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试题3答案.doc

上传人:春哥&#****71; 文档编号:19587607 上传时间:2022-06-0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家庭法试题3答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婚姻家庭法试题3答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法试题3答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法试题3答案.doc(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婚姻家庭法试题3答案婚姻家庭继承法试卷3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B;2B;3B;4D;5B;6C;7C;8D;9D;10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ABC;2ABD;3AD;4BC;5BC;6ABC;7ABD;8ABD;9ACD;10BCD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A;2D;3BD;4BD;5AB;6AB;7(1)D;(2)D;(3)AD;(4)DP3理论争鸣关于配偶之间是否具有亲属关系的问题,理论上存在着否定和肯定两种不同的主张。否定说认为,配偶不是亲属,主要理由在于:(1)配偶乃亲属的本源,而非亲属的本体;(2)配偶之间无亲系可循,他们之间既非直

2、系亲,亦非旁系亲;(3)在各种亲等制中,配偶之间的亲等数为零.肯定说认为,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亲属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主要理由在于:配偶是最亲密的社会关系,他们相互之间享有亲属法上的权利,承担亲属法上的义务,因而将他们排斥在亲属之外是不合理的。同时,只要从亲属关系的起源和本质、我国亲属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等加以认真考察,配偶作为亲属类别之一是毫无疑义的。配偶既是亲属的源泉,又是亲属本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并无矛盾。P4相关链接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与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比较点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不算己身),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不算

3、己身),以一世代为一等亲等 以一世代为一等亲等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 首先找出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同源 从己身往上数(不算己身)至最近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计 同源直系血亲,再从最近同源直系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最近同源直 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系血亲,两边世代数之和为亲等 亲。如两边世代数相同,则用一边数。 世代数为亲等数;如两边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亲等数。P6理论争鸣关于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各国立法存在着消灭主义和不消灭主义两种立法例。消灭主义认为,姻亲是因男女结婚而产生的亲属,现既已离婚,随之而产生的姻亲关系因存在的基础丧失,当然也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理由。不消灭主义认

4、为,姻亲关系一般不发生重大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法律没有必要规定姻亲关系随离婚事实的发生而终止.关于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灭,各国立法主要存在着有条件不消灭主义和有条件消灭主义两种立法例.有条件不消灭主义认为,配偶一方的死亡并不当然终止姻亲关系。有条件消灭主义认为,如果配偶一方死亡,而生存一方再婚或作出了消灭姻亲的意思表示时,姻亲关系归于消灭。我国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当配偶一方死亡时婚姻关系已消灭,那么基于该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姻亲关系亦应随之终止,除非当事人愿意保留此种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具体的姻亲关系中,一方死亡将导致主体缺位,姻亲关系当然不复存在。P16【案例

5、2】甲的父亲与乙的祖母是兄妹关系,甲是表叔,乙是表侄女。后乙被丙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现甲、乙申请结婚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以双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不予办理登记。问:甲、乙之间发生何种亲属关系?如何计算甲、乙之间的亲等?【案例3】 甲妻早丧,有婚生子乙和养女丙。乙、丙成年后产生恋情欲登记结婚,但甲表示强烈反对。因阻止无效,甲决定断绝与乙、丙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与乙、丙分别签订了父母子女关系终止协议,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后甲要求乙、丙履行赡养义务,乙、丙则以与甲的父母子女关系终止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问:甲、乙之间的生父子关系能否协议终止?甲、丙之间的养父女关系能否协议终止?【案

6、例4】 2002年12月20日,甲、乙双方具备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06年8月1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7年10月8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甲、乙分别于2007年11月12日和11月15日签收了离婚调解书。问:双方的配偶关系于何时发生?双方的配偶关系于何时终止?P193所谓后位继承,是指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死亡时或者于某种条件成就时,指定由遗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转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所谓后位遗赠,是指遗嘱中指定的遗赠人死亡时或者于某种条件成就时,指定由遗赠人接受遗赠的遗产转由其他人接受遗赠。P216理论争鸣关于遗产共有的性

7、质,各国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按份共有制,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归各继承人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制,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归各继承人共同共有。我国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遗产的共有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民法通则意见第177条曾规定,遗产归继承人共同共有.但物权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这一规定,原因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在理论上,关于遗产共有的性质,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遗产共有为共同共有;另一种观点认为,遗产共有为按份共有.四、辨析题(每题6分,共30分)1家庭暴力与虐待家庭成员。家庭暴力与虐待家庭成员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表现为作为的形式,而虐待则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8、(2)家庭暴力具有突发性、偶发性,而虐待则具有持续性、经常性.2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适用的效力不同.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法定财产制则为补充,即夫妻未对财产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采用法定财产制。(2)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不同。夫妻约定财产制适用的范围较广,既可对婚前夫妻个人财产进行约定,也可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为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只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3)内容不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较为广泛,既可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也可约定采取共同财产制;既可对夫妻全部财产进行约定,也可对

9、部分财产进行约定;夫妻法定财产制仅为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3收养与寄养收养与寄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成立要件不同。收养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寄养则不需要履行法定程序;(2)法律效力不同.收养会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因此,会发生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变更;而寄养不会在收寄人与寄养人之间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不会发生父母子女身份的变更。(3)存续期间不同。收养无期限的约定,而寄养一般有约定的期限。4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请求权的主体不同。协议离婚的请求权主体为夫妻双方,而诉讼离婚的请求权主体为夫妻中的一方;(2)受理机关不同。协议离婚的机关为婚姻登记

10、机关,而诉讼离婚的受理机关为人民法院;(3)适用程序不同。协议离婚适用行政程序,而诉讼离婚适用诉讼程序;(4)受理机关的审查目的不同.协议离婚主要是形式审查,而诉讼离婚强调的是实质审查;(5)离婚标准不同。协议离婚的标准是双方达成离婚合意,而诉讼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5.买卖婚姻与包办婚姻包办婚姻仅是对当事人婚姻的强制和干涉,不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既是对当事人婚姻的强制和干涉,又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及行使期间。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主体除婚姻当事人外,还包括利害关系人,具体为:(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

11、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在当事人生存期间,只要无效婚姻的原因没有消除,申请主体便可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须在其死亡以后1年内提出申请。该1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2简述收养解除的法定事由。收养解除的法定事由包括:(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

12、女合法权益行为;(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3简述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主要包括如下情形:(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哺乳期后的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人既可以是父方,也可以是母方。父母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若双方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5)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6

13、)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六、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10分)1甲、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双方的关系应认定为同居关系。2甲、乙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的关系为配偶关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具有溯及力,溯及至双方同居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之日。甲、乙同居生活时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基于补办结婚登记的溯及力,甲、乙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起即具有配偶关系.3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作出后,在上诉期内甲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不生效力,甲、乙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二审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后,甲、乙的婚姻关系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4乙死亡前,因解除甲乙婚姻关系的一审判决没有生效,因此乙死亡时甲仍具有乙的配偶身份,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乙的遗产。但因甲对乙持续实施家庭暴力,已构成虐待。如果虐待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其继承权被剥夺后,则丧失对乙继承的继承权.8 / 8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大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