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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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目 录录目 录.1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2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8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9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校门管理制度 .25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32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集体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34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36 关于确定“重点防火部位” 、 “要害部位” 、 “重点防范部位”的通知 .36 校园张贴物和条幅悬挂管理办法(试行) .38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创建“平安校园”实施方案 .40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45 保卫处考勤考核处罚内容与标准补充规定 .481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管理暂

2、行规定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管理暂行规定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确保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全面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彻底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组织管理第一条 强化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要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同抓,相关部门和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第二条 要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制定目标管理细则,逐级签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学校安全稳定领导组负责人

3、应同学校各系部、各处室签定安全稳定年度目标责任书。各系部、各处室主管领导应同下属单位负责人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真正做到层层负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第三条 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一是完善和落实各系部、各处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确保日常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完善和落实治安巡逻、巡查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巡查日志记录详实、清楚,各类资料齐全完备;三是完善和落实重点要害部位、集体活动场所、危爆物品的安全管理2制度,确保不发生大的安全责任事故;四是完善和落实信息上报制度,确保信息传输渠道畅通;五是完善和落实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警机制,确保应急反应能力快速及时;六是完善和落

4、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安全工作职责清楚,奖惩有据。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四条 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实验实训室要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实训室要有专人负责,应配备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的专用设施设备。要有专人定期对实验实训室的水、电、气等设施进行检查,要及时解决不符合规范要求及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特别要加强对有害、剧毒化学物品的管理。要完善使用审批和领用制度,教学院长、教务长、实验实训人员以及任课教师要认真落实层层签字、层层把关制度。第五条 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化学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各实验实训室的具体情况,制定严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准

5、倒卖、丢失、赠送和私自拿用,严格制度,从严管理。 第六条 加强学校体育器材的维护管理。学校要规范体育课教学内容和活动项目,定期对体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体育课、课外活动、课余训练中,禁止使用不合格体育器材。第七条 加强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自觉抵制网上不良信息。要设3专人负责管理和监控校园信息网,密切关注校园网上动态,防止网上有害信息的蔓延和传播。教育师生在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时能自觉抵制和防范各种有害信息,做到不访问、不下载、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不断规范上网行为,倡导文明上网。第八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应配备

6、专门看护宿舍楼的管理人员。学生要自觉保护好公寓楼内的电力设施、网络设施、监控设施。学生不准随意查看监控资料。学生宿舍不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不准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不准存放管制刀具,不准吸烟饮酒,不准打麻将赌博,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学生离开宿舍时要随手关好窗户,锁牢门锁。第九条 加强对学校超市、食堂及其他经营场所的管理。严禁经营各类香烟,各类啤酒、白酒,管制刀具以及大功率电器,违者将给以经济处罚。 第三章 治安防范第十条 学校要建立治安防范工作责任制,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学院要定期组织校内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改各类治安隐患。保卫处要经常对全校各单位加强安

7、全监督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应立即下达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接受整改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整改。保卫处要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能按期整改的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一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聘4用的各类临时工,必须按我校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在保卫处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其居住场所、施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第十二条 加强校内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措施,财务处、实验实训室、计算机房、档案室等要安装防护网、防盗报警、视频监控。各重点部位要有明确的责任人,责任人下班后要对所属办公场所,机房重地、实验实训室认真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关牢窗户、锁好门锁后方可离开。第十三条 财会、后勤、卡

8、务中心等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和送交现金,室内不准存放大额现金,因特殊原因留存过夜的大量现金必须派专人看守,并报告保卫处协助配合,以确保安全。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的办公室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准存放大额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浴室、更衣室不准随身携带大量现金、贵重物品和金银手饰等。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组织举办群众性集会、娱乐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要对活动事先做好安排,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建筑场馆所设定的容量,且事前必须和保卫处取得联系,报保卫处审查备案。保卫处要予以积极配合,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第十六条 校园各个地方、场所,一旦发生大的刑事案件,要保护好现场,

9、并立即向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在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人员未到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进入发案现场。5第十七条 要把防范校园暴力侵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范畴,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应急机制,确保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及时妥善应对。 第十八条 大力加强校园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学校及其周边治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置能力。要与公安、卫生、文化等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沟通,研究对策,坚决消除学校周边各种安全隐患,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种不法活动。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学校要将安全教育课列为学生必修

10、考查课,要落实好教材、教师,制定好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把安全教育课真正落到实处。第二十条 把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列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每年新生入学和新学期开学之初,要集中进行一周的安全教育;要结合节假日、教学活动、实训实践活动进行专项教育;要根据环境、季节及发案规律进行防盗、防抢、防火、防骗、防事故等方面的专题教育。第二十一条 要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学生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6第二十二条 全面落实应急演练全覆盖工作。不断完善各类应

11、急预案。每年的 5.12“防灾减灾日”和 11.9“消防宣传日” ,要组织全院师生进行震灾、火灾的疏散演练,提高院领导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全院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避险救护能力。第五章 奖 惩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全稳定领导组要对学校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年终要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上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 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管理不严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刑事案件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安全稳定领导组要予以责任追究,并在评优评先、考核总结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

12、日起执行。7二一四年九月一日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 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山西省消防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及所属各单位(包括驻学院内的其他单位,下 同)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学院师生员工、教职员工家属及外来务工人员应当遵守执行 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及所属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 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履行

13、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院及所属各单位应当落实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 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各岗位消 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及所属各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和应急疏散演练,不断丰富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他们 的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院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保护消防设施和器 材,承担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8义务。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 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 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

14、制度; (二) 、批准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学院消 防安全工作会议;(三) 、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 、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 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 、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 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 、与学院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七) 、组织制定学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 协助院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年度工 作计划,组织协

15、调实施学院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 、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三) 、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 保其完好有效,保证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 、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 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9(五) 、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六) 、协助院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 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保卫处为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日常管理部门,履行下 列职责: (一) 、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拟订学院消防安全

16、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 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二) 、监督检查学院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 、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定 期组织检查、保养和维修;(四)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 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五) 、组建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并定期对志愿消防队 等消防组织、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六) 、受理学院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公共聚集场所投 入使用前消防审核、验收及资料备案审查工作; (七)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督 促整改; (八) 、

17、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九) 、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 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 、对学院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情 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 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落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10作规程;(二) 、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三)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并按照学院要求组织 消防培训及演练;(四) 、定期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 火灾隐

18、患;(五) 、建立本单位消防志愿者队伍。志愿消防队由学生和教职工组成,重点单位以教职工为主,要对志愿消防队员实施管 理和教育、培训;(六) 、与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各岗位人员签定目标责任书, 做到定岗、定位、定人;(七) 、管理保护本单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完 好有效,保证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八) 、对公共建筑设施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报学院消防 安全管理部门审批、验收并备案; (九) 、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除以上职责外,学生宿舍管理单位还应当对学生宿舍加强夜 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第十一条 消防志愿者履行下列职责: (一) 、认真学习执行消防法

19、律法规和规章,做到“四懂” 、 “四会” 、 “四知” 、 “五熟悉” ; (二) 、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好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反映存 在的安全隐患; (三) 、懂得常用消防器材的性能和用途,并能熟练使用消 防器材; (四) 、承担消防安全义务宣传和教育工作; (五) 、参与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的志愿服务工作; (六) 、参与初起火灾的扑救和人员疏散、救助工作。11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保卫处应当从实际出发,将发生火灾可能性大或 者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大的单位 (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并通知下达全院各单 位。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设置防火标志,其主

20、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任何场所(部位) ,特别是学生宿舍禁止私 拉乱接电源线、私自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违规使用电炉、电 吹风、电热棒等大功率电器以及酒精炉等易引发火灾的器具。第十四条 各单位特别是重点单位(部位)要严格电源控制, 下班时应当关闭一切电源。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 办公室、会议室、活动中心、食堂(餐厅) 、超市等人员密集场 所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随意占 用和封堵。第十六条 在各种库房(尤其是化学药品库) 、图书馆、实 验室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21、;因特 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 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落实现场监管人。 第十七条 各单位新建实验室、资料室、计算机房等投入使 用前,应当及时申请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制订具体的消防安 全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 储存、使用或者销毁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制度:(一)、实行专人管理; (二)、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事前进行培训,持证上岗;12(三)、按照操作规程严格规范操作; (四)、经常盘点、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五)、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场所,应安装防爆灯, 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六)、制定切实可行

22、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用电话,安排专人值班, 持证上岗,并且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 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 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 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 可举办。第二十一条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活 动,要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

23、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院内各 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 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档案 馆和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承包、出租经营的建筑物,主管单位应当 与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其消防安全责任,并负责管理,加 强监督、检查与落实。 教职工经许可将个人住房出租的,应当与承租人在租赁协议 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方负责。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任何场所、部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报 告保卫处或“119”报警,任何单位、人

24、员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13供便利,不得阻碍报警。 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报告学院,并迅速赶赴现场组 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或者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学院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未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现场。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和各重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 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 包括: (一)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二) 、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

25、三) 、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状况; (四)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五) 、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六)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组织演练情况; (九)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保卫处按照以上内容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单位予以改进和解 决,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每月进行两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单位 (部位)应当每周检查一次,并实行每日防火巡查。检查的主要14内容包括: (一)

26、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 况; (三)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六)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七) 、学生宿舍是否有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易燃易爆物 品、器具情况; (八)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 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

27、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对检查出各类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 整改、消除。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 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报送保卫处,由保卫处对整改 情况核查后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对保卫处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各单位应当按照 要求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保卫处,由保卫处对整改 情况核查后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或者自行无力消除的火灾隐患, 隐患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单位分管院领导研究协调整改;报告单位 分管院领导研究协调整改不了的,应当报告保卫处或者学院分管 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提请院长或者院长办公会研究整改。 火灾隐患未消除之

28、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15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场所、部位应当停止 使用,待整改消除隐患后再使用。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 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纳入学 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消防法律、法规;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 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火警报告、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 、组织人员紧急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每年对重点单位(部位)人员进行一次 消防安全培训,对新生进行4学

29、时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十条制定消防安全 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章 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三十三条 学院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总体预案,各单位 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 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物资等保 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 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医疗救护组;(二)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16(三)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医疗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 、其

30、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结合实际,不断予以完善。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 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 产地、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第三十五条 学院每年新生入学教育时组织一次新生应急疏 散演练,每年5月组织一次师生员工应急疏散演练,每年11月组 织一次消防志愿者和新生灭火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预案每学期组织一次消 防演练。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 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对消防安

31、全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器 材实行辖区管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放置在明显、易取位置, 定期巡视、检查,保证完好有效;损坏、遗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食堂(餐厅) 、超市、配电室等部 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由保卫处统一维护和检修。 第三十八条 在学院的承包、租赁经营性单位,消防设施和 器材的管理、配备、维护和检修由承包、租赁经营者负责,主管 单位负责监管。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其他场所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由保卫处审核17配备,并负责检修。 第四十条 消防栓和消防供水泵由保卫处负责管理、维护和 检修,消防供水管网由后勤处管理、维护和检修。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破坏或者埋压、圈

32、 占、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未经保卫处许可,不得擅自挪用、拆 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八章 奖 惩第四十二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综合检查、评估考核 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院有 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以及学院有关规定,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 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 、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33、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8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按章原则。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罚。19第三条 保卫处担负学校门卫执勤任务。执勤人员应认真执行门卫管理和登记制度,做到

34、严格、文明执勤,勇于同违法犯罪和破坏校园秩序的行为作斗争。第四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在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部门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校园的外来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六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让行人优先通行。第二章 行人和乘车人第七条 行人应当靠路边人行道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

35、八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第九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有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第十条 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 5 公里20/小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 10 公里/小时。第十一条 骑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或车刹失效的车。酒后不得骑行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电动车载

36、物总质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推)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一倍。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或其它指定地点。教学楼、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图书馆、体育场、食堂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周边道路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第十四条 校园公共部位的自行车管理由保卫处负责。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且破损自行车,可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携带有关证件。第四章 机动车辆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15 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

37、灯;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要减速避让;汽车播放音响的声音不得外放。第十六条 外来车辆一般应停放在校门外指定地点,特殊情21况需要进校的,经带班科长同意,在校门口登记签字,留下驾驶证或行驶证,方可进校,出门时取走证件。第十七条 经学校特许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如新生入学、外出实习、毕业、离校乘坐的车辆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管理。第十八条 本校教职工及家属的个人机动车需到保卫处登记,申领通行证。与学校有业务往来,经常出入校园的校外车辆,车主本人应提出申请,有关部门领导审查签字后,经保卫处审核后办理通行证。无通行证的机动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第十九条 装载财物出入校门的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应持有

38、关单位的财物证明,登记后方可放行。第二十条 各种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学院教学区、学生生活区、隔离地带禁止停放车辆。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主干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靠道路右侧。学校大门口通道不准停车。外单位或个人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停放在校园内过夜。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停车地点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规定和要

39、求通22行。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植物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时,必须经学校批准,事先报保卫处备案。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事故。第二十六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

40、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23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第七章 违章处罚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包括收回校内通行标签、禁止进入校园等) ,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一)机动车辆不

41、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二)机动车辆不按照指定的位置停放; (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 (四)无牌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车辆;(五)发生校内交通事故。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骑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使用来路不明的车辆; (二)购买赃车;(三)追逐嬉戏,乱停乱放。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24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校门管理制度运城职

42、业技术学院校门管理制度为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保障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规定:1.学院大门实行全天 24 小时值班制度,重点时段实行站立执勤制度。要求门卫值班人员讲文明、讲礼貌,规范执勤,热情服务。2.门卫值班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不准抽烟;不准玩手机;不准擅离岗位;不准与他人闲聊;不准讲粗话脏话;不准警便服混穿。253.我院师生员工、家属以及在学院餐厅、超市、绿化队、建筑施工单位工作的人员,均需凭我院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证、学生证(或校徽)以及保卫处签发的临时出入证等有效证件进入校园,因故未带证件者,应主动向门卫值班员说明情况,经允许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43、4.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来校检查工作,学院邀请的中、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或出席各种会议等,主办单位要事先通知保卫处,以方便通行。5.记者来院采访应持记者证或介绍信,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6.来访客人应向门卫说明来访理由,填写会客单 ,并暂留相关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后,方可进入校园。离开校园时,应交回被访人签字的会客单 ,拿回暂留门卫处的证件。 7.学院内部各种机动车辆,凭保卫处签发的通行证或通行标签进入校园,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减速慢行,不准鸣笛,并在划定的车位内有序停放。8.自行车进出校门,一律下车推行;电动车、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进出校门,必须

44、减速慢行。9.外来车辆一般在校外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不得入内。如确需进入校园,必须经带班科长同意,登记后暂留车辆行驶证或驾驶证方可入内。进入校园要减速慢行,不准鸣笛。 10.装载财物出入校门的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应持有26关单位的财物证明,登记后方可放行。11.禁止衣着不整、行为不端等有损学院形象的人员进入校园和在校门口逗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门口及校门周边摆设摊点,张贴散发传单广告,禁止小商小贩进入校园。12.校门值班人员要负责校门值班室、校门两侧及校门周边的环境卫生,一班一打扫,保持所辖区域的干净整洁。 13.违反校门管理规定的行人、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20 元以上,200

45、元以下罚款,如造成严重后果者,应依法追究行为人责任。(1)无相关身份证件进入校园,拒不接受门卫人员检查的。(2)无携物证明的外来车辆不听劝阻,强行通过的。 (3)无锁或被撬过的非机动车,不接受门卫人员检查的。 (4)机动车辆在校园内高速行驶、鸣笛、乱停乱放的。(5)假冒本校学生、工作人员混入校内的。 (6)与学校无关的车辆、行人随意从校园穿行通过的。(7)随意爬墙、越墙进入校园的。(8)酒后驾车或醉酒闹事,拒不服从门卫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或威胁打骂门卫人员的。14.违反校门管理规定的处罚由校保卫处负责执行。15.本管理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27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大型活动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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