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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根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下发的湖北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_财建发20_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项目法人为县土地整治中心是项目资金核算主体。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土地整理项目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应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人核
2、算制负责按项目分乡(镇)、分标段进行细化核算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及预算方案执行。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财政派专人对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进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对所涉项目乡镇实行报帐制。 第四条 严格预算管理经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确认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涉及到项目内容(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确需调整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严格先报经批准后再执行调整内容。不得擅自高速预算更不得超预算指标。不涉及上述内容调整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调整。 项目工程完成后项目法人单
3、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节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财政。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实行全成本核算使用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项目工程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等。不得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无关的固定资产(必要的办公用品除外)不得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等支出。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实施进度拨付资金根据上级财政、国土部门下拨的拨款计划安排资金拨款限额为该项目同期县政财专户资金余额。首次拨付项目资金应向财政部门提交实施方案、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测量可研
4、合同、规划设计合同、项目启动资金用款申请、项目用款计划书、项目施工单位的基本帐户名称及帐号等相关资料备查。 第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工程施工费由项目业主分标段按月(季)申报工程进度施工单位申请经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审批签章确认集中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和财政局领导审批后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经县国土资源局系统帐户拨付到施工企业基本帐户(县土地整治中心提出拨款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县国土资源局财务股拨付)。其他费用由县土地整治中心根据项目进度提出申请报县领导审批由县财政局拨到县国土资源局系统帐户由县土地整治中心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县国土资源局财务股将实行合同管理的
5、中介机构从系统帐户拨付到中介机构基本帐户。工程管理 费等费用由局财务股拨付到县土地整治中心。 第十条 县土地整治中以项目为单位将项目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十预算给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用于项目管理的支出其支出由乡镇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汇总报乡镇领导审签后到县土地整治中心报账。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款的拨付金额为当月(季)实际实成工程量的60%工程竣工县级初验合格后工程款拨付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70%省级终验合格、财政投资评审后 拨付合同价款的90%其余10%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予以清算。 第十二条 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均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将项目资金转借给任何与工程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各类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 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纪检组、财务股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对项目实施单位管理不力实施进度缓慢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将缓拨或停拨资金待整改符合要求后再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由县土地整治中心负责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由审计部门进行专项资金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