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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焦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第一版)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一、材料的完整性一、材料的完整性1、应具备的材料(1)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 承诺书;(3) 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4) 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5) 附件:企业认为有必要上传的附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如不是可行技术的证明材料,计算过程等);(6) 环境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文件。2、不予受理的情形判断是否属于以下两种类型,若属于,则不予受理。(1) 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2) 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二、材料的规范性二、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及企业守法承诺书(一)申请前信息公开及企业守法承诺书1、申请前信息公开、申请前信息公开(1) 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是否为平台下载的样表,表中内容应保持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签字时间;(2) 审核公开时间:应不少于 5个工作日(非 5 个自然日);(3) 审核公开方式:应为“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或依法规定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4) 审核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并按要求将公开内容进行勾选,如勾选“其他信息”需查看是否说明了公开哪些其他信息;(5) 审核反馈意见处理情况:审核
3、企业是否将反馈意见逐条答复,未答复的应要求补充,若无反馈意见,填写“无反馈意见”;(6) 审核签字: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如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者等)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2、企业守法承诺书、企业守法承诺书(1) 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按照平台下载的样本填写,不得删减;(2) 法定代表人签字应为本人签字,没有法定代表人或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与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上的签名保持一致。(
4、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 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 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1、封面、封面审核注册地址是否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名称一致,行业类别应为主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名字应与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守法承诺书上的签名保持一致。2、表、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1)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应具体,填报省、市、区(县)、乡镇、村;
5、(2) 审核投产日期及“是否投产”以 2015 年 1 月 1日为界限;2015 年 1 月 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分期投运的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3) 重点区域填写应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 年第 14 号)的重点控制区进行选择;(4) 企业应如实填写全部项目的环评、备案文号,包括分期建设项目、技改扩建项目等,若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5) 若环评批复日期在 2015年 1月1 日及以后,在后续确定许可排放限值时须考虑环评文件及批复中的值;(6) 企业应完整填写总量分配计
6、划文件中的总量指标因子及控制指标值,指标填写应准确并备注总量指标的范围;有多个总量文件,是否均进行填报。3、表、表2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1) 同类型生产设施应分别填报,确保为每个生产设施赋予唯一编号,编号不能重复;(2) 设施参数应对照技术规范完整填报,不可缺项漏项;(3) 要求填报的其他设施信息应完整填报;(4) 企业填报的生产能力应为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5) 产品中有副产品及中间产品也应完整填报;(6) 湿熄焦为主要熄焦工艺的钢铁联合企业,应在“其他工艺信息”中载明:承诺于2017年12 月底完成干熄焦改造。4、表、表3 主要
7、原辅材料及燃料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1) 原料及对应信息应完整填报;(2) 辅料及信息(除硫分和挥发分外)应完整填报,同时在“其他信息”中备注组分和浓度;(3) 燃料应填写锅炉燃料,燃料为煤时除其他信息外其余信息应完整填报;燃料为煤气时除灰分挥发分外其他信息应完整填报,注意硫分是指总硫含量,其他信息中应备注硫化氢含量;(4) 注意填报数值与单位对应。5、表、表4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1) 此表中只填报有组织废气,不填无组织产排污环节;(2) 审核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是否填报完整,注意燃煤和燃气锅炉的污染物种类不完全相同;(3) 污染
8、物种类为“颗粒物”的,不可填写“粉尘”、“烟尘”、“总悬浮颗粒物”等内容;(4) “是否为可行技术”填报时应与技术规范中可行技术参照表(表 10)进行对比,对于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监测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可达排放标准;(5) 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应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备注;(6) 排放口类型的判断应与技术规范一致;(7) 对于有单独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的企业,应对焦炉烟囱进行填报,备注使用情况(如备注:备用烟囱)。6、表、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1) 废水类别及对应污染物种类应完整填报;(2) “是否为可
9、行技术”填报时应与技术规范中可行技术参照表(表 12)进行对比,对于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监测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可达排放标准;(3) 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应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备注;(4) 排放口类型的判断应与技术规范一致。7、表、表6 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审核排气筒单位及内径数值填写是否存在错误,排气筒高度应满足标准要求,根据GB16171,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排放含氰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8、表、表7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1) 审核排放标准名称、污染物及其浓度限值填写是否正确;(2)
10、 2015年1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应填写环评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格式为数值加单位。9、表、表8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1) 有单独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时,焦炉烟囱为备用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2) 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3) 许可排放浓度应进行取严,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中各数值的取值应说明来源,2015年1 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需要考虑环评及批复中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0、表、表9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1) 无组织产污环节应完整填报,主要包括:焦炉炉体,厂界,原料煤堆场,
11、炼焦煤、焦炭输送,原辅材料及产品的破碎、 筛分及转运,装煤,半焦(兰炭)炭化炉,半焦(兰炭)炭化炉氨水循环池;(2) 各无组织产污环节对应污染物应完整填报,防治措施应填写明确;(3) 无组织污染物对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及浓度限值应正确填报;(4) 其他信息中应填写以下内容:是否为可行技术(不包括厂界),环评及批复中浓度限值(数值+单位,2015年 1月1 日及以后取得环评批复的排污单位),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数值+单位,针对厂界及焦炉炉体);(5) 其他信息中可行技术判断应对照技术规范,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应为取严值。11、表、表10 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该表为自动生成,
12、该表中申请排放许可量应与表 1 中总量指标进行对比取严。12、表、表11 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1) 对于总排放口,排放口编号、 地理坐标、 排放去向、 排放规律、 受纳自然水体信息、 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等信息应完整填报;(2) 总排口受纳水体的名称、水体功能目标填报应正确填报;(3) 对于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排放口编号、 地理坐标、 排放去向、 排放规律应填报完整。13、表、表12 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间接排放废水应写明受纳污水处理厂执行的外排浓度限值。14、表、表13 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1)
13、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浓度限值应正确填报,注意焦化生产废水如湿熄焦废水经处理后用于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的水质,其pH、SS、CODCr、氨氮、挥发酚及氰化物应满足GB16171 中表1的间接排放限值要求;(2) 2015年1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环评批复的排污单位在其他信息中应填写环评批复要求(数值+单位)。15、表、表14 废水污染物排放废水污染物排放(1) 废水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浓度限值应完整准确;(2) 2015年1月 1 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企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应将排放标准与环评批复值取严;(3) 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及氨氮应申请前三年的年排放量限值,审核计算过程是否正确,总量控制指标应
14、为取严值;(4) 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 GB16171中的其他污染因子或总磷总氮控制区域的总磷、总氮应申请年排放量限值并计算申请年许可排放量;(5) 设施或车间废水排放口只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不申请年排放量限值;(6) 全厂排放口总计自动生成结果,应与表1中总量指标进行对比取严。16、表、表15 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废水废水(1) 审核“监测内容”是否填报准确,废水选择“流量”;(2) 污染物名称、监测设施、手工监测频次应符合规范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3) 手工测定方法应来自 GB16171并进行判断该方法适用于对应污染物;(4) 湿熄焦水池补水口 6项指标监测信息
15、应完整填报;(5) 应填报湿熄焦回用水池内对挥发酚的监测内容。有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1) 审核“监测内容”是否填报准确,并不是指监测的污染物种类,而是一些对应的监测参数,有组织燃烧类废气监测内容应为“氧含量、 烟气流速、 烟气温度、 烟气含湿量、 烟气压力”,非燃烧类应为“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压力”;(2) 污染物名称、监测设施、手工监测频次应符合规范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3) 测定方法应来自 GB16171和 GB13271(锅炉),选取的测定方法应适用对应排放形式的污染物;(4) 自动监测时应填报故障期间手工监测信息。无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1) 无组织监测内容(厂界、焦炉炉
16、顶)应填报完整;(2) “监测内容”应填报准确,无组织废气应选择“温度、气压、风速、风向”;(3) 污染物名称、监测设施、手工监测频次应符合规范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4) 测定方法应来自 GB16171,选取的测定方法应适用于无组织废气。17、表、表16 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1) 台账记录内容应准确完整,包括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非正常情况记录信息、 监测记录信息、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无组织、 特殊时段的记录要求);(2) “记录频次”应符合规范要求,与记录内容对应;(3) “记录形式”应选择“电子台账+纸质台账”;(4) “其他信息”应备注台账保存
17、期限不得少于三年。18、改正措施、改正措施对于目前排污单位环境管理现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审核企业是否承诺改正措施及完成时限。例如:对于采用湿熄焦作为主要熄焦工艺的钢铁联合企业,需填写:“承诺于 2017 年 12 月底完成干熄焦改造”;对于XX 主要排放口应该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需填写:“承诺于 201X年 X 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施的安装”;对于煤场没有密闭的,需填写:“承诺于 201X 年X 月底前完成改造工作”。19、附图、附图(1)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图片应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2) 生产厂区总
18、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等,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图片应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三)许可排放限值确定(三)许可排放限值确定1、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浓度对于2015 年1 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由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对于其他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由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审核许可排放浓度确定依据及取值是否正确。2、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对于2015 年1 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由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 本标准推荐方法从严确定;对于其他排污单位,
19、许可排放量由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推荐方法从严确定。 上述总量控制指标包括:总量批复文件、 环评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 现有排污许可证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总量。 审核许可排放浓度确定依据及取值是否正确。对于本技术规范推荐方法计算过程的审核,计算过程中应说明公式中每个数据的来源,包括对主要产品产能的认定依据、 基准排气量及许可排放浓度的选择,锅炉设计燃料用量的来源等等,确保数值选取准确,计算过程中应使用主要产品产能而非产品产量。三、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三、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1、 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 频次等要求;原则上炼焦化学工业仅要求上报年度、 季度执行报告,地方可根据管理要求增加月度和半年年度执行报告。2、 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3、 环保部门可将对排污单位现行废气、 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对于污染治理设施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可将整改要求写入“改正措施”中并限定整改时限;若无地方法规要求,暂不建议写入关于噪声、固废、环境风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4、核发部门应结合冬防期间相关文件提出相应管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