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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试题2答案婚姻家庭继承法试卷2答案P3理论争鸣关于配偶之间是否具有亲属关系的问题,理论上存在着否定和肯定两种不同的主张。否定说认为,配偶不是亲属,主要理由在于:(1)配偶乃亲属的本源,而非亲属的本体;(2)配偶之间无亲系可循,他们之间既非直系亲,亦非旁系亲;(3)在各种亲等制中,配偶之间的亲等数为零。肯定说认为,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亲属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主要理由在于:配偶是最亲密的社会关系,他们相互之间享有亲属法上的权利,承担亲属法上的义务,因而将他们排斥在亲属之外是不合理的。同时,只要从亲属关系的起源和本质、我国亲属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等加以认真考察,配偶作为亲属类别之
2、一是毫无疑义的.配偶既是亲属的源泉,又是亲属本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并无矛盾。P4相关链接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与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比较点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不算己身),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等亲等 以一世代为一等亲等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 首先找出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同源 从己身往上数(不算己身)至最近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计 同源直系血亲,再从最近同源直系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最近同源直 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系血亲,两边世代数之和为亲等 亲。如两边世代数相同,则用一边数。 世代数为亲等数;如两边世代数不同,则取
3、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亲等数。P6理论争鸣关于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各国立法存在着消灭主义和不消灭主义两种立法例.消灭主义认为,姻亲是因男女结婚而产生的亲属,现既已离婚,随之而产生的姻亲关系因存在的基础丧失,当然也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理由。不消灭主义认为,姻亲关系一般不发生重大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法律没有必要规定姻亲关系随离婚事实的发生而终止。关于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灭,各国立法主要存在着有条件不消灭主义和有条件消灭主义两种立法例。有条件不消灭主义认为,配偶一方的死亡并不当然终止姻亲关系。有条件消灭主义认为,如果配偶一方死亡,而生存一方再婚或作出了消灭姻亲的意思表示时,姻亲关系归于消灭
4、.我国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当配偶一方死亡时婚姻关系已消灭,那么基于该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姻亲关系亦应随之终止,除非当事人愿意保留此种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具体的姻亲关系中,一方死亡将导致主体缺位,姻亲关系当然不复存在。P16【案例2】甲的父亲与乙的祖母是兄妹关系,甲是表叔,乙是表侄女。后乙被丙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现甲、乙申请结婚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以双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不予办理登记。问:甲、乙之间发生何种亲属关系?如何计算甲、乙之间的亲等?【案例3】 甲妻早丧,有婚生子乙和养女丙。乙、丙成年后产生恋情欲登记结婚,但甲表示强烈反对.因阻止无效,甲决定断
5、绝与乙、丙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与乙、丙分别签订了父母子女关系终止协议,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后甲要求乙、丙履行赡养义务,乙、丙则以与甲的父母子女关系终止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问:甲、乙之间的生父子关系能否协议终止?甲、丙之间的养父女关系能否协议终止?【案例4】 2002年12月20日,甲、乙双方具备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06年8月1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7年10月8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甲、乙分别于2007年11月12日和11月15日签收了离婚调解书。问:双方的配偶关系于何时发生?双方的配偶关系于何时终止?P193所谓后
6、位继承,是指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死亡时或者于某种条件成就时,指定由遗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转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所谓后位遗赠,是指遗嘱中指定的遗赠人死亡时或者于某种条件成就时,指定由遗赠人接受遗赠的遗产转由其他人接受遗赠.P216理论争鸣关于遗产共有的性质,各国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按份共有制,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归各继承人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制,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归各继承人共同共有。我国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遗产的共有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民法通则意见第177条曾规定,遗产归继承人共同共有。但物权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这一规定,原因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在理论上,关于遗产共有的性质,一直存在两
7、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遗产共有为共同共有;另一种观点认为,遗产共有为按份共有。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D ;2C;3B;4C;5A;6C;7B;8C;9D ;10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ACD;2AB;3ABCD;4BCD;5AD;6ABD;7ABD;8BD;9AC;10ABC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ABCD;2(1)B;(2)BC;3AD;4B;5ABCD;6ABC;7(1)B ;(2)AB。8。 D四、辨析题(每题6分,共30分)1亲系与亲等。亲系与亲等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亲系是以婚姻、血缘为依据的,因此,亲系有直系亲与旁系亲之分,也有血
8、亲与姻亲之分;而亲等是以血缘为依据的,因此,只有血亲才存在亲等问题,姻亲不存在亲等的计算.但亲等准用于姻亲,即姻亲以血亲的亲等为其亲等。2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财产可以属于夫妻分别所有,也可以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还可以是一部分属于夫妻分别所有,一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而夫妻分别财产制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分别所有。3经济补偿请求权与困难帮助请求权。经济补偿请求权与困难帮助请求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行使条件不同。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是分别财产制下请求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经济帮助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是
9、请求方生活困难;(2)请求内容不同。经济补偿请求权的内容是请求经济上的补偿,经济帮助请求权的内容是请求住房等经济帮助。4收养与立嗣(过继)收养与立嗣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当事人不同。立嗣只立男子,立嗣者也只能是男子,而收养无限制;(2)成立时间不同.立嗣分为生前、死后两种形式,收养只可发生在收养人生存期间;(3)后果不同。收养为法律所承认,而立嗣不为法律所承认。5离婚与别居。离婚与别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法律后果不同。别居只是解除了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别居期间双方都不得再婚;而离婚则是解除了婚姻关系,消灭了双方的夫妻身份,双方都获得了再婚的权利和自由。此外,别居
10、双方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的,只需恢复同居生活即可,无需履行什么法律上的手续;而离婚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须经过复婚登记。(2)权利义务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并不消失,如夫妻双方仍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和扶养义务,夫妻间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离婚后夫妻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完全解除了。(3)程序不同。离婚必须以一方当事人(双方或单方)的主张为依据;而就别居,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做出司法别居的裁决,如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认为尚不构成离婚事由,虽然当事人未主张别居,法院也可以视情况判决其别居。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亲属的特点。亲属具有如下特点:(1)亲属之间
11、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在亲属关系存续期间,这种特定的身份和称谓是不得任意改变的;(2)亲属关系只能产生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血缘、法律拟制和婚姻是亲属关系产生的三个特定法律事实;(3)亲属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有法律意义上的亲属相互之间,才能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及撤销权。可撤销婚姻的撤销原因只有一种,即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在可撤销婚姻中,享有撤销权的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非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不得请求撤销婚姻.申请撤销婚姻的请求权
12、的行使期间是1年,自受胁迫方可得行使请求权之日起计算. 3收养解除的法律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的效力。(1)身份关系上的效力。收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未成年养子女与自己的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由双方协商确定;(2)财产关系上的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六、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10分)1。甲阻止乙外出工作的行为,违反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原则,侵害了乙与甲同等参加工作的权利。2.甲对乙和子女有扶养和抚养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侵害了乙和子女的扶养权和抚养权,其行为构成对乙和子女的遗弃.3.甲持刀威胁乙撤回离婚诉讼的行为,是干涉乙离婚自由的行为。甲干涉乙离婚自由时采用了暴力手段,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8 /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