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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 号)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令第 37 号,以下简称 37 号令) ,现就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工作(以下简称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目的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掌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及责任追究工作情况,推动中央企业及时发现问题、报告问题、处置问题,有效遏制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防范化解国有资产损失风险,提高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二、报告范围报告工作分为实时
2、报告和定期报告。(一)实时报告。中央企业本级及各级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的问题和线索。(二)定期报告。中央企业本级及各级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情况。三、报告内容(一)实时报告。主要包括:一是问题和线索来源,包括中央企业内部部门,出资人监管、审计、巡视、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机构,以及信访举报等;二是问题和线索描述,包括发生时间地点、事实情况、问题性质、涉及企业和人员等;三是涉及损失风险或造成的影响,外部移送部门、中央企业或中介机构预估损失风险情况;四是主要原因分析;五是采取措施,包括企业已经开展的补救措施,拟处理方式,以及下一步事实调查、损失认定、责任认定和追责
3、整改等工作安排。(二)定期报告。主要包括:一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历史沿革,经营管理及改革发展,企业风险管理及内控体系建设,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工作体系建设情况;二是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问题和线索,包括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来源、数量、主要内容、损失或损失风险以及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情况;三是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初核立项数量、办理方式、定损金额、定责人数,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人数,责任追究结果通报,降低损失或风险敞口金额,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数量等情况。四、报告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4、,明确分管负责人,确定牵头部门,强化内部联动,压实报告责任。要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报告机制,规范报告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要求,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分级分层、有效衔接的报告体系。(二)严格审核把关。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内部审核机制,严控报告质量,认真对照本通知要求,统一报告范围、格式、标准,确保报告内容客观准确、依据充分、要件齐全,严格执行保密管理有关规定。(三)提高报告时效。对实时报告的问题线索,应于发现、获悉或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书面报告(模板见附件 1) 。定期报告为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国资委(模板见附件 2) 。书面材料须以正式公文报送并加盖企业公章。(四)落实报告责任。国资委将按照 37 号令有关规定,对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等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子企业有关违规行为的追责问责,确保责任落地。各中央企业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报告工作。国资委将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