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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08.2.15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
2、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
3、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
4、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
5、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