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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港保税区亚太化学仪器贸易有限公司关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0 目的。目的。 为了加强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5 号)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0 范围。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化工事业部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采购管理。 2.2 本制度明确规定了易制毒化学品各级责任人责任制及各部门工作职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销售管理、出入库管理、采购管理、运输管理等内容。 3.0 职责。职责。3.1 安环监管部。
2、3.1.1 根据国家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完善修订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1.2 监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3.1.3 建立并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帐,编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计划。 3.1.4 收集并保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技术资料。 3.1.5 负责与政府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3.2 生产部、质管部、供应部。 3.2.1 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标准要求,加强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2.2 负责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的统计,建立台帐,并妥善保存相
3、关资料,做好工作记录。 3.2.3 负责组织培训本部门人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管理知识,提高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能力。 3.3 销售部 3.3.1 按制度要求做好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工作。 3.3.2 审核客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资质。 3.3.3 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帐。 3.4 监察部 3.4.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执行情况,对违纪违规人员进行处罚。 3.4.2 成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小组,协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讨论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问题。4.0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制度 4.1 按照法规要求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应当自生产之日起
4、30 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生产备案证明,确保符合法律要求。 4.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贮存、包装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 4.3 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及期进行演练。 4.4 做好生产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备齐必须的防护用品。 4.5 按照要求进行开展生产作业现场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6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5.0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 5.1 本公
5、司生产的副产盐酸属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我们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5.1.1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1.2 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5.1.3 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5.1.4 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5.1.5 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复印件; 5.1.6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1.7 安全生产许可证; 5.1.8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5.2 销售时应当: 5.2.1 查验留存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 ; 5.2.2 查验留存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
6、.2.3 核实购买的品种、数量等; 5.2.4 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帐(出入库记录) ,如实记录生产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及购买单位等情况; 5.2.5 第一类要在 5 日内将销售情况送公安机关备案,第二、三类要在 30 日内送公安机关备案; 5.2.6 经营单位应将以上销售台帐及留存的有关材料保存二年备查,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 5.3 对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应用明确的标识及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6.0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6.1 有完善的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及进出仓制度,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 6.2 易制毒
7、化学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严格控制,认真核实,并设有台账,记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仓情况。 6.3 在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储罐区,应设立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化学特性说明、扑救方法。 6.4 对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超容量存放。 6.5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有足够的、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安装消防通讯和报警设施。 6.6 仓库内有安全的防盗监控系统,实行双人双锁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出仓时必须严格执行凭“易制毒化学品出仓单”放行、出仓。7.0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制度 7.1 进货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证明。购买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所
8、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申请购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7.1.1 本单位材料。 (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书面申请(注明品种、数量、用途) ;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 (3)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5)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6)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双人双锁)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7)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发生火灾、被盗等事件时的安全处置预案; (8)购销合同。7.1.2 销售单位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固定、移动联系电话; (3)危险
9、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7.1.3 办理购买备案证明需登陆湖北禁毒网进行网上申报。 7.2 购买使用时单位应当: 7.2.1 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使用台账(出入库登记) ,如实记录购进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并保存二年备查。 7.2.2 使用单位应当在每月初将上个月的购买使用情况送公安机关备案。 7.2.3 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购买(使用)情况。 7.3 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说明书、安全技术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7.4 经营中与购、销双方签订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明确签订易制毒化学
10、品的品名、数量、价格、交(提)货日期。 7.5 对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其质量负责。 7.6 对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时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8.0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制度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制度 8.1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需办理相关运输证明。襄樊市内运输不需办理,跨襄樊市以外运输必须办理。如客户需代为办理运输备案证明,可协助其在网上办理。 8.2 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8.2.1 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2.2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生产备案证明; 8.2.3 安全生产许可证; 8.2.4 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8.2.5 购买单位提供的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 ; 8.2.6 购销合同; 8.2.7 运输单位的相关资料(运输许可证、运输人等) ; 8.3 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运输管理登记台帐(保存 2 年备查)及进行承运人的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培训等,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运输情况; 8.4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运输单位的运输人应当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 8.5 运输单位(承运人)接受货主委托运输时,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是否与运输物的品种、数量等情况相符,不相符不得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