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_国有资产评估办法_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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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_国有资产评估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 颁布时间:1991-11-16发文单位:国务院 现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鹏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爱护国有资产全部者和经营者、运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加有规定外,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2、进行资产评估: (一) 资产拍卖、转让; (二)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 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须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 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 企业租赁; (三) 须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确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淌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

3、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其次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根据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干脆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颂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报导、审计事务所、财务询问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授受占有单位的托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

4、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占有单位托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供应的有关状况和资料保守隐私。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方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申请立项; (二) 资产清查; (三) 评定估算; (四) 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 依照本方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

5、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书目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托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确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国务院确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托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七条 受占有单位托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托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6、第十八条 受占有单位托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对托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托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托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托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其次十条 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

7、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其次十一条 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 评 估 方 法 其次十二条 国有资产重估价值,依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实力等因素和本方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其次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 收益现值法; (二) 重置成本法; (三) 现行市价法; (四) 清算价格法; (五)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其次十四条 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依据被评估资产合理

8、的预期获利实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其次十五条 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依据该项资产在全新状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运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改变、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依据资产的运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改变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其次十六条 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其次十七条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依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其次十八条对流淌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依据该项资产

9、的现行市场价格、安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其次十九条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格的,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分下列状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 外购的无形资产,依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实力; (二) 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依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肯有的获利实力; (三) 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依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实力。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一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方法的规定,供应虚假状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

10、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惩罚: (一) 通报指责; (二) 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 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赐予下列惩罚: (一) 警告; (二) 停业整顿; (三) 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被惩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方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11、惩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确定。申请人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赐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方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12、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十七条 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运用、开采的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 本方法的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 济南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已经年月日市政府常务会第次会议探讨通过,现 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年月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有资产在流淌和配置中的保值增值,爱护国有资产全部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13、。 其次条 市级国有资产评估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 (二)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境外上市及发行各种股票; (三)发行可转换债券; (四)企业兼并、出售、租赁、破产清算、产权转让、债权转股权; (五)资产抵押、担保、拍卖、出售、重组、转让、出资参股、出租; (六)事业单位、各党派、社会团体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检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评估由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由占有单位自主选择。

1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由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精确、真实地反映资产的价值。 第六条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立项; (二)资产清查; (二)评定估算: (四)合规性审核确认。 第七条 占有单位申报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应填写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主管部门签署看法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单列企业及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可干脆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立项。 占有单位申报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经济行为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企(事)业

15、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近期负债登记表;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 (五)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 (六)提交待评估资产的产权证明和技术鉴定证书; (七)审核须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确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申报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自主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托付其进行资产评估并与 之签订资产评估协议,协议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托付评估协议生效后,受托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对托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在全面清查

16、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对托付评估的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资产评估结束后,资产评估机构应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向托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 第十一条 托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经其主管部门签署看法,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核、经审核验证无误的,下达确认通知书;经审核、验证发觉资产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视状况做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确定。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对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看法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

17、核。 第十四条 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改变时,由占有单位托付原评估机构按原评估方法做相应调整,并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审核看法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待产权变动行为成立后,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评估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干脆责任人员,应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与占有单位恶意串通或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或有

18、重大遗漏问题的评估报告的,予以暂停执业,并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收入五倍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干脆责任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严峻的,应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所在机关或上级有关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

19、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

20、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怪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心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心企业负责怪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各地实际状况

21、自行规定。 第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心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状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其次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

22、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须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23、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托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供应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并对所供应状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主动协作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

24、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状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状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状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状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支配状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刚好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状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25、(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刚好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

26、)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运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样;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供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加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样看法。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

27、)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依据下列状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

28、)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运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样; (五)企业是否就所供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其次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其次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

29、评估结果运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其次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接着交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其次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状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状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其次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

30、围是否一样; (三)企业供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状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状况。 其次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状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其次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31、 罚则 其次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指责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供应虚假状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其次十八条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值运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干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次十九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

32、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状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赐予相应惩罚;情节严峻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托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协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托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赐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方

33、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须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实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国办发XX102号),依据国家.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须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实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国办发XX102号),依据国家. 县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 县国有资产评估管

34、理方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须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实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26lt;关于. 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平安和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结合实. 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运用效能,依据中华.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8页 共28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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