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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文件汇编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91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第三条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第四条第四条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
2、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4、拨发有关经费。第六条第六条 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
3、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第八条第八条 为促
4、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实验室。 第九条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实验室;“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十条第十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指导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 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实
5、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2、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3、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 ,并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 (附件一) ,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附件二) ,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国拨及配套经费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
6、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文件汇编3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报科技部核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支持实验室网络化的建设。 第
7、四章 变更与调整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科技部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告 ,科技部组织论证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家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核准。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
8、、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 ,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
9、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4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二
10、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实验室经费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
11、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定期组织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部门(地方)实验室,符合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国家重
12、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 ,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 ” 。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文件汇编5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是我国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 第三十
13、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一、 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二、 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建设实验室的目的、意义 三、 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四、 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五、 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六、 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七、 建设规模和预算八、 开放运行设想九、 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十、 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十一、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件二:国家重点
14、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格式)一、 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 ,承担单位,建设地点二、 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研究目标三、 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1) 、学术带头人介绍 (2) 、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3) 、人才培养能力 (4) 、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 建设规模(1) 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2) 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6(3) 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4) 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15、 八、联合、开放设想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十二、专家论证意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文件汇编7国家实验室总体要求国家实验室总体要求国科发基字2003389 号文1 1、建设国家实验室要以培育国际一流实验室为目标、建设国家实验室要以培育国际一流实验室为目标国家实验室依托基础好、实力强、水平高的研究型大学和科研院所,在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其它相关实验室的基础上高起点建设,发展目标是规模较大、学科交叉、人才汇聚、管理创新的国际一流实验室。2 2、国家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与国家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性、前瞻、国家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与国家发展
16、密切相关的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技创新活动性、战略性科技创新活动国家实验室以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开展基础研究、竞争前高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产生具有原始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研成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科技支撑,对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国家实验室要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凝炼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开展原创性、系统性科学研究,攀登世界科学高峰。3 3、国家实验室要建立全新的运行机制、国家实验室要建立全新的运行机制国家实验室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是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的科研实体。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以围绕重大科技问题
17、组成的若干科学研究单元和公共技术支撑平台为基本组织结构。实行国际接轨的学术管理制度,以竞争和流动为核心的人事管理制度及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制度。实行岗位聘任制和任期制。要有效整合科技资源,把科技创新的精华力量和高水平实验平台纳入国家实验室。依托研究型大学建设的国家实验室,一般应建在校园之内,充分发挥高校人才资源丰富、学科门类齐全、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优势,成为学校相对集中的科研区和高层次实验研究平台;依托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实验室,要与基础类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有机结合,为建设新型国立科研机构奠定基础。国家实验室要有一定的规模,但同时也要实事求是,不搞拼凑和拼盘。要围绕主要发展方向,依托现有基础,对现
18、有相关实验室进行有机整合,逐步发展。 4 4、国家实验室实行理事会管理制度、国家实验室实行理事会管理制度国家实验室实行国家相关部门、地方乃至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共同支持、共同管理的新体制。由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代表和本领域著名科学家组成国家实验室总体要求8的理事会决策国家实验室重大事宜。科技部将积极筹措经费,支持国家实验室建设。教育部“211 工程” 、 “985 工程” ,中科院“知识创新工程”等要对国家实验室建设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地方、企业等以多种方式参与国家实验室建设。多方支持,共建共管。国家实验室实行国际专家评估制度。5 5、国家实验室要把吸引、聚集和培养国际一流人才作为重要任务、国家
19、实验室要把吸引、聚集和培养国际一流人才作为重要任务国家实验室要把吸引、聚集和培养国际一流人才作为重要任务,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千方百计吸引和选拔一流人才到国家实验室工作。国家实验室主任和主要学科带头人实行国际公开招聘。要注重科研团队的培育,努力形成一批规模大,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有凝聚力、有活力的创新团队。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聘任、考评、激励制度与机制,培养和稳定一批高水平实验技术人员。6 6、国家实验室应成为开放的国家公共实验研究平台、国家实验室应成为开放的国家公共实验研究平台国家实验室应拥有先进完善的实验研究平台,为多学科交叉提供支撑。科研仪器统一管理,对国内外开放使用。鼓励国家实验室自主研
20、制先进仪器设备和研发测量分析方法。国家实验室内部应注重学术交流;并以先进的装备和良好的学术气氛、学术地位吸引国内外优秀科学家来实验室开展独立或合作研究,努力建立“以我为主,广泛合作”的国际合作新模式,成为在国际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的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文件汇编9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二 00 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 全面检查和了解实验室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实
21、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第三条 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评估主要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每五年对实验室评估一次,每年评估一至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 第六条第六条 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七条第七条 科技部是实验室
22、的宏观管理部门,主管实验室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任务,审核评估方案和评估报告,审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第八条 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的委托承担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受理评估申请,拟定评估方案和评估细则,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第九条第九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10第十条第十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配合科技部、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
23、和保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每年 11 月 1 日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三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报科技部审批。科技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
24、和复评两个阶段。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实验室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现场评估按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专家组人数不少于 5 人。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现场评估在申请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内容包括:1、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2、考察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 3、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
25、别访谈等。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主要成果需有实验室署名。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文件汇编11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提出评估意见。第五章 复评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复评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 30% 和后 20% 的实验室进行评议。复评一般在现场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26、第二十二条 复评专家组主要由参加现场评估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复评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现场评估意见,统一讨论、比较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复评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代表性成果、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有关人员经允许可以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复评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复评结束后一个月内,评估机构向科技部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评估报告要在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
27、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审核评估报告,按优秀、良好、较差三类确定评估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发布。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主管部门向科技部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优秀”。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支付。评估机构不得利用评估谋取利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现场评
28、估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办。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12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等的评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科技部负责解释。国
29、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指标 权重权重 要点要点 研究水平与贡献 50%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承担任务代表性研究成果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30%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 人才培养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20%公用平台、学术交流、运行管理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 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
30、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或在科学前沿的探索中具有创新思想;或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文件汇编13展及国家安全需求,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或积累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并提供共享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实验室应具有一支高素质的固定人员队伍,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团结合作,能够满足实验室参与国际竞
31、争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要求。鼓励实验室以外具有独立科研能力的科研人员在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 实验室能够凝聚、吸引和稳定优秀中青年人才。具有良好的培养学术接班人和优秀中青年的条件和业绩,能够培养具有良好科学素质和科研能力的研究生。 实验室具备宽松民主、探索求真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营造有利于原始性创新的氛围。积极开展高水平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实验室应拥有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仪器设备统一管理,共享共用,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鼓励实验室自行研制和开发仪器设备。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实验室发展方向
32、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重视和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具体指标说明二、具体指标说明 ( 一一 ) 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水平与贡献 1、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或基础性工作为主,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有较强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2、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并以适当权重考虑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实验室择优提供不多于 5 项代表性成果。 (1) 基础研究成果基础研究
33、成果 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系统性原创成果,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在国际公认的优秀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在国际主流学术会议做邀请报告。 (2) 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14在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或在实验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 基础性工作成果基础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 二二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34、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实验室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得力、业绩突出。研究队伍知识、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合作,学术气氛浓厚。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学术带头人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鼓励实验室人员在国际、国家级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鼓励实验室引进国际顶尖学者来室工作。固定人员中多数参加了所提交的代表性成果的研究工作。 实验室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培养较多数量的国内外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合理数量的博士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得到同行的公认。( 三三 )
35、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的公共研究平台,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高。鼓励自行研制、改造仪器设备。 实验室坚持开展高水平、高层次和实质性的室内外、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实验室保持一定数量的流动科研人员,并具有高质量的开放研究成果。实验室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定期发布开放课题,开放课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国内外同行承担。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鼓励承办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会议。 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环境整洁。实验室具有良好的科研氛围和学术风气,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 实验室是依托单位内
36、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在人员、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文件汇编15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国科金计函 2004 10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第三条 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出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
37、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会)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 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五条第五条 科技部于每年 11 月 1 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会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一个月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做法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会计划局于每年 11 月 10 日部署下一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会相关科学部负责
38、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 第九条第九条 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 1)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会计划局正式提交。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试行)16第三章 现场评估第十条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会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 3 月 1 日前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 3 月份进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科学部应按实验室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
39、组名单。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 10 名左右专家(包括大同行和小同行)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 1 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会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并备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科学部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评估时间(每实验室评估 2 天)和路线,经商计划局后于实验室现场评估 20 天前通知各参评实验室。有关安排由计划局负责向科技部和各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科学部负责制订现场评估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评估的基本程序、详细的日程安排以及国家重点实
40、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科学部组织、安排定标评估,一般选择 12 个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现场评估的全部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定标评估的目的是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现场评估标准,使所有参评人员和评估专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做法,以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科学部组织召开现场评估预备会,专家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会参评工作人员、依托单位和实验室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同商定评估工作具体议程和明确现场评估要求。科学部(或学科)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明确现场评估应完成的任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41、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估期间审核实验室报送的材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专家组长主持现场评估,在专家组中确定评估意见撰写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专家组审阅申请书,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提问质疑。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现场考察,主要检查实验室的工作状态、研究工作情况、仪器设备运行和共享、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核实科研成果、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记名打分;经过讨论评议,形成专家组评估意见,完成专家综合意见书(见附件 2)。专家对实验室进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文件汇编17综合评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42、充分肯定成绩,明确指出不足,以促进实验室的发展。专家小组可随时向实验室质疑。专家组评议会议仅限专家小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会与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的评估意见中应包括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文字表述应明确、中肯。专家组评估综合意见将以口头表述方式向实验室、依托单位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将适时向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前,将本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本组实验室排序意见。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做工作报告(联合实验室指定在某一分室做统一工作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报
43、告 50 分钟,答辩 10 分钟。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就 5 项以内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做学术报告,限在 2 小时之内完成,包括提问答辩时间。每项成果报告后,预留答辩时间应不少于 5 分钟。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展示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实验室年报、记录、规章制度等以待专家或工作人员查阅。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参加复评会议的专家组集中开会,交流各组实验室现场评估情况,经充分讨论、遴选确定参加复评的实验室名单。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科学部向计划局提交专家现场评估的排序意见表、综
44、合意见书、个案分析报告、小组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会计划局和科学部负责选定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 以外的其它单位承担现场评估的会务工作。 第四章 会议复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会计划局组织实施实验室评估的复评工作。复评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复评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年 5 月份,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 30%和后 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复评专家组由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的正、副组长、大同行专家以及 根据需要邀请的少量管理专家等 15 位以上专家组成。科学部在现场评估时提出复评专家名单商计划局确定后尽早通知到专家。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45、 复评会议各参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 30 分钟,答辩 10 分钟。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有关人员经允许可以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试行)18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复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各实验室提供的申请书等书面材料,在听取参评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后,进行交流讨论,结合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复评会议期间,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工作人员召开专家组座谈会,听取专家对实验室评估工作、相关学科实验室的布局、建设和发展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复评工作结束
46、后一个月内,自然科学基金会计划局向科技部提交当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回避、保密和注意事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参评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依托单位学术委员,实验室主管部门或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如发现数据或材料不实,将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评估专家是受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会委托进行实验室的评估工作,不代表某一部门或单位,在评估过程中的言行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自然科学基金会将对评估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47、参评实验室的 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评估期间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文件汇编19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 技 2003 2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
48、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八条第八条 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
49、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