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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海淀区 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幼儿园)名称:北京市海淀区 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第二条 学校(幼儿园)性质: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 出资兴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 学校(幼儿园)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第四条 本学校(园)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学校(幼儿园)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第六条
2、办学层次:初级 中级 高级(可多选)办学类型:幼儿园 小学 初级中学 高级中学第七条 办学内容:幼教全科 小学 初中 高中第八条 办学规模: (个班)。第九条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 3-6 岁适龄儿童,6-12 岁适龄儿童,13-15 岁少年,16-18 岁少年学习期限为 ,教学采用普通全日制教育形式。第二章 学校(幼儿园)党建工作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本单位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 3 名的,通过联合组建、挂靠组
3、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第十一条 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第十二条 党组织设书记 1 名。符合条件的党员出资人、董(理)事长、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并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董)事会。对未进入学校管理层的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叉任职比例。党组织党员人数 7 人以上应设立党的组织委员会。第十三条 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
4、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学校设立的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学校(幼儿园)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办学资本: 万元人民币。第十六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幼儿园)的举办者 以货币(或其他方式) 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第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保育费)。第四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
5、义务:(一) 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幼儿园)的申请和方案; (二) 组建首届学校(幼儿园)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三) 制定学校(幼儿园)章程;(四) 了解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五) 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幼儿园)重大事宜;(六) 学校(幼儿园)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幼儿园)剩余财产的清算。(七) 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幼儿园)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幼儿园)的债务。在学校(幼儿园)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八) 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幼儿园)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第五章 学校(幼儿
6、园)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第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的决策机构是(选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园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幼儿园)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 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二) 聘任和解聘校长(园长);(三) 修改学校(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学校(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四) 制定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五)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六)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 批准学校(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八) 决定学校(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九) 决定学校(幼儿园)其
7、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 1/3 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第二十三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 2/3 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决策机构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并签字方能生效。第六章 学校(幼儿园)组织机构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设校长(园长)一名,由学校(幼儿园)决策机构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校长(园长)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
8、五条 学校(幼儿园)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组织实施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幼儿园)规章制度;(三) 拟定学校(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幼儿园)除校长(园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四) 组织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合理使用学校(幼儿园)办学经费;(六) 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幼儿园)工作和学校(幼儿园)财务状况;(七) 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二十六条 (选项: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
9、园长)为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决定。第七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第二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二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条 学校(幼儿园)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第三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幼儿园)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10、,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三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资产在学校(幼儿园)存续期间由学校(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以下请选择)(二选一) 学校(幼儿园)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相关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维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学校(幼儿园)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幼儿园)在扣除
11、办学成本,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回报。学校(幼儿园)决策机构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 15 日内,将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幼儿园)的终止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幼儿园)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幼儿园)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幼儿园)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
12、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注:以 下情形仅供参考,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一)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园);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需终止办学(园); (三)生源不足,资金无法维持学校(幼儿园)正常运转; (四)决策机构提出终止办学(园)。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幼儿园)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幼儿园)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幼儿园)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学校(幼儿园)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幼儿园)登记,公告学校(幼儿园)终止。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召开的第 届决策机构表决通过;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幼儿园)决策机构;第四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登记事项以学校(幼儿园)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校(幼儿园)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决策机构成员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