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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汇编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汇编 制 度 目 录 序号 内 容 页号 1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制度2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3 银行分行营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4 _银行监控、报警系统操作规程5 _银行营业网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6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管理办法7 银行分行营业网点兼职安全保卫队伍管理办法8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办法9 银行分行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网点内厅管理暂行办法10 如何正确使用报警器11 防尾随联动门的正确操作与维护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有效
2、预防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分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分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范抢劫、盗窃、爆炸、金融诈骗、涉枪、绑架案件和计算机犯罪案件以及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保障分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工作目标是:不发生经济、治安、刑事案件;不发生人员伤亡、资金财产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 第三条 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坚持“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 第二章 保卫队伍工作分工和职责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我分行行长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领导我分行安全保卫工作
3、分管行长负责组织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建设、队伍培训、安全设施、客户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我分行综合业务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我分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我分行安全保卫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我分行技防、物防、消防工程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加强对办公场所、营业场所、ATM、自助机具、金库等的安防和消防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防范案件发生。 (五)指导、协调我分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 我分行全体员工要严格执行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管理规
4、定履行我分行安全防范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签定安全防范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安全防范不合格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第三章 办公场所安全管理 第八条 办公场所应配备保安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值勤工作。 第九条 应建立办公场所应急预案和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第十条 办公场所值班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文明礼貌并严格遵守分行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出入办公场所应出示身份证件经确认后方可进入并做好出入登记。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办公场所。 第十三条 值班期间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保卫部门
5、应定期对办公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第四章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为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对安全保卫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营业场所应配备保安人员负责营业外厅和ATM的日常安全值勤工作。 第十七条 营业场所应建立防抢、防爆、防火、防盗、防诈骗、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第十八条 营业场所应建立非当班人员进入内厅管理制度严格把好非当班人员进入内厅管理防范案件发生。 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应建立安全学习和安防、消防设施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防设施和消防设施测试确保设施运作正常。 第二十条 营业场所应按要求配置防卫器械、灭火器材和防毒防
6、烟面具。 第二十一条 营业场所应进行每日早、午、晚安全检查检查内容: (一)营业前。 1、检查门窗等是否完好没有损坏拉(卷)闸门开启是否正常。 2、检查在行式ATM是否被张贴虚假通知、公告、提示、服务电话或违法人员作案使用的假键盘、针孔摄像枪、盗卡器等作案工具。 3、检查视频监控设备、“110”联网报警设备是否正常电话信号是否畅通。 4、检查防卫器械有否损坏放置位置是否得当;消防器材是否过期、有效是否放置在显眼位置。 (二)营业期间。 1、检查尾箱接送前是否认真核对押运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关闭二、三道门在营业内厅录像监控下进行交接。 2、检查临柜人员是否保持高度警惕熟练掌握处置预案做好安全防范各
7、项工作。 3、检查营业场所门匙是否双人分管门、窗是否处于锁牢状态。 4、检查营业外厅是否存放木棒、砖、石、铁器等便于犯罪分子作案行凶的械具。 5、检查临柜人员离柜时现金、印章、重要凭证等重要物品是否入柜上锁并退出计算机操作系统。 6、检查自助设备清机时间是否在非业务繁忙时间并做好客户解释和保卫工作。 (三)营业结束。 1、检查是否将抽屉、保险柜等全部上锁保险柜钥匙随尾箱上解。 2、检查是否切断电源(录像监控、报警系统电源除外)、熄灭火种、窗户关闭上锁。 3、检查“110”联网报警系统是否置于布防、监控设备处于录像状态。 4、检查营业场所的门、窗是否关闭并上锁固定。 第五章 现金库存和尾箱管理
8、第二十二条 我分行现金库存和现金尾箱采用寄库的管理模式与寄库单位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风险和责任。 第六章 安防、消防设施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改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金库应根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公安部标准(GA38-20_)、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_)、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业内部消防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安防、消防设施建设由保卫部门负责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报建、审批、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营业场所、金库必须经公安部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9、领取安全合格证和消防合格证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自助银行或自助机具应根据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_)标准执行应按照“合理布局、发挥效能、方便客户、便于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选择设置地点。 第二十七条 设置自助银行和离行式ATM需经保卫部门对选址进行考察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办公场所、营业场所、金库应配置录像监控设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设备、自卫器械、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与“110”报警中心联网。 第二十九条 ATM应安装与“110”报警中心联网的防盗、防震动、防撬等安防装置以及录像监控设备。以上录像监
10、控保存不少于30天。 第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单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各级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预案演练。 第三十二条 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应当保留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第三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防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和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立消防设施维护、安全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第八章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和处置 第三
11、十六条 发生下列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电话报告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情况上报。 (一)营业场所发生客户重大纠纷、群众集体起哄及挤提存款等事件。 (二)营业场所发生抢劫、盗窃、爆炸金融诈骗、涉枪、绑架案件和计算机犯罪案件。 (三)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发生火灾、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办公、营业场所停业、人员伤亡等重大事件。 (五)发生其他影响分行稳定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七条 接到报告后保卫部门应及时向行领导报告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负责人和保卫人员要24小时保持电话开通确保报告渠道畅通。对于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
12、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安全保卫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综合文书、安防设施、消防设施、经济民警、司法查询等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条 综合文书档案包括:各类安全保卫制度以及合同、协议书等与安全保卫工作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四十一条 安防、消防设施档案包括:安防设施和消防设施管理台账营业场所、金库建设和安防、消防设计的相关图纸、资料、证照。 第四十二条 经济民警档案包括:经济民警管理各项项规定个人档案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其他档案包括:上级、公安部门来文案件资料各类报表司法查询等资料。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分行(以下简称
13、“我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署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诈骗、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防火灾、防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第四条综合业务部是我行的安全保卫部门营业网点应设置专职保卫人员和兼职保卫人员。 第五条安全保卫工作是我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管理办法逐级签订安全防范
14、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在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年度安全责任考核不合格单位。 (二)发生责任性刑事案件造成恶劣影响。 (三)发生直接损失超过10万元的责任性事故。 (四)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责任性事故。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安全保卫部门职责 (一)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安全保卫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负责安全、消防设施的建设、验收及检查。 (三)负责安全管理、现金押运和库房值守工作。 (四)检查、监督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 (五)做好案件、事故防范工作查办各类刑事、治安案件。 (六)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15、(七)负责经警队伍管理教育。 (八)负责枪支弹药管理。 (九)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工作。 (十)协助办理司法及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查询。 第八条 各级领导职责 (一)各级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根据工作计划和安全防范签约责任具体抓落实。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保卫的工作计划将安全保卫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三)落实安全保卫制度逐级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将防范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四)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规程认真监督、检查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 (五)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防范各类案件和责任事故的发生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年度经营管理指标考核。 (六)定期分析本单位安全、消防工作现状及时消除各种
16、安全隐患。 (七)重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根据防护级别标准完善网点安全防护设施。 (八)对安全问题及时组织落实整改。 第九条 各级安全保卫人员职责 (一)检查督促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和安全设施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严格执行安全防范目标责任制对违反安全保卫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安全保卫资料档案的管理。 (四)协助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 (五)负责经警管理教育和业务培训。 (六)严格执行安全保卫费用开支规定按权限上报审批。 (七)定期检查办公场所、营业网点、库房守值制度执行情况对库房守值进行定期查岗。 (八)完成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 网点安全责任人网点兼
17、职安全保卫人员应落实以下工作: (一)对营业网点门、窗、自助设备、监控录像、110联网报警和通信系统等进行日安全检查。 (二)组织网点员工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安全学习和各类预案演练。 (三)组织对110联网报警测试对自卫器械、消防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四)对进入营业室内的非当班人员进行审验。 (五)检查监督钱箱交接制度执行落实。 (六)对保安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七)对安全保卫资料进行收集归档。 第十一条 营业网点人员职责 (一)必须3人以上当班临柜并做好防抢劫、防诈骗和防假钞等工作。 (二)按时到岗并对周围环境及营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 (三)钱箱交接要认真核对押运人员身份必须在营业室
18、和监控录像范围内办理交接双人核对、双人验锁。 (四)营业期间大额现金要及时入箱(柜)不得放在柜面上或其他显眼位置。 (五)不得接受外来人员赠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饮食用品。 (六)营业期间进出营业室时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内。非特殊情况严禁启用防尾随联动门紧急双开、双锁装置。 (七)临时离柜现金、印章、重要凭证等必须入柜上锁并退出计算机操作系统。 银行分行营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分行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我行安全操作行为根据省公安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银行分行营业场所操作以保障职工人身和国家财
19、产安全为目的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及防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各营业场所。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临柜人员是指营业场所的前台员工(以下简称临柜员)。 第五条 银行分行综合业务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程综合业务部是我行贯彻实施本规程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分行综合业务部对本规程的贯彻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章 营业场所人员条件及工作纪律 第七条 临柜等人员属于要害岗位人员我行必须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安
20、全保卫基本知识、枪支和警械使用技能、擒拿防卫技能和身体素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任用。 第八条 要害岗位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无犯罪前科无社会劣迹熟悉安全保卫知识和相关工作业务。 第九条 要害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的金融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金融安全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要害岗位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 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岗前和在岗饮酒不准值班睡觉不准做与营业无关的事项; 2. 不准让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以下简称柜台)不准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场所柜台内; 3. 营业场所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等营业场所内不准放
21、置交通工具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4. 不准违反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事项等。 第三章 营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营业场所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并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节 营业前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安全员应提前到达工作岗位并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营业场所及周边治安情况; 2.检查技防设备夜间运行记录和撤防情况检查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是否正常; 3.检查自卫器械是否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消防器材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锁闭除交接款通道以外的其他通道做好接钞准备; 5.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报告主管领导。 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应做好下列
22、工作: 1.督促、配合安全员例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检查确保双人临柜; 3.组织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做好接钞准备。 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保安员应执行下列规定: 1.按时到达岗位按规定着装携带好防卫器械; 2.配合有关人员对营业场所大厅及周边进行检查; 3.运钞车未到达前巡视营业场所周边清理运钞车预停区域及通道障碍物做好接钞准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营业场所负责人; 4.运钞车到达后协助押运员做好交接款警戒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待运钞车安全驶离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十五条 临柜员应对自身工作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班前和接钞准备等工作。 第十六条 款箱交接应执行下列规定: l
23、.运钞车到达后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应核查、辨别车辆及解押人员; 2.核查、辨别无误后应由一名押运员持枪护送解款员携提款箱至营业场所门外解款员由缓冲式电控联动门(以下简称缓冲门)进入柜台内与临柜员在视频监控下进行款箱辨别、数量核准、完好检查等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3.交接完毕待运钞车安全驶离后解除警戒; 4.临柜员应将暂时不支付的大额现金存入保险柜。 第二节 营业期间 第十七条 营业场所工作人员(保安员除外)应按规定营业时间开启场所大门或卷闸门并锁定大门钥匙或遥控器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缓冲门的内外门钥匙或遥控器要指定专人分别掌管隐蔽存放不得带出柜台。缓冲门要始终保持防尾随状态非遇到紧急情况不
24、得使用缓冲门“双开”功能。 第十九条 临柜员需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报经值班负责人同意并妥善处理桌面有关物品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凭证、有价证券等入柜加锁退出微机处理系统并妥善保管业务用卡(软件)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能离开。 第二十条 临柜员出入柜台时必须告知同班人员引起注意在确认安全后严格按照缓冲门出入操作规定进出必要时应安排执勤保安员在门外警戒。 第二十一条 临柜员应在视频监控下办理业务。暂不支付的大宗现金应及时入柜入箱不得置于桌面、地面等客户视线范围之内的地方。 第二十二条 营业场所值班负责人应加强巡视检查缓冲门是否锁定、临柜员是否全部在岗、柜台内是否有无关人员随时了解掌握营业场所秩序柜台
25、外有无可疑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非临柜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柜台内时应征得营业场所领导批准出具介绍信、有效证件在本单位领导或总行保卫人员陪同下按要求登记后才能进入。 第二十四条 营业场所保安员应执行下列规定: 1.不准进入营业场所柜台内不准持有缓冲门等有关钥匙; 2.协助做好营业场所临时调款、工作人员进入柜台、自助设备清装钞等警戒工作; 3.维护营业场所大厅“一米线”等候排队及厅内正常营业秩序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内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严禁替客户办理业务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 第二十五条 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员在营业期间遇抢劫、诈骗或火灾等突发事件时应沉着冷静及时报警求援按应急预案
26、妥善处置。 第二十六条 营业期间临时调款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1.营业场所负责人应安排专人做好接款准备; 2.安全员或保安员应在营业场所大门外进行警戒; 3.经核查、辨别押解人员身份无误后临柜员打开缓冲门允许解款员携款进入柜台内并在视频监控下办理交接手续; 4.交接完毕待运钞车驶离后警戒解除。 第三节 营业终了 第二十七条 营业终了待大厅内客户全部离开后锁闭大门及场所所有通道。 第二十八条 临柜员应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凭证等物品清查无误后放入款箱封存在柜台内等候运钞车。 第二十九条 安全员或保安员应对营业场所周围进行巡视清理运钞车预停区及通道障碍物做好接车准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单位保
27、卫部门通知运钞车变更到达时间或行驶路线。 第三十条 运钞车到达后款箱交接应执行接款操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 送款工作结束营业场所负责人要组织员工进行班后检查整理好工作区域物品关闭办公机具电源。监控设备管理人员对录像回放检查、登记。安全员逐一巡查营业场所的安防设施、通讯设施是否正常开启防盗报警器布防关闭其他工作电源熄灭火源锁定所有门窗并将检查情况据实登记。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节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 第三十二条 在行式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在结帐、清装钞时营业场所内的加钞通道和现场要暂时封闭或清场要指定专人在现金装填区安全门外警戒2名以上专职人员携款箱凭钥匙和密码进入现金装
28、填区后反锁在视频监控下共同完成相关工作。无人警戒的不能在营业期间进行自助设备结 账、清装钞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离行式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在结账、清装钞时必须由运钞车送款押运员进行警戒2名以上解款员携款箱凭钥匙和密码进入现金装填区后反锁在视频监控下共同完成相关工作。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三十四条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现金装填区安全门的钥匙和密码必须实行双人单向保管制度不准交叉交接使用密码要定期更换。 第三十五条 营业网点应安排专人加强对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服务窗口及周边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置有关情况及问题。 第五章 监控报警安全操作规程第三十六条 监控室工作人员接岗时应检查控制操作台、监
29、视器、电源开关、线路、备用电源确认设备是否完好;检查前期监控交接情况和目前监控区域情况确认有无异常。 第三十七条 值班期间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l.值班期间对全行营业网点及办公楼实行全方位监控对全行监控设备、报警设备的工作状态进行巡检重点回放检查各网点监控设备有无停录、断录、死机、录像天数是否达到30天以上等异常情况; 2.重点观察营业场所现金区人员的情况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通知值勤人员并报告保卫部门; 3.掌握营业场所运行情况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应迅速报告保卫部门或有关领导并做好记录; 4.做好车载GPS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时对押运车辆进行监控及拍照。 第三十八条 值班期间应详细记载下列事项:1
30、.交接班时间、人员、移交的事项及处置情况; 2.防范区域检查、清场、封闭、布防时间等事项; 3.防范设备、器材运行情况; 4.领导或保卫、公安部门查岗、检查情况: 5.需要移交接班人员处理的事项; 6.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控室工作人员不得在监控室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四十条 当设备器材发生故障时应迅速查明原因属于操作不当应立即纠正属于机械故障及时通知专业技术人员维修。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四十一条 上级或有关部门对营业场所、金库进行安全检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本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 2.有能确认系上级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工
31、作证、身份证等); 3.持有上级或本单位签发的安全检查介绍信; 4.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检查有关手续而要求检查的当班工作人员在拒绝接受检查的同时要迅速报告本单位或保卫部门。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的检查、监督。营业场所员工在核查检查人员及有关证件后应接受检查人员的检查、询问除涉及银行业务秘密外的问题均应予以回答。 第四十四条 所有安全检查都须填写安全检查登记表并签字。 第七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五条 分行应建立同当地公安机关、银监部门的联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严格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银监部门查处与本行有关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32、 第四十六条 遇到下列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报告: 1.营业场所作中出现的重大异常、紧急情况和案件、事故苗头; 2.发生的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与案件侦破和事故查处有关的情况; 3.因各种问题引发的金融挤兑事件、群体性事件、可能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动态和事件苗头等。 第四十七条 凡发生在我行的各类案事件案发单位必须在案发1小时内上报总行保卫部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严格执行本规程在预防、查处、处置案件、保障国家财产和一线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总行或银监部门、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 综合业务部在
33、安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操作规程的应当场责令其整改;对于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应向责任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要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违章员工进行离岗培训。违反规程的单位应依照规定对违章员工进行处罚或处分;对于因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而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将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银行分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分行监控、报警系统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分行监控、报警系统的使用依据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
34、安全操作规程(试行)(豫公通20_315 号)文件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监控、报警系统概述 第二条 监控系统的含义。 (1) 监控系统完整记录我分行业务区域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的操作流程。 (2) 监控系统实时记录营业室场所及周界有关活动区域人员活动情况。 (3) 监控系统为保证我分行人身(储户)和财产安全提供有力的再现事件图像证据。 (4) 监控系统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分子提供较好的直观的有力图像线索。 第三条 报警系统的含义。 报警系统分为撤防状态和布防状态。 (1) 报警系统在撤防状态下除ATM振动外前端传感器都不能自动实现报警只有在紧急情况下通过人为启动前端报警设备才能有效的实现报警
35、。 (2) 报警系统布防状态下所有的前端报警设备都处于自动报警状态只要有人或活体进入相应的传感区域就会触动双鉴探测器(红外探测器)实现自动报警功能但玻璃破碎传感器、烟感传感器、门磁传感器、防撬(震动)传感器等必须达到一定的传感频率后才能实现自动报警。 (3) 离行式银亭或ATM自助银行所有传感器是实现24小时报警。 (4) 报警系统是触动相应传感设备后通过电话网线传输方式传送到公安机关“110”报警中心而实现报警。 第三章 监控、报警系统组成部分 第四条 监控系统的组成。 (1) 监控系统主机(硬盘录像机:分为PC工控硬盘录像机和嵌入式硬盘录像机)。 (2) 监控系统监视器(显示器)。 (3)
36、 监控系统前端摄像机。 (4) 监控系统前端拾音器。 (5) 监控系统其他辅件等(键盘、鼠标、网线)。 第五条 报警系统的组成。 (1) 报警系统主机。 (2) 报警系统键盘。 (3) 报警系统前端传感器(红外、双鉴探测器、门磁、玻璃破碎传感器、感动传感器、烟感传感器、紧急按钮)。 (4) 警灯、警笛。 (5) 电话网线等。 第四章 监控、报警系统日常管理 第六条 技防系统设备正常运行与否人的因素是第一的所以各网点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技防工作要安排二至三名人员负责监控、报警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网点监控管理人员(安全员)每天早晨要做到按时开机在工作时间不准私自关机晚上下班后要记得关机(有自助设
37、备的网点可以实行24小时不关机但为确保系统工作正常使用PC工控硬盘录像机的网点每周至少应重新启动一次)。 第八条 网点负责人和监控管理人员要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将无关人员带进监控间(营业室)如因有关案件需查询录像资料的应由公安机关持介绍信警官证到综合业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需调取录像资料的还需要持调取证据通知书。未经综合业务部批准严禁随意将录像资料转借(拷备)他人。 第九条 网点监控、报警管理人员每天需对监控、报警设备的工作状况进行检查(翻阅录像资料)监控设备一旦发现监控系统有停录、断录、死机、录像天数不够等异常状态以及报警设备键盘指示灯黄灯亮起或红灯闪烁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向技防技术人员电话告
38、知维护需求同时要做好相关的记录;技术人员维修时应登记清楚故障原因与解决措施。 第十条 除网点负责人和监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翻阅监控录像资料更不允许随意删除录像资料。 第十一条 监控、报警管理人员要负责做好上级部门和其他技术人员进出入营业区域(现金区)登记登记时要检查进出入人员手续、证件是否其全手续不全者坚决不允许进入; 第十二条 网点一旦有发生报警要及时查看报警防区、认清情况后要迅速的进行解除(紧急按钮)、撤防、复位及时向综合业务部汇报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综合业务部说明报警原因(网点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监控、报警管理人员要检查(查阅)监控系统是否正常工作、是否有足够的空间保存监控录
39、像资料保存在30天以上、回放以往或前一天的监控录像资料是否有断录或不录现象和周界及ATM区域不正常、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 监控、报警管理人员要进行报警系统的检查查看撤、布防键盘按钮是否正常、紧急按钮是否有松动或断线现象。 第十五条 监控、报警管理人员每日查阅监控录像资料后要签字、网点负责人每周至少二次亲自查阅(翻阅)监控录像资料并要签字。 第十六条 监控、报警管理人员要做好平时对员工安全保卫方面的学习经常讲解报警系统的使用。 第五章 监控、报警系统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营业网点自行指定23人为监控、报警系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监控、报警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及时将管理人员信息向分行综合业务部
40、报备。 第十八条 营业网点监控、报警系统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系统安全负责因人为原因造成后果的根据银行分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此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启用。银行分行营业网点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银行分行营业网点(下称“营业网点”)正常服务秩序预防或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根据_银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2条 本预案适用于营业网点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3条 营业网点应根据本预案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演练结束后要有演练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演练时间、演练内容、参加人员和评估情况等。 第二章 应急处置预案 第4条 挤兑应
41、急预案 当营业网点发生挤兑事件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 营业人员发现挤兑迹象应立即向网点负责人报告。网点负责人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迅速到达现场。同时要向分行综合业务部报告。 (2) 网点负责人应及时调整柜员台席增加取款台席数量以应对突发需求。 (3) 营业网点应做好现金请领工作及时申请调配足够的现金保证正常兑付。 (4) 营业人员应了解挤兑原因全力做好解释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5) 营业网点应维护好现场秩序防止挤伤、踩踏等危及客户人身安全的事件发生。 (6) 如发现现场有可疑人员造谣煽动网点负责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5条 抢劫应急预案 当营业网点遭遇抢劫时分以下情形采取措施: (1)
42、当歹徒持枪抢劫时。 1营业人员发现歹徒持枪抢劫时要保持镇静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择机启动身边的110联网报警按钮并迅速收拢现金,锁好柜台保险柜,拨乱密码藏好钥匙;要在防尾随门内或有安全门的卫生间内隐蔽并利用手机拨打110二次报警。 2.其他人员发现现场情况或得到报告后要迅速向110报警并报告分行综合业务部。 3.如歹徒逃跑应记住犯罪分子的相貌特征及逃跑方向。 (二)当歹徒持枪并劫持人质抢劫时。 保护人质安全与保护资金安全同样重要。除以下要求外其它同“歹徒持枪抢劫”时的处理: 营业人员要保持镇静在未接到明确指示时不要轻举妄动更不要激怒歹徒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巧妙地与歹徒进行周旋要注意于歹徒的对
43、话方式尽量消除歹徒的紧张心理尽量拖延、阻缓歹徒行凶。 (三)当歹徒在柜台上安装爆炸物实施抢劫时。 1.临柜人员要保持冷静迅速启动110联网报警器及时转移现金锁好保险柜拨乱密码藏好钥匙并做好自我防护。 2.发现歹徒可能引爆爆炸物时迅速起爆催泪装置现场人员要原地卧倒或依托办公用具、墙体等保护自己。 3.当歹徒逃跑时要记下其相貌特征及逃跑方向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分行综合业务部报告。 (四)当歹徒用铁锤击打防弹玻璃时。 1.营业人员要沉着冷静并迅速启动110报警同时做好自我防护。 2.及时转移现金并起爆催泪装置。 3.当歹徒逃跑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分行综合业务部报告。 (五)当歹徒暴力抢劫接(送)款人员时
44、。 1.接(送)款人员要立即停止接(送)款箱。 2.接(送)款人员要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选择最短距离迅速将款箱转移到运钞车上或转移到营业厅联动门内。 3.营业人员要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启动110联网报警器。 第6条 寻衅滋事、干扰他人扰乱营业网点秩序的应急预案 当营业网点发生寻衅滋事、扰乱秩序的情况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 网点负责人和安保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劝导当事人离开营业区。 (2) 营业人员应了解事发原因迅速妥善解决当事人合理范围内的要求。 (3) 若协商未果当事人干扰其他客户不能正常办理业务应及时制止。劝说无效的可给予适当警告。警告无效的应立即向分行综合业务部或公安机关报告。
45、(4) 营业网点按规定保存好监控录像资料备查。 第7条 当前台人员从缓冲门进、出入柜台发现有可疑人员窥视或尾随的应急预案。 (1) 不要开门询问可疑人员。 (2) 待可疑人员离开确认安全后进入人员由柜台内营业人员开启外门前台人员进入缓冲门间距后立即反锁外门;外出人员进入缓冲门间距后锁定内门通过可视窗观察门外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将外门开启出去后迅速锁定。 第8条 客户在营业网点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当营业网点内发现有客户突发疾病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 营业人员发现客户身体不适时应为客户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视情况拨打120或其它急救电话。 (2) 客户突发重大疾病时应立即拨打120或其它急救电话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3) 应设法了解客户家属或单位的联系方式并及时通知。 (4) 营业网点按规定保存监控录像资料备查。 第9条 客户在营业网点遭受意外人身伤害应急预案 当营业网点内有客户遭受意外人身伤害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 发现情况后查看客户伤情对其进行安抚宽慰。 (2) 客户伤势较严重的立即拨打120或其它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