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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规定杭杭师师大教大教 2014 40 号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加强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长效机制,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杭州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杭师大2012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督导制度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和监控、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制度,也是维护教学秩序、推动教学工作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机构。第四条 学
2、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组织和管理全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类别下设若干教学督导组(简称学科教学督导组),每个小组设组长 1 名。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教学督导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第五条 学院(部)成立教学督导组(简称院部教学督导组),在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和管理本院(部)教学督导工作。院部教学督导组组成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个专业至少 1 人,总数不少于 3 人。督导组设组长 1 名,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或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担任。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第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
3、员会主要职责(一)在广泛调查与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为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二)规划全校教学督导工作,提出教学质量监控的思路与举措。(三)制订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和管理全校教学督导队伍,保证教学督导工作正常进行。(五)审议各类教学督导结论,监督各类教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七条 学科教学督导组主要职责(一)监督和指导教学规范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监督与指导各教学单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及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与指导各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控机制的建立;定期或随机到课堂听课,掌握课堂教学情况;参加考场的巡视,检查考场纪
4、律;参加学校期初、期中、期末等教学检查工作;参与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教学等专项教学检查;发现教学典型,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推广先进教学经验和优秀教学成果的建议;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师生的意见和建议。(二)参与学校本科教学的评估与考核。主要包括:参与制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参与学院(部)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项目评审和评奖工作。(三)协助教务处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对教学考核结果进行复议。(四)围绕学校本科教学的年度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教学改革的建议。(五)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院部教学督导组主要职责(
5、一)监控课堂教学质量。定期或随机到课堂听课,掌握本院(部)课堂教学情况,每位教学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20节,并将有关建议及时反馈任课教师。(二)指导青年教师。针对青年教师及每学年教学考核排名在本院(部)后 5%的教师进行单独监督与指导,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三)维护教学秩序。参加本院(部)期初、期中、期末等教学常规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教学计划、教学规范等落实情况。(四)参与专项教学检查。参与本院(部)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教学等专项教学检查。(五)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主要职权(一)教学督导对校院(部)教学工作计划、教学管理制度、专业培养方案、教师任
6、课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有知情权。(二)教学督导对教师的教学情况有评议权。(三)教学督导对校院(部)教学工作有建议权。(四)教学督导对校院(部)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活动有参与权。(五)教学督导对学院(部)教学文件和教学资料(包括教研室或课程组以及教师个人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案、使用教材、课件、考试试卷、实践报告等)有调阅权。(六)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教学督导组的日常工作,包括召集教学督导开会、安排布置工作、统计工作量、总结教学督导工作等。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例会,学习有关文件,了解学校的教育教
7、学改革政策,掌握有关管理规定,汇集并讨论督导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文字材料。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组实行督导工作登记制度。教学督导组应做到每项工作都有案可查,每个结论都有据可依,教学督导在每次听课或督导其他教学活动时,都要认真做好详细记录,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做好存档工作,以备查阅。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组实行教学信息反馈制度。教学督导在检查、调研中发现问题,应填写教学信息处理单,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反馈,并全程跟踪问题的处理,直到问题得到解决。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教学督导的听课情况、教学质量评价、发现的共性问题、改进教学的建议等应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第十五条
8、 教学督导组实行工作总结制度。每项工作结束时,教学督导组都应形成总结报告。在每学期结束前,教学督导组要进行督导工作学期总结。每年年终,要形成对教学督导工作的学年总结,向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汇报。第五章 聘任与考核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的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二)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业务。(三)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研究能力,在学校有较高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沟通能力强,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身体健康,能完成教学督导工作任务,年龄为 70 岁以下的退休教师;或者具有正高职称,年龄在 5
9、5 岁以上的在职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的聘任程序教学督导经个人申请,学院(部)推荐,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遴选和审定后予以聘任,颁发聘书。教学督导的聘任原则上两年一次,每学期可根据工作需要做适当调整。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的考核教学督导每学年考核一次,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织。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出勤率、工作效率、督导业绩等。教学督导的考核程序为:个人小结,教学督导组组长评议,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审定。考核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凡考核不合格或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开展督导工作的,学校可以提前解聘。第六章 工作保障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专项经费,其中部分经费
10、用于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津贴发放和教学指导、调研和评估等。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津贴发放标准为 1200 元/月。学院(部)按照每个专业不低于 1500 元/学期的标准设立督导工作经费,从学院(部)教学运行经费中列支。教学督导工作津贴发放标准由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各学院(部)和广大教师应重视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的检查与指导,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开展各项工作。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开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将给予严肃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规定(杭师大2010156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