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宪法-法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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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8年法国宪法(2008年修订版)CONSTITUTION DU 4 OCTOBRE 1958【avec【avec lensemblelensemble dede cesces modifications】modifications】翻译:李晓兵(2011,11,1)经1960年6月4日n 60-525宪法性法律,1962年11月6日n 62-1292法律(公民投票),1963年12月30日n 63-1327宪法性法律,1974年10月29日n 74-904宪法性法律,1976年6月18日n 76-527宪法性法律,1992年6月25日n 92-554宪法性法律,1993年7月27日n 9

2、3-952宪法性法律,1993年11月25日n 93-1256宪法性法律,1995年8月4日n 95-880宪法性法律,1996年2月22日n 96-138宪法性法律,1998年7月20日n 98-610宪法性法律,1999年1月25日n 99-49宪法性法律,1999年7月8日n 99-568宪法性法律,1999年7月8日n 99-569宪法性法律,2000年10月2日n 2000-964宪法性法律(公民投票), 法国第五共和宪法(1958 年宪法)历经多次修改,变动甚剧。20052006 年,在巴黎一大访学期间,曾试图翻译新的文本并消化新的材料,但由于最近几年法国宪法变动甚为频繁,以 20

3、08 年宪法修改尤为 剧烈,一直未能及时更新。本翻译稿为最新文本,仅供研究者参考使用。2003年3月35日n 2003-267宪法性法律,2003年3月28日n 2003-276宪法性法律,2005年3月1日n 2005-204宪法性法律,2005年3月1日n 2005-205宪法性法律,2007年2月23日n 2007-237宪法性法律,2007年2月23日n 2007-238宪法性法律,2007年2月23日n 2007-239宪法性法律,2008年2月4日n 2008-103宪法性法律,2008年7月21日n 2008-724宪法性法律修改(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由共和国政府

4、提议,法兰西人民投票通过,共和国总统宣布宪法全文如下):序 言法兰西人民郑重宣告恪遵1789年宣言中所明确规定,并经1946年宪法序言中所确认与补充的人权和国民主权原则,(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5-205 du 1er mars 2005)以及2004年环境宪章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及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为愿意与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基于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和适合其民主发展的新政治制度。第1条 (Loi constitutionnelle n95-880 du 4 aot 1995)法兰西是一个不可分割、世俗、民主、社会的共和国。共

5、和国保障所有公民不分籍贯、种族、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共和国尊重一切信仰。(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3-276 du 28 mars 2003)共和国的组织结构为地方分权。法律应当有利于妇女和男子平等的参与选举和获得选举产生的职位以及承担职业和社会的责任。第一章 主权第2条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92-554 du 25 juin 1992)共和国的语言是法语。共和国国旗为蓝、白、红三色旗。共和国国歌为马赛曲 ( Marseillaise )。共和国的箴言为自由,平等,博爱 ( Libert, galit, Fraternit

6、)。共和国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第3条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并由人民通过其代表或公民投票来行使。任何的部分的人民以及任何的个人都不得行使国家主权。选举应当根据宪法所规定的条件以间接或直接的方式进行。选举应当是普遍、平等、秘密的。所有享有公民权与政治权的成年法国男女公民,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均为选民。11 1958 年 10 月 4 日宪法第三条一共有四款,Loi constitutionnelle n99-569 du 8 juillet 1999增加了第五款“La loi favorise lgal accs des femmes et des hommes aux mandat

7、s lectoraux et fonctions lectives”(法律应当 有利于妇女和男子平等的参与选举和获得选举产生的职位),此款后来被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予以删除(supprim) ,其内容被修订之后增加到第一条之中,成为第一条最后一款。第4条 政党及政治团体可以参加竞选。政党及政治团体得自由组织并从事活动,但需遵守国家主权及民主原则。(Loi constitutionnelle n 99-569 du 8 juillet 1999)根据律规定的条件,政党的活动要有助于实施(Loi constituti

8、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 宪法第1条第2款所宣布的原则。(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政治观点表达的多元化与政党和政治团体公正地参与国家的民主生活受法律保障。第二章 共和国总统第5条 总统监督宪法的遵守。总统通过其仲裁保证公权力的正常运行以及国家的延续。总统确保国家的独立和领土的完整(Loi constitutionnelle n 95-880 du 4 aot 1995)以及国际条约的遵守。第6条 (Loi n 62-1292 du 6 novembre 1962)

9、总统由普遍的直接投票选举产生,(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0-964 du 2 octobre 2000)任期五年。(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任何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Loi n 62-1292 du 6 novembre 1962)本条款的实施细则由组织法来予以明确规定。第7条 (Loi n 62-1292 du 6 novembre 1962)在选举中获得参加投票的绝对多数选票者当选为总统。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没有获得绝对多数选票,则须此后的(Loi constitutionnel

10、le n 2003-276 du 28 mars 2003)第14天举行第二轮投票。参加第二轮投票的须为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位候选人。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高的候选人退选,则由得票次之的候选人取代。选举投票由政府来通知举行。新任总统的选举应于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35日至20日内举行。总统不论任何原因而缺位,或经政府提请宪法委员会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确认无法履行其职权,由参议院议长暂时代行总统职权,但宪法第11条和第12条所规定的职权除外。如果参议院议长也无法履行其职权,则由政府临时代行。如果总统缺位或经宪法委员会确定地宣告总统不能履行职权,新任总统的选举应当在总统缺位或经宪法委员会确定地宣告

11、总统不能履行职权之时起20天到35天内举行。(Loi constitutionnelle n 76-527 du 18 juin 1976)如果竞选人在限定的登记期限前30天内公开宣布其竞选决定,但在上述期限之前7天内死亡或不能参加竞选,宪法委员会可以决定选举延期举行。在第一轮投票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不能参加竞选,宪法委员会应当宣告选举延期举行。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最多选票的两位候选人之一在其退出竞选之前死亡或不能参加竞选,宪法委员会应当宣告重新举行选举。如果在第二轮投票中出现两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不能参加竞选时,如法操作。在上述情况下,可以根据宪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或根据上述第6条中所提到的组

12、织法中有关提出候选人的规定来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审查。如果投票在不迟于宪法委员会所确定的日期35天之内举行,宪法委员会可以延长第一款和第五款所规定的期限。如果适用本条款导致选举在总统任期届满以后举行,则现任统的权力的延续行使至其接任者宣告当选为止。(Loi n 62-1292 du 6 novembre 1962)在共和国总统缺位期间,或在确定地宣告总统不能履行权力和选举其接任者期间,宪法第49条、第50条和第89条不得被适用。第8条 共和国总统提名总理,并依据总理提出的政府辞职(la dmission du Gouvernement)而免除其职务。共和国总统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政府其他成员或免除其

13、职务。第9条 共和国总统主持国务会议(le Conseil des ministres)。第10条 共和国总统在法律被最终通过送交政府之后15天之内公布法律。共和国总统可以在上述期限之内要求议会对该法律的全部或部分条款进行重新审议,议会不得拒绝。第11条2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95-880 du 4 aot 1995)共和国总统根据已经在政府公报上发表的政府在议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或议会两院联合提出的建议,可以将涉及公共权力机构的组织、国家的经济、社会(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或环境

14、政策与促进公共服务或授权批准国际条约方面,虽与宪法不相抵触但却会影响现行制度运行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表决。(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第一款中所规定的公民投票需要五分之一议员的提议并获得十分之一登记选民的支持,该项提议以议员议案的形式提出,并且不得针对那些刚公布不满一年的法律文件。提出公民投票的条件以及宪法委员会监督遵守前款规定的条件由组织法予以规定。如果法案在组织法所规定的期限内未被两院审查,则共和国总统得将其交由公民投票。当议案在公民投票中没有获得通过,则在公投日之后的两年内,与此议案主题相同的公投不得再被提

15、起。(Loi constitutionnelle n 95-880 du 4 aot 1995)如果公民投票是根据政府的建议而组织,则政府应该向议会每一院做出宣告并举行辩论。(Loi constitutionnelle n 95-880 du 4 aot 1995)经过公民投票表决的法律草案(le projet de loi)(Loi 2 根据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本条生效的条件依据法律和组织法位实施本条所作出的规定。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

16、illet 2008)或法律议案(la proposition de loi),由共和国总统在宣布投票结果后15日之内予以公布。第12条 共和国总统在咨询总理和两院议长之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全国的大选应该在国民议会解散之后的20天到40天之内举行。国民议会在选举之后的第二个星期四自动集会。如果此集会在(Loi constitutionnelle n 95-880 du 4 aot 1995)所规定的议会正常会期之外,其会期为15天。在此次大选之后一年之内,国民议会不得再次被解散。第13条 共和国总统签署经国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令(ordonnance)和命令(dcret) 。共和国总统任命国家文

17、官和军职人员。最高行政法院审判官,荣典院院长,大使和特使,审计院委员,省长,(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3-276 du 28 mars 2003)宪法第74条所规定的海外领地政府和新喀罗尼西亚的国家代表,将级军官,大学区首长,中央行政机关首长,均由国务会议提名。其他需要在国务会议议决的职位和总统将其提名权委托并以其名义形式的条件,由组织法来予以规定。(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上述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工作或职位,鉴于其关涉到公民权利和自由以及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总统任命权的行使需要公开征询

18、议会两院相关的常设委员会的意见。如果议院的两个委员会中不同意票的总数不少于五分之三,则总统的任命无效。常设委员会的权限根据该项工作或职位由法律来予以规定。第14条 共和国总统委派驻外的大使及特使,并接受被委派来的外国大使和特使。第15条 共和国总统为军队的统帅。总统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第16条 当共和国的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国际条约义务的履行遭受严重而即刻的威胁,致使宪法所规定的公权力正常的职能受到阻碍时,共和国总统经咨询总理、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主席,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共和国总统应将此事昭告全国。共和国总统所采取的措施应该以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权力为目的,并在最短的期限内实施能

19、够完成其使命的办法。此类措施应该咨询宪法委员会。议会应自动集会。国民议会在总统行使非常权力期间不得解散。(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总统行使紧急状态权三十天之后,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可将此事项提交至宪法委员会,由其裁定第一款所规定的条件是否适用,宪法委员会应尽快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布。总统行使紧急状态权六十天之后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宪法委员会得主动进行审查并以同样的方式做出决议。第17条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 2008)共和国总统拥有对于个人的特赦权。第18条 共和国总统可以向议会两院提出咨文,予以宣读,上述咨文不得进行讨论。(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共和国总统得在为此目的而举行的议会两院联席会议发言,在其离开的时候,针对总统的发言可以讨论而不投票。如果是在休会期间,(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国民议会应当为此召集特别会议。第19条 共和国总统所签署的法案,除宪法第8条第1款、第11条、第12条、第16条、第18条、第54条、第56条及第61

21、条所规定之外,应当由总理副署,在必要的情况下也由负责的部长副署。第三章 政府第20条 政府制订并执行国家政策。政府领导行政机构及军队。政府根据宪法第49条和50条所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对国会负责。第21条 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负责国防,保证法律的执行。除了宪法第13条所规定的事项之外,总理行使规章制定权,并任命文职和军职人员。总理可以将其部分职权授予其他部长行使。如果情况需要,总理可以代理共和国总统主持宪法第15条所规定的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总理可以根据总统明确的授权,就某一特定议案,代理总统主持国务会议。第22条 总理所签署的法案,必要时由有关部长副署。第23条 政府阁员不

22、得同时兼任国会议员、全国性的职业代表及其他一切公职或参与职业性的活动。国会议员、职业代表及公职人员递补的条件由组织法来予以规定。国会议员的递补按照宪法第25条的规定。第四章 国会第24条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国会通过法律,监督政府的行为,评估公共政策。国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国民议会议员不得超过577个,由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议员不得超过348个,由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应保证共和国各地方公共团体的代表性。居住在法国境外的法国人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中应有其代表。第25条 国会两院的任期、议员名额、议员薪俸、当

23、选资格以及不能当选和不得兼任的规定,由组织法来予以规定。有关国民议会议员及参议员缺位,在其所属议会全部或部分改选前人员之前递补,(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或者在其接受了政府的职位而被暂时替代的条件,也由组织法来予以规定。(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独立委员会可以就有关国民议会议员选举选区划分或调整国民议会或参议院席位的政府法案和议员私人提案公开发表意见,其组成和组织规则和职能由法律来予以规定。第26条国会议员在行使其职权期间所发表的言论或

24、所进行的投票,不受追诉、调查、逮捕、拘留或审判。(Loi constitutionnelle n 95-880 du 4 aot 1995)任何国会议员非经其所属议院机构的批准,不得因刑事或违警事件采用逮捕、剥夺或限制自由的措施。但是这一批准程序对于刑事重犯、现行犯或确定的罪行不予适用。对于国会议员的拘留、剥夺或限制其自由的措施或追诉,如其所属议院提出请求,应当在会期内予以中止。为实施上述的条款,相关的议院在必要时得自行集会举行补充会议。第27条 所有的强制性委托均为无效。议员的投票权属于议员个人。组织法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许可委托投票,但是每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一次。第28条 (Loi cons

25、titutionnelle n 95-880 du 4 aot 1995)议会每年自行召开常会一次,会期自十月第一个工作日起,至六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止。议会任何一院的会期都不得超过120天,会期的安排由各院自行决定。总理在咨询相关议院的议长之后,或应议会各院多数议员的要求,可以延长会期。议会会期的日数和议事日程由议会各院的议事规程来予以规定。第29条 议会应总理或国民议会过半数议员的请求,可以就特定的议案召开临时会议。根据国民议会议员的要求而召开的临时会议,在议会特定的议案结束后休会。临时会议最多不得超过12天。总理可以在休会之后的一个月内单独要求一次新的临时会议。第30条 议会除了自行集会之外

26、,临时会议的召开和闭会都依照总统令来进行。第31条 政府内阁成员(Les membres du gouvernement)得列席议会两院的会议,并得要求发言。政府内阁成员得由政府相关人员(commissaires du gouvernement)列席予以协助。第32条 国民议会议长由选举产生,任期与国民议会任期相同。参议院议长在每次部分参议员改选之后由选举产生。第33条 议会两院会议公开举行。议事记录全文刊登于政府公报(Journal officiel)。议会两院均得依总理或十分之一议员的要求召开秘密会议。第五章 国会与政府的关系第34条 下列事项由法律予以制定: 公民权以及公民行使公共自由的

27、基本保障;(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媒体的自由、多元化和独立;公民个人及其财产为国防而承担的义务。 国籍、个人身份及行为能力、婚姻制度、继承和赠与; 重罪和轻罪的确定及其适用的刑罚;刑事诉讼;大赦;司法制度的创新和法官的地位; 各种税收的基准、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制度。下列事项也由法律予以规定: 议会两院和地方议会的选举制度,(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国外法国人的代议性机构以及地方公共团体评议会成员行使选举委托和选举职能的条件; 各

28、类公共机构的设置; 国家文职官员和军职人员的基本保障; 企业的国有化以及企业财产公营和民营的转化。下列事项的基本原则由法律予以规定: 国防的组织;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3-276 du 28 mars 2003)地方公共团体自主的行政管理及其权限、财源; 教育;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5-205 du 1er mars 2005)环境保护; 所有权制度,物权,民事和商事的义务; 劳工法,工会法和社会保障。财政法根据组织法所规定的条件及保留事项,确定国家财政的来源及支出。(Loi constitutionnelle n 96-

29、138 du 22 fvrier 1996)社会保障的财政法根据组织法所规定的条件及保留事项,确定财政平衡的一般条件,并根据收入的预算来确定支出的目标。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 国家活动目标由计划法予以规定。公共财政多年的指南由计划法予以规定,并应有利于公共行政财政平衡的目标。本条的有关事项通过组织法来予以细化和补充。第34-1条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 议会两院得依据组织法规定的条件投票作出决议。任何提议决议,如果政府认为其通

30、过或否决具有使政府承担责任的性质或包含有政府方面的禁止,将不得被接受和不能纳入议程。第35条 宣战须经国会批准。(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政府应在派遣军队到国外执行任务开始之后三天内将此决定通告议会,并应详述派遣军队驻外的目的。议会对于该项通告得进行讨论但不得投票表决。 如果派遣军队驻外超过4个月,政府延长驻扎的期限应得到议会的批准。政府可以要求国民议会做出最后的决定。 如果议会在超过四个月的时候正值闭会期间,则在其复会之后予以决定。第36条 戒严须经国务会议颁布决定。戒严期限超过12日者,须经国会批准。第37条

31、法律规范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均属于行政立法性质。凡以法律的形式所规定的行政立法范围的事项,得在咨询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后以命令(dcret)来进行修改。在本宪法生效实施之后所制定的法律文件,经宪法委员会确认其内容具有上一款所规定的行政立法性质,始得以行政命令来进行修改。第37-1条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3-276 du 28 mars 2003)法律和行政法规得基于特定的目的在一定的期限内规定一些试验性的条款。第38条 政府为执行其计划,可以要求议会授权一定期限内,以法令(ordonnance)的方式规定本来属于法律范围的事项。法令在咨询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之后,

32、由国务会议予以颁布。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在授权期限内未将法令草案呈送议会批准的,该法令即归于无效。(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 法令的批准须以明确的方式为之。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法令规定属于法律范围的事项,只能以法律来加以修改。第39条 总理和议员均有法律的创议权。政府所提的法律草案3在咨询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由国务会议讨论并呈送议会任一院的办公机构。(Loi constitutionnelle n 96-138 du 22 fvrier 1996)财政法草案和社会保障的财政法案须先提交国民议会审议。

33、(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3-276 du 28 mars 2003,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在不违反宪法第44条第一款的情况下,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法律草案须先提交参议院审议4。(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 法律草案提交给国民议会或参议院之后停留的期限由组织法予以规定。法律草案提出之后,如果第一个被提交的议院主席会议(la Confrence des prsidents)5认为这些规则存在问题,只能以组织法来

34、予以规定,而在主席会议和政府之间又存在分歧,相关议院的议长或总理得在8天之内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 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一院的议长得就已经接受的该院议员所3 为区分期间,政府提出的称为法律草案,议员提出的称为法律提案。4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 删掉了其中的一些内容,原来是 Loi constitutionnelle n2003-276 du 28 mars 2003 的规定:les projets de loi ayant pour principal objet lorganisation des collec

35、tivits territoriales et les projets de loi relatifs aux instances reprsentatives des Franais tablis hors de France sont soumis en premier lieu au Snat.,修改之后删掉了其中的“et les projets de loi relatifs aux instances reprsentatives des Franais tablis hors de France” 。 5 La Confrence des Prsidents est lorgane

36、 comptent pour prparer lorganisation du travail de lAssemble nationale en sance publique. Elle est runie, linitiative du Prsident de lAssemble nationale, une fois par semaine lorsque le Parlement est en session, gnralement le mardi matin. Cette runion se tient dans lun des salons de la Prsidence, lH

37、tel de Lassay。提出的法律提案,在经其委员会审查之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请咨询意见,除非该议员反对。第40条 议会议员所提交的提案和修正案,如果会导致公共财务收入的减少,或增加或创设公共财务支出的,则不予接受。第41条 在立法过程中,如果法律提案(proposition)或修正案不属于法律范围或与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授权内容相抵触,则政府(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或该议院的议长得对此提出异议。如果政府和相关议院的议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宪法委员会可以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在8日之内做出裁定。第42条 (Lo

38、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在议会在全体会议上,法律草案与提案应就依宪法第43条提交委员会通过的文本或被提交给议会的文本展开讨论。但是,在议会全体会议上,宪法修正案、财政法案、社会保障的财政法案在首先被提交的议院一读期间就政府提交的文本进行讨论,在二读期间,就另一院所提交的文本展开讨论。在议会全体会议上,法律草案或提案在首先被提交的议院一读的程序只有在其被列入议程六个星期之后才可以被讨论。在另外一院,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只有在其被转交给另一院四个星期之后才可以进行讨论。 上一款并不适用于宪法第45条所规定的加速程序,同样也不

39、适用于财政法案、社会保障的财政法案和关于紧急状态的法案。第43条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法律草案和提案被转交给议会中的一个常设委员会。两院中各院常设委员会不得超过8个。法律草案或提案得根据政府或收到该案的议院的请求下被提交给为此目的而设立的特别委员会进行审查。第44条 议会议员和政府有提出修正案的权利。(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该项权利的在全体会议或委员会上行使的条件由组织法框架下的议会议事规程予以规定。辩论开始后,对于事先未提交委

40、员会审议的修正案,政府得反对审查。如果政府提出要求,接受提交的议院只能就政府所提出或接受的修正案的全部或部分,以一次投票进行表决。第45条 所有的法律草案或提案应该在议会两院相继审议,以便通过内容一致文本。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在不违反宪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情况下,所有的修正案,如果与被留下或转交的文本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在一读期间皆可被接受。如果议会两院不能达成一致,法律草案或提案经过两读没有被任何议院通过,或政府(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

41、t 2008)决定采用加速程序而没有遭到主席会议的联合反对,在任何一院一读之后,总理(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或在法律提案的情况下的两院联合委员会主席,得提议成立一个双方代表人数相等的联合委员会,专门就讨论中的条款提出一个文本。政府可以将经过联合委员会草拟的文本提交议会两院通过,非经政府同意不得进行修改。如果联合委员会不能达成一致的文本,或该文本不能根据上一款的规定而获得通过,政府在国民议会或参议院再读之后,得要求国民议会做出最后的决定。在此情况下,国民议会得依据联合委员会所草拟的文本,或经参议院在必要时对其进行

42、一项或几项修改,国民议会最后投票通过的文本作出决定。第46条 本宪法所称的组织法,应按照下述条件予以通过和修改:(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组织法草案或提案在一读过程中,只有在根据宪法第42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期限结束之后,议院才能够进行审议和表决。但是,如果采用宪法第45条所规定的加速程序,法律草案或提案只有在被提出十五天之后始得在最先接受的议院进行审议。组织法的审议可以适用宪法第45条所规定的程序。但是,如果两院不能达成一致,则国民议会在最后一读必须以其议员的绝对多数票才能通过。与参议院有关的组织法,必须由议会两院以

43、同样的方式表决通过。组织法必须经过宪法委员会宣告与宪法不抵触方可予以公布。第47条 议会根据组织法所规定的条件,表决通过财政法律草案。如果国民议会在法律草案提出之后40天的期限内还没有完成一读程序,政府可以将其提交参议院在15日内做出决定,此后再按照宪法第45条的程序来进行审议。如果议会在70日之内仍然没有做出决议,则该法案可以以法令(ordonnance)的方式予以生效实施。如果年度收支的财政法案没有及时提出并在财政年度之前予以公布,政府在紧急情况下要求议会授权征税,并通过命令拨付已经表决通过的各项事业的资金。在议会闭会期间,本条所规定的期限中止。6第47-1条 (Loi constitut

44、ionnelle n 96-138 du 22 fvrier 1996) 议会根据组织法所规定的条件投票通过社会保障的财政法案。如果国民议会在法律草案提出之后20日之内没有完成一读程序,政府可以将其提交参议院在15日内做出决定,此后再按照宪法第45条的程序来进行审议。如果议会在50日之内仍然没有做出决议,则该法案可以以法令的方式予以生效实施。在议会闭会期间,以及两院根据宪法第28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在6 本条原来一共有六款,第六款为“审计院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财政法的执行” ,后来被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 删除(Abr

45、og) 。开会期间,本条所规定的期限中止。7第47-2条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审计院协助议会监督政府的行为,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财政法与社会保障财政法的实施及评估公共政策,并通过其公报,向公民公布有关情况。公共机构的账目应做到合法和真实,要忠实地提供公共机构的管理结果、资产及财政状况。第48条8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 在不违反宪法第28条后三款规定的情况下,两院规定各自的议事日程。每四周应当有两周的时间留给政府来决定,以审议政

46、府要求列入议程的文本并进行讨论。另外,审议财政法案、社会保障的财政法案、下款所规定的主题、另外一院六个星期前所提交的文本、紧急状态议案以及根据宪法第35条所要求的授权,应当根据政府的要求优先列入议程。每四周要保留一周的会议,由各院自行决定来监督政府行为和评估公共政策。每月要保留一天的会议,由两院讨论由各自议院的反对党和和少数派团体决定的议程。每周至少保留一天会议,包括宪法第29条所规定的特别会议,7 本条是通过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96-138 du 22 fvrier 1996增补的,原来一共有五款,第五款为“审计院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社会保障的财政法的执行”,后来

47、被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 删除(Abrog) 。 8 本条曾经被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95-880 du 4 aot 1995修改,最新的文本是经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全部修改过的。优先供国会议员质询及政府答辩。第49条 经国务会议讨论,总理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必要时就其政策的总体声明,对国民议会负责。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要求政府承担责任。这样的动议至少需要1/10的国民议会议员的签署才能提出。在动议提出

48、48小时之后,才可以将其付诸表决。不信任投票只统计赞成票,并须国民议会议员的绝对多数票才获得通过。(Loi constitutionnelle n 95-880 du 4 aot 1995) 除了下面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况之外,国民议会议员在一个正常会期内不得签署多于3个不信任案,在一个特殊会期内,不得签署超过1个不信任案。经国务会议讨论,总理得就一项(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财政法案或社会保障的财政法案向国民议会提出信任案。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在提出之后的24小时内,一项不信任案被根据前款提出付诸表决,否则(Loi c

49、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该法案被视为通过。(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另外,总理在每一次会议期间得就一项政府法案或法律提案诉诸于该项程序。总理有权要求参议院就其总政策声明给予赞同。第50条 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声明时,总理应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总辞职。第50-1条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在两院中的任何一院,政府得主动或根据宪法第51-1条的规定应议会团体的要求,就特定事项做出宣告并进行辩论,如果其原意,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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