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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版 中国农业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教200813号)和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农财发2022102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院属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运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全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各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全部的资产,其
2、表现形式为流淌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土地和房产作为特别资产,其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 3 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全部,分级监管,单位占有、运用的管理体制。 其次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财务局(以下简称院财务局)是负责院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农业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及农业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我院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方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
3、查; (三)组织各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各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组织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 (六)负责各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4 (七)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八)组织实施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 (九)组织、指导各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负责院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十一)接受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资产量较大的
4、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实施详细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农业部和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详细方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信息化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据授权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报批工作; 5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规定刚好、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5、(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加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探讨平台建设工作; (七)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的资产调剂、处置,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依据授权审批或审核。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依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意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须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实行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
6、本过高。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 6 置标准的,应当从严限制,合理配置。能通过单位内部调剂方式配置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 对于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可依据工作须要进行调剂。调剂程序根据无偿调拨(划转)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申请购置规定范围内及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须履行如下程序: (一)各单位对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单位领导班子应依据本单位资产的存量、运用及其绩效状况集体探讨并同意; (二)院财务局依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运用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进行审核; (三)各单位对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
7、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根据预算批复配置资产。 第十五条 购置纳入政府选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根据政府选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选购,优先选购国产、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接受调剂)、基建移交(包括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的资产,应刚好验收、登记。各单位应依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刚好 7 登记入账。 对没有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可依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托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资产价值。盘盈资产根据本款履行入账手续。 第四章 资产运用 第十七条 资产运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
8、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运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运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收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刚好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运用人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收回。 其次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 8 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刚好反映本单位资产运用以及变动状况。 其次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限制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等行为。在确保单位职能正常
9、履行的状况下,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坚持集体决策,严格审查程序,强化后期跟踪,确保投资回报。 其次十二条 各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价值,下同)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院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 单项或批量价值800万元以下的,各单位自行审批。各单位应在审批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六份)报院财务局,由院财务局统一汇总后,报农业部备案。 其次十三条 各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一般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应就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
10、的合规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提出看法;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能够证明拟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加 9 盖单位公章); (四)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领导班子会议决议; (六)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各单位依据授权自行审批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将上述材料存档备查。 其次十四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出租
11、、出借后影响单位职能正常履行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其次十五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十六条 各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必要时应实行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出租的底价。 其次十七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 10 值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院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各单位单项或批量价值(不含本级)800万元以下的,报院审批,在审批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农业部备案。 其次十八条 各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六份),并对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
12、负责: (一)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应就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运用资金来源的合理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方面提出看法; (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提交成果鉴定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三)能够证明拟对外投资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投资的必要性及背景、投资金额及方式、资金来源及对单位财务状况的影响、合作方资信状况等,并分析投资风险、投资收益及回收期等经济指标; (五)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领导班子会议决议;
13、11 (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明确约定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的责任等,并须注明该协议经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正式生效的保留条款; (八)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九)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十)中介机构出具的拟合作方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其他材料。 其次十九条 除国家专项拨款外,各单位不得用财政性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也不允许发生以下对外投资行为: (一)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
14、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在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未经批准利用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 12 提下,严格限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激励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规定,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的内设机构、附属营业机构和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属单位不得对外投资。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不得抽逃注册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并根据有关
15、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或验资。资产评估项目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设置“对外投资”会计科目,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刚好进行账务处理。不得以成本费用或往来核算方式记录对外投资业务。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对所投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加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加制定所投资企业的章程;对须经批准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 13 续。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所投资
16、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坚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对所投资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担当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规定的投资者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进行可行性探讨,并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清查财产,核实债务,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听取重组企业的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的看法或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处置或者承继方案。 (四)托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
17、以评估价值作为净资产作价或者折股的参考依据。 (五)拟订股权设置方案和资本重组实施方案,经过审议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看法的通知(国 14 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中涉及自然人、法人参股的,根据公开交易、公允对待的原则进行操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每年应依据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探讨提出利润安排看法,刚好参加利润安排,确保对外投资收益。 第四十二条 各单
18、位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同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变更国有资产性质的前 15 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运用权的行为。包括: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
19、产;隶属关系变更,上划、下划的资产;其他须要调拨(划转)的资产。 (二)对外捐赠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三)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全部权或占有、运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接着运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缘由,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
20、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楚。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 16 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允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院常务
21、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不含院本级)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800万元以下的,报院审批; (三)院本级一次性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报农业部审批; (四)一次性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各单位自行审批。 各单位自行审批的,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六份)上报院财务局,由院财务局统一汇总后,报农业部备案。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应同时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四十七条 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7 (一)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且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
22、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三)已经法院判决裁定败诉的,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处置授权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履行单位申报逐级审核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 各单位自行处置国有资产,应履行资产运用部门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单位领导审批资产评估公开处置上报备案文件的程序。 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探讨确定。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一般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应就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方面提出看法; (二)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
23、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8 (四)各单位同意处置资产的领导班子会议决议;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资产处置除按第五十一条规定提交材料外,依据详细方式,还应提交必要的补充材料,其中: (一)无偿调拨(划转)的,需供应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属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移交资产的,需供应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二)对外捐赠的,需供应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运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供应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三)出售、出让、
24、转让的,需供应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状况,处置的缘由、方式等)和合同草案,属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还应提交可行性报告; (四)置换的,需供应近期的财务报告,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状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报废、报损的,需供应价值清单和技术鉴定看法。其中:属于非正常损失的,需供应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 19 任者的处理文件;属于因拆除构筑物等缘由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签定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的,需供应被
25、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状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属于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需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属于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且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需供应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关闭的文件;属于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需供应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涉及诉讼的,需供应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
26、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同技术部门或专家小组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看法,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专家小组不少于3人,应由熟识相关资产行业标准,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五十二条 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 20 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对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干脆协议方式应当严格限制。 第五十三条 上级部门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各单位按规定权限处置资产报院备案的文件,是支配各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各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
27、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心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扣除嘉奖资金后上缴中心国库。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心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
28、21 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收入形式为现金和其他资产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心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根据本条第 (一)、 (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全部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运用权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依据财政部的要求组织开展。 第五十八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全部权、经营权、
29、运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或依法裁定。 22 第六十条 各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各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看法,经院审核并报农业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30、(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须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单位下属的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 23 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别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农业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91号),托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各单位应当照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并对所供应的状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六十四条
31、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经院审核后,报农业部核准。其他国有资产评估事项实行备案制,其评估结果经院审核后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十五条 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按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未达到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重新报批。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提出申请,经院审核并报农业部同意后实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方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方法 24 (财办200719号)有关规定执行。
32、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刚好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六十八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各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构成、资产质量与运行状况、资产运用状况、主要资产的实物量状况及增减改变状况、国有资产处置结果、处置收入及上缴状况等作出报告。 第六十九条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和资产信息报告,是编制和支配各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档案管
33、理制度。资产配置、运用和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章程、批示、批准文件及各类凭证等资料,应由有关职能机构刚好根据国家标准规范,全面、完整、刚好地整理归集后,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管。 25 第九章 管理责任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维护国有资产平安完整,发挥国有资产运用效益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院财务局依据各单位类别、财政补助方式、经济状况以及履行职能状况,分类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的方式落实保值增值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结果,是对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4、,也是年度考核、核定各单位年度工资总额,以及编制和支配各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惩罚、处分、处理,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申报资格。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运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供应担保的; 26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平安的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运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根据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依据本方法和管理的须要,制
35、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报院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方法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财务局负责说明。 第七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7 中国农业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版 中国农业科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青年英才安排管理方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中心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数据库资源 中国农业科学院食品科学考研考试回忆版试卷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方法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8页 共28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