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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警示与告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员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1 警示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1.1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中文说明。1.2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1.
2、3 警示语句: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1.4 中文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1.5 设置 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等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等警示语句。 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排放源”等警告标识和“戴防噪声耳塞”等警示语句。 在可引起急慢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中毒”等和“戴防毒面具”等警示语句。 1.6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1.7 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
3、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2 告知制度2.1 岗前告知 2.1.1 劳资科与新进单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生产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后,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1.2 从业人员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由劳资科负责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生产的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同意后要再签订补充合同。2.2 作业场所告知 2.2.1 职业卫生办公室负责在公司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并负责维护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设施以及监督质检科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公布工作。 2.2.2 各车间管理人员负责在职业危害严重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生产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2.3 安全培训中心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2.3 设置公告栏2.3.1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向员工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3.2 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