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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标准和加强国家重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的建立和运行治理,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试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国家组织高水平根底讨论和应用根底讨论、聚拢和培育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沟通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科技进展方针,围绕国家进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进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进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讨论。其目标是猎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学问产权。 第四条 试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力量的机构建立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其次章职责 第五条 国家对试验室实行分级分类
2、治理。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试验室的宏观治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试验室总体规划和进展规划。 2、制定试验室进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试验室的建立和运行。 3、批准试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试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 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治理部门是试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试验室建立和治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试验室的建立和进展。 2、依据本方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试验室治理细则,指导试验室的运行和治理,组织实施试验室建立。 3、聘任试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
3、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试验室建立和运行治理的详细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试验室供应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举试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试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试验室进展年度考核,协作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试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依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试验室讨论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试验室建立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设立与建立 第八条 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力量,加强根底讨论基地建立,稳定根底讨论队伍,培育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规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试验室。 第
4、九条 试验室建立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平讨论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试验室;“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猎取原始科学创新力量的特地学科试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力量的跨学科综合试验室。 第十条 科技部依据国家科技进展纲要,制定国家重点试验室进展规划,指导试验室建立。 第十一条 申请试验室建立的根本条件: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试验室,在本事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担当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2、依托单位能为试验室供应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3、主管部门能保证明验室建立配套经费及建成后试验室的运行经费
5、。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重点试验室建立规划,申报试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举(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报送国家重点试验室建立申请报告(附件一),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试验室建立规划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试验室立项后进入建立实施期,其国拨及配套经费应依据国家重点试验室建立规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纳招标形式。 第十四条 试验室建立应本着“边建立、边讨论、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试验室建立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状况,保证明验室人员的
6、相对稳定。建立期间试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准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特别状况应报科技部核准。 第十五条 试验室建立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鼓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究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支持试验室网络化的建立。 第四章变更与调整 第十七条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学科进展的需要以及试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试验室的布局及构造,对试验室进展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条 科技部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试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试验室填报国家重点试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告,科
7、技部组织论证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家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试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讨论方向或进展构造调整、重组的,须由试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核准。 第五章运行与治理 其次十条 试验室实行“开放、流淌、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其次十一条 试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举,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主任应是本事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治理和协调力量,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试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
8、十八个月) ,特别状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其次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试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试验室的目标、任务和讨论方向,审议试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讨论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其次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其次十四条 试验室实行课题制治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讨论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淌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试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掌握其编制,
9、由试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讨论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依据讨论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状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淌编制经试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试验室应留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其次十五条 试验室要依据讨论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沟通。 其次十六条 试验室应加强学问产权爱护。对试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讨论成果均应署试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嘉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其次十七条 试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试验室主任治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
10、课题、新讨论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育。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试验室经费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嘉奖等。 其次十八条 试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治理。注意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立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立和科学道德建立,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其次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试验室工作进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在年度考核的根底上,科技部定期组织试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托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正、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展。国家重点试验室评估规章另行公
11、布。 第三十一条 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部门(地方)试验室,符合试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试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国家重点试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试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试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试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第三十三条 试验室经费治理方法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部门(行业、地方)试验室是我国试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其治理方法可参照本方法自行制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方法加强治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