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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财建2001591号)和 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 (财建20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政府性基金、维护修缮、更新改造等财政性资金项
2、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委托,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都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并以经财政部门确认批复的评审结论作为资金拨付、 预算调整、价款结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第四条 为保证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和其他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客观、 公正,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财政部门专项安排, 财政部门向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受托单位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项目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
3、列支评审费用。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职责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及年度财务决算;(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维护修缮和更新改造项目;(六)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进行专项核查。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各项工程和设备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三)项目概算、预算、
4、竣工决(结)算;(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五)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及项目投资效益后评价;(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七)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八)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第七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第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程序是:(一)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工作计划、重点等,选择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二)财政部门给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双方签订委托评审协
5、议。(三)财政部门发文通知被审项目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四) 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委托文件向建设单位提出评审的时间、 要求、 方法和范围等,并提出拟请建设单位提供评审资料的清单。(五)评审机构到建设项目现场, 勘察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并对建设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定额标准、取费标准、招投标文件等逐项评审,按委托要求确定工程造价;审查建设项目的财务、资金状况;对确定的工程造价,审增、审减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六) 评审机构与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交换评审意见, 并提供书面评审结论送建设单位阅提意见;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的
6、项目评审结论提出意见。(七)评审机构按要求向委托业务的财政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八)财政部门批复评审报告,依据评审报告对有关问题作出处理决定。(九)财政部门依据委托协议及评审质量,向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第九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及有关项目投资计划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三) 向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评审任务, 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向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评审通知;(四) 负责协调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五) 审查批复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
7、报告, 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六)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七) 对需审批的政府性基金年度决算和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组织评审机构进行审核,依据评审结论对有关决算进行批复;(八) 加强对财政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九)按照评审项目的评审内容、 难度系数及特殊要求,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第十条 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要求是:(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
8、法性负责;(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 具有一定难度的项目确需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 须征得委托评审的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且以自身力量为主,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三)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下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4、确定建设项
9、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概算漏项等,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不应含在审定的概算内投资中。(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评审费用;(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每个项目的审查资料必须统一装订归档。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建设项目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一)应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 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 应积极配
10、合, 不得拒绝、 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 对于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 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 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停拨财政资金。第三章评审结论的处理和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评审报告,由财政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批复,并研究处理评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第十三条 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基本建
11、设支出预算、工程实际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前, 预留5%-10%的建设资金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尾款, 待项目投资评审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结算。第十四条 项目概算、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和控制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的依据。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及项目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 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第十六条 项目专项检查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评价项目资金管理、考核投资效益及制定投资政策的依据和参考。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评审审减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
12、根据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审核确定。项目预算评审审减的财政资金,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如需调整概算安排使用, 则先由项目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再由项目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如不涉及项目概算调整, 则由项目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动用审减财政资金的申请, 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拨款。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该项目审减的结余资金, 财政部门按结存数额一次性调减项目的投资预算。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审减的财政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属于应上交财政的部分, 项目单位应在办理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上交财政, 没有按规定上交的,财政部门可在预留资金中扣回。第十九条 承担财政投
13、资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应对出具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的行为将移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附 则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委托、统一付费”的原则, 凡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的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由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财政局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订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操作规程。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北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建发200079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