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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1663 号,以下简称 63 号文件) ,按照国资委有关要求,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均成立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其中大部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序推进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体系建设。目前,责任追究工作专门制度、职能部门、报告机制已基本实现全覆盖,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以追责促进企业强化管理、完善制度等取得积极成效,保障企业合规经营及高质量发展作用逐步显现,63 号文件明确的第一阶段目标初步完成。为进一步落实 63 号文件
2、“在 2020 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的第二阶段目标,做好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责任追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化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对强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等作出一系列部署。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站在守护好全体人民共同财富的高度,深刻理解责任追究工作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方面的
3、重要作用,将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作为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抓手,通过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促进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规范履职、勤勉尽责,推动企业合规经营、行稳致远。二、深入推进组织体系建设。各中央企业要健全责任追究组织体系,严格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持续深入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一要加强工作组织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主持研究审议责任追究工作重要事项,统筹谋划,部署推动,保障工作有效开展。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指导把关核查质量,督促工作深入推进。职能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直接责任,抓紧编制工作体系建设方案,与人力资源、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具体组织实施。二要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
4、建设。要切实落实职能部门编制、人员、资金等工作保障,确保专项工作独立有效开展。要配齐配强配优工作队伍,加强培训教育和实践锻炼,提升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三要推进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组织体系建设。按照分级管理、分层负责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行业特性等,实现职责主体上有人管,监督范围上全覆盖。三、持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各中央企业要加快构建内容协调、流程清晰、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一要推进制度深度覆盖和有效约束。根据所属企业规模体量差异、业务模式特点等,因企施策细化责任追究范围、划分资产损失标准等,防止尺度范围宽松,责任约束不足。二要完善配套
5、制度。研究制定损失认定、责任认定、离职退休人员违规责任追究处理等实施细则,规范工作流程和标准,实现责任追究工作标准一致、有章可循、规范有序。三要夯实制度基础。落实 63 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等规定;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条款和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要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四、扎实做好违规问题线索查处。各中央企业要违规必究,追责必严,切实增强国资监管法规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刚性约束。一要加大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对受理查办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实行对账销号管理,集中力量抓好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依法依规追究有
6、关人员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及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二要强化责任追究工作指导监督。组织对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定性、定损、定责等关键环节的指导把关,根据需要可由上级企业直接开展核查。三要加强案例通报和有关信息公开。要结合具体案例的调查处理,在适当范围总结、通报及公开调查处理情况,以案为鉴,发挥“追责一个、警示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不断提高监督追责工作的影响力和透明度。五、探索工作方式方法。责任追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各中央企业要积极探索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一要探索开展境外核查追责。逐步推进境外损失调查和追责工作,关注重大决策、
7、重大合同、大额资金管控和境外子企业治理等方面的资产流失风险,确保国有资本投到哪里,监管追责就延伸到哪里。二要探索建立追责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工作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线上填报提交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对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环节全过程监督,研究通过共享经营管理信息和构建大数据模型,精准发现违规问题。三要探索推进容错机制落实落地。进一步研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落地举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防止追责不力,又防止追责泛化简单化。同时,结合实际,研究加强基金投资、混合所有制等新业态领域的责任追究工作。六、不断健全以追责促发展的长效机制。责任追究是手段不是目的,各中央企业要注重做好监督“
8、后半篇文章”,把追责成果转化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监管效能。一要促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深入开展共性问题核查,排查问题隐患,预警提示经营风险。适时介入风险事件处置,跟踪关注或有资产损失,以追责促追损,及时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二要推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针对发现的内控缺陷和管控漏洞,标本兼治,强化整改落实,及时制定修订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内控体系,提升管理水平。三要保障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以责任追究为重要抓手,通过惩治教育建设相结合,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合规履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有效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国资委将加强对各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组织培训和交流,根据需要检查企业贯彻落实 63 号文件、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令第 37 号,以下简称 37 号令)的工作情况等。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制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方案并于 2019 年 5 月底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国资委,具体实施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定期报告一并报送。同时,要注意收集执行 37 号令以及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