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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 龙_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等5人某集团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某集团公司 申请人王某等5人同时于20_年9月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20_年9月14日、20_年9月1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单位先后两次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_年8月25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分别通知申请人:王某等5位同志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于20_年9月13日期满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按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20_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与申请人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被申请人按照
2、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分别支付给申请人王某等5人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700元不等。申请人自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上班至劳动合同终止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均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支付赔偿金遂申请仲裁。 申请人诉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一)本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其中覃某等4位申请人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的结果如下: 1、由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原已支付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返还给被申请人。 2、由被申请人撤销原作出的与申请人覃某等4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3、
3、由被申请人从20_年9月15日起(终止原劳动合同关系的次日)与申请人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从20_年9月15日至被申请人重新安排申请人工作时止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单位缴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由于申请人王某不愿意恢复劳动合同关系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无果。鉴于本案争议事项的客观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如下: 由被申请人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给申请人王某赔偿金23834元(1476.7元/月(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王某的平均工资)10个月2倍-5700元(被申请人已支付给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23834元)。 争议焦点 申
4、请人已在被申请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被申请人单方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违法。 仲裁庭审时公司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公司根据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妥。而且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该法也明确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是从20_年1月1日起算的双方的劳动合同至20_年9月14日期满终止公司给予申请人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则认为20_年9月14日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时自己在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已满10年公司只能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5、关系。公司的做法属违法终止公司应按照申请人20_年9月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支付给申请人10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赔偿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评 析 第一、被申请人单方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因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20_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在双方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即通知申请人:合同期满后不再与申请人续订劳动合同。同时在庭审的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已征求申请人
6、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愿单方作出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因此本委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被申请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人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其中覃某等4位申请人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即申请人同意回被申请人单
7、位继续上班并返还被申请人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同意撤销原作出的与申请人覃某等4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法从原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次日与申请人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从原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被申请人重新安排申请人工作之日止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但本案申请人王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不同意撤诉经多次调解无果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给申请人王某赔偿金。 第三、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20_年9月起计算至终止劳动合同之日止共计10年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10个月的2倍计算给申请人赔偿金。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