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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选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选购运行机制,须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学习啦我为你整理了政府选购管理制度范文,希望你喜爱。 政府选购管理制度范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 其次条 第三条 政府选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选购、部门集中选购和单位分散选购。 第四条 区政府选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选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选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选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选购预算和实施安排;拟定政府集中选购书目、选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选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选购信息;批准政府选购方式;负责政府
2、选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选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选购宣扬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 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选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选购人托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选购书目中的项目选购;执行政府选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选购档案、供应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化培训;接受托付代理其他政府选购项目的选购。 其次章 政府选购预算 第六条 选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选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选购预算,伴同年度预算报区选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政府选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别状况须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选购办批
3、准。 第八条 选购人应依据批准的政府选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选购安排,经区政府选购办审核,并确认选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选购。 第九条 选购人应当严格根据批准的政府选购预算执行。不得选购无预算、无安排的选购项目。 第三章 政府选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政府选购实行集中选购和分散选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选购书目的政府选购项目,选购人应当托付集中选购机构代理选购。但对技术困难、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选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选购或托付具有政府选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选购代理机构组织选购。 第十一条 政府选购采纳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选购; 五询价;
4、 六国务院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选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选购的主要选购方式。 第五章 备案和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选购备案和批准管理是指区政府选购办对选购人、集中选购机构及其他选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区政府选购办为政府选购工作的管理机构,详细办理政府选购备案和批准事宜。 第十三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区政府选购办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区政府选购办批准: 一因特别状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选购项目须要采纳公开招标以外的选购方式的,由组织选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选购办批准; 二因特别状况须要选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
5、务的,由选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选购办批准; 三政府选购管理机构托付选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选购、定点选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须要变更的; 四政府选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政府选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须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四条 备案和批准事项由选购人、集中选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选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选购办报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政府选购办对政府选购活动实行常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选购人、集中选购机构、其他政府选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选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政府选购办对区
6、直单位政府选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选购预算和政府选购实施安排的编制和执行状况; 二政府集中选购书目和部门集中选购项目的执行状况; 三政府选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状况; 四政府选购信息在省、市、区选购办指定媒体上的发布状况; 五政府选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状况; 六内部政府选购制度建设状况; 七政府选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状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状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区政府选购办应当加强对集中选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是: 一集中选购机构执行政府选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状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选购范围、
7、选购方式和选购程序的执行状况; 三集中选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状况; 四集中选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状况; 五基础工作状况; 六选购价格、资金节约率状况; 七集中选购机构的服务质量状况; 八集中选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状况。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与政府选购活动。 区政府选购办应当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选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仔细履行选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方法规定擅自选购的单位,可惩罚款。情节严峻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干脆责任人的责任。 其次十条 区政府选购办应根据政府选购法规定和政府选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方
8、法(财政部20号令)要求对政府选购活动的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进行处理与答复。 其次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选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察,应当参加数额巨大或重大选购项目活动的监督。 其次十二条 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选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选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其 他 其次十三条 政府选购信息应当根据政府选购法和政府选购信息公告管理方法(财政部19号令)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选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必需公告的政府选购信息包括:有关政府选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选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区政府选购办对
9、政府选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等。 其次十四条 政府选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选购评审专家管理方法规定,从市、区本级政府选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选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单位政府选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选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选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其次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的应根据政府选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18号令)执行;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选购方式的应根据政府选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选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选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六条 对
10、部分需求量大、规格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竞争足够的政府选购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选购及区域联动操作方式。 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选购的项目、实施范围、执行要求和监督检查等内容由区选购办会同有关部门详细作出规定,集中选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方案。 其次十七条 选购人、政府选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选购项目每项选购活动的选购文件应当妥当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选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选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选购文件包括:选购活动记录、选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确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政府选购管理制度范文(二) 第一章
11、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选购的优势,满意特别要求选购项目的须要,提高我市政府选购的效率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部门集中选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选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选购范围的选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选购时,其选购方式及托付的选购代理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方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市市级政府选购集中选购书目范围的选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选购: (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选购; (二)市财
12、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选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选购的项目; (三)属本单位有特别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选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选购的项目。 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选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选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选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选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选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选购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选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选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选购安排,确定选购项目的选购方式,托付选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选购中心和各选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选购,会同选购代理机构编制选购文件,整理、归集选购项目选购
13、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选购结束后向选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各单位政府选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选购项目档案,将选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当保存。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选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选购安排表、选购活动状况记录、选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选购结果确认书、选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状况答复和处理确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选购办是我市政府选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集中选购项目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其次章部门集中选购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各单位政府选购管理小组在实施部门集中选购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编制
14、政府选购安排。 各单位选购属于本方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选购项目时,应按*市政府选购市级工作程序(东财*63号)中关于部门集中选购项目编制政府选购安排表的规定,编制政府选购安排。 1、应填写有部门集中选购字样的政府选购安排表。 2、属市财政支配资金的选购项目应依据下达的年度政府选购预算填报选购形式。运用年度政府选购预算以外的资金选购(包括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当年*市市级政府选购集中选购书目的选购项目,应依据限额标准填报选购形式。 3、政府选购安排表应用A3纸编制一式四份,连同有安排表电子文档的软盘报送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 4、政府选购安排表报送的时间要求:应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15、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选购安排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其次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选购安排表,逾期报送选购安排表的,如无合理理由,将视为报送下一季度的选购安排表。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选购品目可以支配两次选购安排,但不得超过两次。 5、部门集中选购采纳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进行选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选购的主要方式。 各单位政府选购管理小组在填报政府选购安排时,应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选购项目的选购方式。 (二)政府选购安排的资金确认和批复。 1、一般状况下,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部门集中选购的政府选购安排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进行部
16、门集中选购的项目资金来源状况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政府选购安排退一份给选购人,同时各抄送一份给选购办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2、如有关单位因选购项目特别,要求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选购的,应在报送政府选购安排的同时,向选购办提出书面申请(具体说明缘由)。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选购安排表连同选购人的书面申请转选购办对其选购方式进行批复。 选购办对选购项目是否符合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选购的要求审核完毕后,即向相关单位作出批复,并将*市市级单位政府选购安排批复书(下称安排批复书)和政府选购安排发回选购人各一份,
17、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三)政府选购安排的调整。 政府选购安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别状况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四)托付选购代理机构。 各单位在编报政府选购安排时,将拟托付实施项目选购的选购代理机构填写清晰,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选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选购的政府选购安排(须要选购办批复的项目,应在收到安排批复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选购安排(或安排批复书)送达托付的选购代理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选购,并按*市政府选购代理机构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与选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托付协议。 (五)编制选购(招标)文件。 各单位的政府选购管理小组应当
18、派出特地人员会同有关的选购代理机构编制选购项目的选购(招标)文件。如选购项目技术困难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帮助编制选购文件。 选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选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地点。开标、评标地点原则上应在*市政府选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应由选购代理机构向选购办提出访用市政府选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申请。如因市政府选购招投标服务大厅无法支配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由选购人向选购办提出改换开标、评标地点的申请,经选购办同意后才可指定地点进行开标、评标。 (六)确定部门集中选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选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照政府选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有关政府选购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部门集中选
19、购项目进行公告、开标、评标,并推选出部门集中选购项目的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 各单位政府选购管理小组依法对推选出的部门集中选购项目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书面确认。选购结果确认后由选购代理机构按*市政府选购信息公告管理方法的规定将选购结果公示。 组成部门集中选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在相关的选购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由选购代理机构参照*市政府选购评审专家管理方法关于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 (七)申请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 选购结果公示完毕后,由选购代理机构向选购办申请统一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并向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没有申请统一中标(
20、成交)通知书编号的部门集中选购项目,不得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签订选购合同。 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选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部门集中选购项目的选购合同。 选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选购办备案。 第九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选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部门集中选购项目的相关选购资料报选购办备案。 第十条各单位政府选购管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履行合怜悯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完毕后,政府选购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对选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属大型或技术困难的政府选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
21、收。 第十一条各单位政府选购管理小组应按合同的规定刚好办理有关款项的拨付手续,资金拨付的程序按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我市市级政府选购资金拨付若干问题的通知(东财*14号)执行。 第十二条各选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4和28日,将接受托付的部门集中选购项目的有关状况反馈选购办。 第三章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各单位政府选购管理小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选购办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由选购办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状况: (一)选购项目未经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擅自托付选购代理机构进行选购的; (二)超出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选购项目,未向政府选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擅自托付选购代理机构进行选购的; (三)有拆分项目行为,规避
22、公开招标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值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选购合同的; (五)选购结束后,不按规定将选购活动相关资料送政府选购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有关款项给供应商,被相关供应商投诉的; (七)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托付同一选购代理机构的; (八)拒绝接受政府选购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实施部门集中选购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实施部门集中选购的资格一年。 有关单位被取消实施部门集中选购的资格后,一年内其政府选购项目的选购按集中选购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选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选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政府选购法及相关法律
23、法规的规定执行。 政府选购管理制度范文(三) 一、责任单位: 衡南县政府选购管理办公室 二、责任人: 政府选购办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根据岗位分工担当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职权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以及财政部、省政府财政厅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 四、受理范围: 衡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运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租赁(借贷)资金和政府全部的其他资金选购物质或服务的行为。 五、申报条件和材料: 选购项目与选购资金批准安排、选购预算具体清单、工程选购还须供应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看法。 六、政府选购程序: 政府选购程序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4、政府选购法第33条至40条相关规定执行。 七、政府选购资金管理: 财政干脆拨款的政府选购项目资金应设专户管理,实行财政国库干脆支付的结算方式,对于分期付款的选购项目应凭正规的专家验收报告支付并加盖政府选购办公室公章。 八、选购范围: (一)价值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修缮?装饰等工程项目(湖南省财政厅湘财购20XX8号文件规定)必需依法执行政府选购程序,选购预算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看法; (二)10万元以下的工程选购由选购方依法依规自主组织选购,办理政府选购手续; (三)20万元以上的货物根据选购金额的级别执行不同的选购方式,根据政府选购法第26条至32条规定执行; (四)20万元以下的
25、货物选购实行定点供货的方式由选购方自主选择经公开招标已经中标的供应商和已中标的产品,政府选购管理部门只负责商品价格承诺的核定; (五)没有纳入选购书目的商品或没有实行定点供货的物质选购价值在20万元以内可由选购方自主组织依法依规选购; (六)公用机动车辆保险、修理、供油和会议接待等服务项目均应在经公开招标的定点单位选购,政府选购管理部门只负责价格承诺的核定。 九、选购方式: 政府选购应采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以及询价方式选购。招标方式的批复应依据政府选购法第27条至32条相关规定执行。 十、监督检查: (一)建立内部限制制度,办理政府选购业务的每个环节都必需有原始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二)县人大,县纪委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选购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通过公开公示选购信息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责任追究: 按衡南县财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下一页更多有关政府选购管理制度范文的内容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1页 共21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