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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物流与采购协会章程山东省物流与采购协会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山东省物流与采购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LOGISTICS AND PURCHASING ASSOCIATION。第二条第二条 山东省物流与采购协会属全省性的产业协会。以全省物流企业为主体,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自愿参加,经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自律性的产业管理社团组织。受政府委托行使对物流产业的管理、协调,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要求,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是联系政府管理部门与物流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第三条第三条 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
2、会道德风尚,树立“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的观念。以培育物流市场为基础,以会员及行业意见为依据,以服务会员和政府为宗旨。促进物流资源整合,提高市场配置效率,规范物流服务市场,推动物流产业发展。第四条第四条 协会挂靠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接受山东省政府有关部门、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济南市历山路 2 号。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业务范范围围第六条第六条 协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山东省有关生产资料流通与物流产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二)受政
3、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三)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四)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改造与产业发展,表彰先进,组织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五)组织流通经济理论及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理论与实务研究,举办各类学术讨论会、报告会,促进我省流通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六)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与山东省行业标准的修订,组织行业企业进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七)采取多种
4、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生产资料流通行业与物流产业队伍的素质。(八)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九)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十)组织全省性和区域性商品交易活动,促进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政府采购、代理制等新兴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生产资料流通与物流产业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流通的现代化。(十一)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
5、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十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资料信息和出版物,设立协会网站。(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第三章第三章 会会 员员第七条第七条 协会由全省或市、地生产资料流通和物流专业社团,各种经济成分的生产资料流通与物流企业,生产资料批发市场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部分现代化物流行业的知名人士、学术专家组成。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法人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报本会秘书处备案。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6、)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生产资料流通领域或物流产业内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影响;(四)协会认为可以接纳的。第九条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第十条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
7、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第四章 组织组织机构和机构和负责负责人人产产生、生、罢罢免免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讨论和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
8、事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和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9、(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通过名誉会长、副会长和名誉顾问的人选;(十一)讨论决定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
10、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权利,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坚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协会业务
11、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行业工作;(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于 70 周岁;(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生产资料流通与物流产业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
12、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
13、其它日常工作。第五章第五章 资产资产管理和使用原管理和使用原则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会员单位捐赠及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所得;(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
14、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还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
15、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遇有特殊情况,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七章第七章 终终止程序及止程序及终终止后的止后的财产处财产处理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协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09 年 8 月 15 日四届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