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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令)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第14号令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须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布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筒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
2、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须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 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须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
3、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 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应当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并对所供应的状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贡核准。 经省级(含安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中心管理的企业
4、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岳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政策汇编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丈件和经财政部门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 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缘由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作
5、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制度,按耍求将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登记并逐级汇总,定期上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向评估机构供应虚假状况和资料,或者耍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财政部门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第十六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指责 (一)应当迸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
6、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迸行惩罚时,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宜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赐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 其次十条 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规定。 其次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实施细
7、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其次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8、其次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怪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心企业)及其各级子
9、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心企业负责怪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各地实际状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心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状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其次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10、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须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
11、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托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供应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并对所供应状况和资料的真
12、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主动协作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状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状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状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状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支配状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刚好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状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13、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刚好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
14、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运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样;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供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
15、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加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样看法。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
16、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依据下列状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运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样; (五)企业是否就所供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其次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7、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其次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运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其次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接着交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其次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状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状况,定期或者不定期
18、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其次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样; (三)企业供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状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状况。 其次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
19、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状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其次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罚则 其次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指责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供应虚假状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其次十八条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
20、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值运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干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次十九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状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赐予相应惩罚;情节严峻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托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协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托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
21、赐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附件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令)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问与答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 国有资产管理与资产评估的关系 国有资产的评估流程 县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 国有资产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与国有资产运营管理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8页 共18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