源,报 计划财务处审批备案。第八条因公出国(境)团组需填报因公出国(境)任 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一)由外事办公室和计划财务 处出具审签意见。第九条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经审批后, 严格按照计划和预算执
4、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国 (境)的,须在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总量中调剂,并在报出 访请示前专题向学校和上级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待批准后 方可办理出访请示。第十条严格执行出访审核审批制度。出访人员需填写大学教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附件二),按表格审 核审批顺序依次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学校人 事处、外事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因公出国(境)备 案制度。由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 员备案表(附表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党 委(党组)印章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 备案。第十二条在核销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费用支出时,需 提供
5、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和大学教 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 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三条科级及以下教职员工和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 出访,需填写大学教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科级及以 下)(附件二(1),由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 核并签字同意后,经人事处、教务处依次签署意见和外事办 公事审核后,报学校外事分管领导批准。经批准的任务,由 学校外事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呈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处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访,需填写大学教职 员工出国(境)审批表(处级)(附件二(2),由所 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同意
6、后,经人事处、教务 处和组织部依次签署意见,外事办公事审核后,报学校外事 分管领导、校长和学校党委书记批准。经批准的任务,由学 校外事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呈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校级领导因公出访,需填写大学教职员工出 国(境)审批表(厅级)(附件二(3),报校长和学 校党委书记审批。经批准的任务,由学校外事办公室根据有 关规定呈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因公出访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公派人员, 除了需要履行上述相应的审批手续外,还须与学校相关部门 (人事处、教务处)签订协议书,并按批准的出访计划如期 回国服务。第四章出访人数和期限第十七条每次出访国家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 停
7、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除外,下同),停留时间10天, 出访2国不得超过8天,出访1国不得超过5天(拉美和非 洲2国9天,1国6天)。第十八条每次出访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 “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 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第十九条国(境)外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对口考察交流 及业务实践活动应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在外时间一般 不少于21天,在1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特殊情况需另行报批。第二十条因极特殊情况因公临时出访预期未能回国的, 须书面说明超期原因,对于无故违反出访期限规定的,按照 学校及上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因公出访三个月以上(含
8、三个月)的公派人 员,出访期满确实需要延期的,可由本人在期满前6周提出 申请,说明申请延期的具体理由、必要性和预期目标,经所 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并与学校相关部门签订延期 协议书。第五章公派任务认定第二十二条因公出访人员须持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 的邀请信函,外事办公事负责根据邀请信的内容(目的、期 限、行程、经费来源等)进行公派任务的认定和审批。第二十三条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 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相符。第二十四条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及研讨会一般 要求有被会议采用的论文或会议特邀说明,否则,须阐明出 访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
9、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因公派出: (一)出访任务与出访者身份、专业不符者;(二)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出访费用 由所在单位自负,但预算费用明显过高或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者;(三)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出 访申请;(四)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被拒签后,没有再获 得该国家签证者;(五)已离(退)休的教职员工和已离开与派出任务相 关联岗位的处级以上党政干部;(六)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因公派出的。第六章保密、护照及申请时限第二十六条因公出访人员在出访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 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研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 识产权;凡是教学、科研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
10、部门 的批准,不得私自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第二十七条临时因公出访(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一 般需持公务护照,通过外交部办理出访目的国签证。公务护 照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签发和管理,出访人员在回国7天内 将公务护照交回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统一管理,逾期不交或拒 不上交者,将吊销其证照,并在两年内停止受理其本人因公 出国(境)事项。第二十八条因公出访申请者一般应在出访前三个月提 出申请,需要学校出资者应在出访前一年度学校布置财务预 算前提出申请,报外事办公室列入下年度出访计划。第七章其他第二十九条以退(离)休和已离开原岗位的党政人员, 不得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出(国)境。第三十条因公出国(境)人员
11、须外语水平合格,能够顺 利地完成出访任务。组团出访团队内有翻译者或赴汉语通用 地区的,可免除外语要求。第三十一条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等 学术活动者,必须有较强的口语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同期 参会有外语口语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较强者,可免除外语要 求。第三十二条同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 访,也不得同时或在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和地区。第三十三条对出访人员较多,相对集中且已对教学、科 研产生影响的单位,学校对出访人数予以适当的控制。第三十四条校级代表团和学校二级单位组团出访后,需 在回校一个月内将出访总结报外事办公室。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 规定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