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商品房买卖合同例文9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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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3篇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运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问题来了,究竟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语:邮政编码:托付代理人: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托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姓名: 国籍: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姓名: 国籍: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依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运用权。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运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其次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为。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状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

3、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号房。该商品房地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该商品房阳台是。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2.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3. 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每平方

4、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4.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依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1. 双方自行约定:(1) ;(2) ;(3) ;(4) ;2.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的(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肯定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

5、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担当,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肯定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 一次性付款 。2. 分期付款 。3. 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买受人

6、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日之内,(合同范本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其次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接着履行;(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情愿接着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接着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其次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

7、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实行分期付款,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将交付买受人运用;1. 该商品房阅历收合格。2.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 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运用批准文件。但如遇下列特别缘由,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 遭受不行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内告知买受人的;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别状况外,出卖人如

8、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运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终交付期限的其次天起到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接着履行;(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接着履行合同的,合同接着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终交付期限的其次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

9、约金。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需商品房质量或运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

10、付运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供应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运用说明人。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担当。由于买受人缘由,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因出卖人缘由,造成该商品房不能输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担当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

11、根据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1.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 。3.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运用干脆关连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运用条件:1. ;2. 。假如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运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 ;2.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运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供应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1.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

12、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2.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运用之日起,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担当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具体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高度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行抗力或者非出卖人缘由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担当责任,但可帮助修理,修理费用由购买人担当。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不列事项约定: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运

13、用权;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运用权;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4.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5. ;6.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公作运用,买受人运用期间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运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商品房有关连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担当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与该商品房有关连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运用性质。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不述第 种方式解决;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十条 本合同

14、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其次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其次十二条 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状况如下: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其次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其次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20xx年 月 日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外墙、内墙、顶棚、地面、门窗、厨房、卫生间、阳台、电梯、其他)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

15、买卖合同 篇2甲方(出卖人)身份证号:乙方(买受人)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诚恳守信的前提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详细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详细状况如下:(一)房屋座落于金钟镇大庄村大庄中社,房屋 间,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二)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其次条 甲方保证已照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详细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第三条 房屋价格及房款交付状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该房屋出售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房款支付方式:

16、现金,一次性付清。房款支付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乙方将房价一次性付清后,甲方将房屋钥匙移交乙方。乙方房款全部付清后,甲方须刚好交付房屋钥匙给乙方, 甲方假如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四条 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1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五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钥匙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行分割的部分。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第八条

17、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3笔者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过程中,发觉下述几个问题是当事人争议较大的,亦是法官裁判案件时的疑难点,试析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适用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全部的私有房不适用上述司法说明。实践中,还大量存在着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以“旧村改造”名义建设的房屋,原房管局下属的房管所以危房改造等名义开发建设的房屋,还有部

18、分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划拨土地上违规开发的少量商品房,均向社会出售。对上述几类房产是否适用司法说明,实践中相识很不统一。有人主见以开发建设者是否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条件为据确定房屋是否适用司法说明,有人主见对司法说明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扩大说明,其中包括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亦包括违规开发者,只要是向社会公开销售,均应适用司法说明。还有人主见以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是否为国有土地作为是否适用司法说明的条件之一。笔者认为上述看法均不正确。一项法规的适用范围,一般由其自身作出规定。上述司法说明亦不例外。该司法说明第一条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即为房地产开

19、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全部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确定上述司法说明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依据开发建设者是否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是否向社会公开销售来确定。基于上述相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的房产之买卖不适用说明,不管是否公开向社会出售;安居工程等国家对购买对象有限制条件的房产,不管是否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均不适用上述司法说明;说明的适用与否与开发用地是否国有、开发过程是否违规无关。对此处所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作狭义理解,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为避开与行政权力的冲突,法院只应进行形式审查,对企业在实体上

20、是否符合该类企业的法定条件,法院不作审查。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这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依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说明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干脆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确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

21、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上述对合同的分类,看似直观而易于理解,但细致探讨就发觉其分类标准模糊不清,未能对全部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两分,是个不胜利的分类。其分类好象是按工程建设的过程进行的,但并未作两分,因为在竣工和验收之间还有时间间隔,且上述按工程建设过程分类的原则并未得到彻底贯彻,还揉合进了竣工验收为合格这一法律评价结果。如此,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未达合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归于哪一类?同时,即使按上述方法分类,在面对纷繁困难的现实生活时,还是往往产生不同的相识。如:何为竣工、何为验收?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

22、按预售还是按现售处理,笔者认为,将上述商品房按现房处理、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现房和预售的初衷:允许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是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得部分资金,且该资金必需用于工程建设;预售是一种特别的销售,预售的商品房至少还在建设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国人对现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盖好了的房子是现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产为期房。基于此,笔者主见将上述房产的买卖纠纷适用现售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其结果是区分预售和现售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据。这其中实际隐含着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产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条件的现房这一观念,和合法与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种类相同即适用相同的法律

23、规范的理念。此外,依据笔者了解的建设工程和房地产管理法学问,我国法律对何为工程竣工未作说明。依据汉语词典的说明,竣工为工程完了。但对何为验收,我国法律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两方面作了不同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运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其次款、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

24、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平安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为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状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状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状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状况、物业管理的落实状况;验收结果应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笔者认为,上述第一个验收是建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其结果只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其次个验收是综合验收,验收结果表明商品房是否符合进入市场的条件。商品房买卖纠纷中,要解决的问题是房产是否符合国家对房地产

25、开发经营管理的要求,是否合法并符合入住条件的商品房,因此,对其中的竣工验收应按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理解、适用。最终,区分合同种类时还遇到一个程序问题:确定工程进展状况的证据资料一般驾驭在开发商手中,而当了被告的开发商一般不协作法院工作供应上述资料,法院是否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同合法性)为由主动调查取证?或依照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将上述证据的举证责任安排给房地产开发商一方当事人?笔者认为,前一种作法法律依据不足,后一种作法可采。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26、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简单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说明亦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相识。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上述理解明显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

27、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爱护,不利于爱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只是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笔者主见,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4、开发商逾期帮助业主办理房

28、产权转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特别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亦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开发商逾期帮助业主办理产权转移的违约责任是否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缘由,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担当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运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该条司法说明

29、中,“由于出卖人的缘由”作何理解?该条司法说明接受的是什么归责原则?笔者倾向于理解为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如下:“由于出卖人的缘由”,明显不包括由于第三人的缘由,如与开发商有土地运用权出转让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缘由;而严格责任原则是不分缘由,只要有违约就有责任,除非是因不行抗力。此外,该条说明规定的是法定违约责任,责任程度与逾期付款相同而一般大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此,适用条件应尽量严格,上述相识亦是促使笔者对上述违约责任作过错责任理解的缘由。5、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应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规定,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但对一般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可

30、以恳求法院解除合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居住运用,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明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说明和应用,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峻影响居住运用”?该条说明的可操作性不强,依靠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运用”主要以平安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平安的居住运用,其它质量问题不会严峻影响居住运用;其他人认为,“居住运用

31、”不仅以平安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运用的标准,如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峻影响居住运用。笔者同意其次种观点。6、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担当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处性赔偿责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中的亮点。上述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明确了双倍赔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适用范围,防止其运用的随意性,对于正确维护开发商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起到了肯定作用。实践中,因恶意违约行为客观性较强,

32、较易审查和认定;而对于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的相识不一。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说明中的欺诈行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欺诈行为的规定。依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说明的规定,欺诈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即有意隐瞒真实状况和虚假陈述。在上述两种欺诈行为中,虚假陈述是作为,客观性较强,当事人举证不易,但法院认定不难,在此不作论述。对于有意隐瞒真实状况如何理解和认定,争辩许多。依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见王教授所著违约责任论有关内容),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状况而有意不告知,应认定为有意隐瞒,并提出认定有意隐瞒的关键是确定是否有义务向对方陈述真实事实。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从理论上为我

33、们确认隐瞒行为,供应了简明和可操作的规则。但王教授未对如何认定“有意”发表看法。笔者认为,按一般的理解,有意隐瞒明显不包括不知道或因过失而未告知的状况。应当承认,存在由于过失而隐瞒真实状况的可能。这就要求查明当事人的主观状况,如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真实状况,结合法律是否确定其有告知此真实状况的义务,若均是确定的,而当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对方陷入错误相识,则可认定欺诈行为成立。欺诈行为一般较难认定,但笔者认为,有关的法条上有“有意”二字,就应当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认定即可,但不能推定。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6页 共26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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