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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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培养文明、高效、求实、廉洁的干部队伍,根据区党委、政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客观公正、内外有别、注重实效、方便监督的原则。 二、 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不宜公开的内容外,政务公开应包括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两个方面。 (一) 对外公开内容 1. 局行政管理权限、服务职能范围,内设机构和职责,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各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 2. 领导责任分工; 3. 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结果、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与群众关

2、系密切的事项; 4. 年度人口计划及执行情况; 5. 违法违纪的投诉途径和处理办法; 6. 其他必须对外公开的事项。 (二) 对内公开内容 1. 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奖惩情况; 2. 财务制度及收支情况; 3. 重大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4. 大宗物品采购和分配情况; 5. 固定资产处置情况; 6. 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 7. 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 8. 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和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 9. 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三、 利用政务公开栏、宣传媒体、会议通报等有效形式公开政务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四、 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监督,严明纪律,建立政务公开保障机制。

3、 五、 建立政务公开档案,每次公开的内容均要存档。 政务公开制度为提升工作水平,完善规范协调和便捷高效的机制,提高办事的透明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政务公开的适用范围: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途径、内容:政务信息公开分为单位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种形式,公开途径有局网站公开和局政务公开栏公开两种。对内公开内容:1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2承办的事业收费项目;3重大决策项目;4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5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6其他应当对内公开的政务信息。对外公开内容:1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2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管理

4、办法;3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4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投诉途径;5本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6其他应当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实施流程: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在制订、实施、变更政务公开信息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拟定公开形式、途径,并提交局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重大或敏感类信息,应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公开。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局办公室会同监察室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

5、应当依法公示未公示的;2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3提供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4对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为推动我局政务公开,促进廉洁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工作机制,特制定潍坊市市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统一领导、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工作原则。第二条 市市政局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市政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宣教科,其他单位(科室)负责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1、市市政局的部门职责、组织机构、

6、领导信息以及局属各单位的工作职能。2、政务工作中所依据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依据、原则。即所遵循的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规章、制度。3、重大民生决策、相关政策的制定、解读、执行落实情况,以及回应社会关切的民生信息。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预决算、三公经费、重点工作及年度工作计划、环境保护工作等信息。5、规范管理公开,包括公共服务事项、责任、权力清单、各类法规文件、规范性文件等。6、各类工作动态信息。7、人事任免信息、人员招聘信息等。8、政务信息工作中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坚持长期性内容固定公开,经常性内容按季公开,实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

7、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重要工作动态、政策解读要在信息产生的 3-7 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解读。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本着简便易行、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的原则。以网上公开为主,设立公开栏、宣传册、工作手册为辅助的形式进行公示公开。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须各单位(科室)填写信息公开审批表,由相关领导批准报宣教科备案后予以公示公开,涉密信息不予公开。第六条 建立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政务公开信息内容要详实规范,内容完备。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归档管理。第七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

8、制度。对于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未在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的、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发布之前未经审批的责任人员要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改正;对于公开内容严重失实、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而又解释不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严重违纪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理。第八条 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依法决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第九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各单位(科室)对于涉及本单位的不当信息、不完整信息、虚假信息,应当及时发现、迅速上报、妥善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化,对于涉及本单位的突

9、发公共事件,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控制事态发展。第十条 建立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本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与该部门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各单位(科室)产生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本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其他部门向本单位征求意见时,本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

10、见公文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部门提出书面函复意见。第十一条 建立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制度。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事项;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会议,各承办单位(科室)应建立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制度,完善会议方案,保障好所聘请的利益相关方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十二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我局新闻发言人由局相关领导担任,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党委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重要决议、决定的情况;针对本单位重大事件和重要热点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布

11、涉及本单位的突发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原因、基本情况、动态进展、采取的应对措施等。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考核内容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对群众的投诉处理、制度发布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单位(科室)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之中。第十四条 完善其他相应制度规定。青阳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青阳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

12、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政务公开制度是指管理政务和社会事务的组织,将本组织的职责、管理规定和权力运行过程及结果予以公开,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以及医院、学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权力运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其办事依据、标准、程序、时限、结果、监督投诉渠道等政务。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定实施情况由县政府办和县监察机关、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一致的原则。 (二)公开、

13、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 (四)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 (五)符合保密规定的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对外公开的政务内容: 1、单位的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 2、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情况。 3、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制度,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 4、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以及政府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5、执收执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服务承诺、受理违纪的投诉及追究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二)内部公开的政务

14、内容: 1、本单位招待费、会议费、车辆油耗费、车辆修理费、电话费、水电费、办公费等公务消费情况。 2、领导班子及成员因私用车费用、办公室用具配备、出差费用、外出学习培训费用等职务消费情况,个人其他廉政勤政情况。 3、干部选拔任用、人事安排及工资、福利、评选先进、社会保障、奖惩情况。 4、财务制度及执行情况。 5、重要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6、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 7、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 8、其它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三)免予公开的政务内容: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侵害的。 3、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15、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新闻媒体公开。对有关政策规定、重要政务活动和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在各新闻媒体的政务公开专栏及时公开。 (二)公示、听证、旁听公开。对公务员考录、干部任免、年度考核、表彰奖励等实行社会公示制;对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等听证的事项,实行听证会制度;对关系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实行专家咨询、论证;研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会议,邀请群众代表旁听。 (三)政务公开栏公开。在服务大厅设立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或电子显示屏,公示长期置留的便民事项。 (四)文件查阅、索取

16、公开。对应当公开的文件资料免费提供查阅或索取。 (五)政务通报公开。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等召开座谈会,及时通报工作规划、重要决策、重点工作进展等情况。 (六)网上公开。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务公开栏目进行公开。 第八条第八条 加强制度建设,促进政务公开规范化 (一)实行主动公开制。对于应当让群众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将其办事依据、申请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结果等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事项发生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实行依申请公开制。对于只涉及部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提出申请公开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做好解释说明

17、工作。 (三)实行机关内部政务公开制。对于涉及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内容,必须定期或及时向本机关干部职工实施公开,保证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实行预先审核和备案制。对于应进行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要分级进行预先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经审核后,编制政务公开详细目录,分期向社会或在本单位内部公开。 (五)实行政务公开评议制。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以及程序是否规范、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 (六)实行检查考核制。县政务公开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适时进行督促检查。检查考核结果要公

18、示,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七)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一把手责任。沈丘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制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继续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证政务公开经常化规范化,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根据(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如下政务公开制度:1.1.政务听证会制度政务听证会制度对物价收费城管市政环保治安等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事项,推行

19、听证会制度,使群众直接参与行政决策,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2.2.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涉及全县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公开3.3.专家咨询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草案公布,向专家咨询并广泛听取充分采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再正式公布4.4.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政务公开的全面落实要加大对举报投诉事件的查处力度,凡有举报投诉,都要认真调查处

20、理,并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反馈情况对在推行政务公开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进行认真查处的,要追究领导责任5.5.定期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至少每半年要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在系统内进行一次通报,对工作认真成效明显的要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存在问题的要批评教育限期纠正6.6. 投诉举报制度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举报箱,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群众署实名投诉举报的,要将处理意见直接反馈本人,切实取信于民7.7.社会监督制度社会监督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走

21、访等形式,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保证监督渠道畅通8.8. 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布会每季度举办一次,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县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他们将代表县委政府就社会广泛关注的内容对外发布新闻,并接受记者的采访9.9.电子政务制度电子政务制度已实行网上政务公开的部门单位,要以服务公众为中心,进一步完善各项内容,逐步通过电子网络实现交费咨询办证等服务,使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互为依托,相互促进,让更多的群众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10.10.公开评议制度公开评议制度要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基层干部和群众对机关的办事效率服务质量进行监

22、督,认真收集和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公开评议,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克东县政务公开九项工作制度克东县政务公开九项工作制度为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政务公开,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的监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一章 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第二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责任主体。第三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依据自己的职责范围,要主动公开以下内容:(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3、、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24、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对于前款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主动公开事项,各信息公开责任主体要采取有效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在社会公共事务方面,要围绕行政主体的基本职能和决策、执行、监督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第四条 公开要遵循及时、全面、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有明确的载体形式,便于查询和监督。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利用信息公

25、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资料索取点、电子屏幕等便于让社会查询和知晓的形式公开。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予公开的事项:(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人上隐私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除外。(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第二章 依申请公开制度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属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

26、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申请人的申请,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公开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对申请公开工作进行公开。第七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责任主体。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应指定具体科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其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包括以下内容:(一)受

27、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

28、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四)申请提交时间。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

29、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

30、请。第十五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第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提交书面申请,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查验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可以

31、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四)违反规定收费的。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第十九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协调渠道。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第二十

32、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加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在政府门户网站内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各行政机关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发布。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

33、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

34、负责公开。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二十六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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