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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秘书工作规范_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秘书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_仲裁委员会案件的审理程序明确仲裁庭秘书的职责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在总结本会长期以来的工作实践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_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仲裁庭秘书是由_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指派为仲裁案件当事人提供仲裁程序服务负责案件审理程序协调、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及案件庭审记录、协助仲裁庭制作仲裁法律文书的工作人员。工作中应服从仲裁办的安排协助仲裁庭做好案件审理工作。 立案、案件分配登记和结案登记工作由仲裁办领导指定人员负责仲裁庭秘书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仲裁庭秘书因故需要由别人帮助或代替本人办案工
2、作的须报经仲裁办领导同意。 第三条 仲裁庭秘书的主要职责: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委各项规章制度。 2、在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组庭通知、开庭通知、评估鉴定机构产生的文书、裁决书(决定书、调解书)等。 为改进本会的仲裁办案工作了解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在送达上述文书的同时还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本会制作的意见反馈表。 3、案件审理程序的协调、推进。负责仲裁庭组成人员的报批和确认对于当事人没有选定或共同选定的仲裁庭组成人员经所在部负责人同意提出建议人选报仲裁办分管领导;协助
3、仲裁庭确定开庭时间、合议时间;审慎注意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应严格依法推进仲裁程序对仲裁庭出现的程序瑕疵应予提醒必要时应向上级领导报告;督促仲裁庭在规定期间审结案件对仲裁员起草的裁决书(决定书、调解书)草稿整理后经所在部负责人同意上报仲裁办分管领导核阅。对裁决书(决定书、调解书)草稿有不同意见的在上报时一并说明。 4、证据、资料、文件的转交。及时完整地将当事人提交的资料、鉴定机构产生的文件等转交仲裁庭成员。 5、协助仲裁庭进行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6、负责案件的庭审、合议的记录工作。 7、案件卷宗的移交。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将案件卷宗完整地交指定人员并履行好交接手续。 8、办理仲裁员报酬报
4、批事宜。 第四条 仲裁庭秘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保守办案秘密不得向当事人、代理人和外界透露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案件审理的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等内容。 仲裁庭秘书不得相互打听办案情况确有正当理由需要了解的应报经仲裁办分管领导同意。 第五条 仲裁庭秘书应该公正廉洁不得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借办案托请当事人办私事、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办 “人情案”、“关系案”。一经查证属实依法处理。 仲裁庭秘书不得向当事人律师和仲裁员也不得向当事人评估鉴定机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秘书应该自行回避: l、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
5、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具有其他应该回避情形的。 第七条 仲裁庭秘书应强化服务意识对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代理人要热情、礼貌、耐心地做好解答工作不与当事人、代理人发生争执。 第八条 仲裁庭秘书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保证当事人按法律规定行使仲裁权利。 第九条 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评估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委托评估鉴定机构的仲裁庭秘书应及时报告仲裁办分管领导并与办领导指定的另一名工作人员一起组织当事人抽签决定评估鉴定机构。抽签时由当事人一方写签另一方抽签仲裁庭秘书负责对抽签过程、结果进行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评估鉴定机构确定后应出具委托书协调
6、仲裁庭、当事人与评估鉴定机构的关系接收、转交评估鉴定材料通知当事人交纳评估鉴定费送达 评估鉴定报告安排对评估鉴定报告的质证事宜。 第十条 仲裁庭秘书在庭审记录时应准确、简明、扼要、忠实地记录原意避免出现错字、漏字和别字。对漏记、错记的部分应该及时补正。记录结束后应及时组织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阅读并签名。 第十一条 开完庭后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供证据的仲裁庭秘书应尽快将当事人补充的证据送达仲裁庭成员和另一方当事人。仲裁庭决定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尽快让仲裁庭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仲裁庭秘书向当事人送达证据、文书等材料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三条 仲裁庭秘书向当事人解答案
7、件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仲裁庭或仲裁办领导请示不得自作主张对外答复或解释问题尤其是涉及正在审理案件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仲裁庭秘书应对仲裁庭成员的违法违纪情况予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仲裁办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仲裁庭秘书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撤回仲裁请求或变更增加仲裁请求的应协助秘书部做好相关费用的退还和收取工作。 第十六条 仲裁庭秘书对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协助仲裁庭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仲裁庭秘书不得擅自将案卷材料带离办公区域。 第十八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的仲裁庭秘书应配合好法院的审查工作。如法院认为裁决书有问题仲裁庭秘书应及时通知仲裁庭研究并与仲裁庭成员一起主动与法院沟通解释。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部负责人和仲裁办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仲裁庭秘书可就仲裁工作的发展及仲裁实务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仲裁办领导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仲裁庭秘书成绩突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违反规定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不负责任影响案件依法审理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轻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惩戒。 本仲裁秘书工作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期三年。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