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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台车辆管理细则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和执法用车综合服务平台车辆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和执法用车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车辆管理合理高效调度使用车辆规范车辆日常保养维护做好县级机关用车服务保障根据_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_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和执法执勤用车综合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平台车辆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车辆档案、调度、运行、养护四部分。 车辆管理股负责车辆档案、加油、保险、维修及养护工作。 调度室负责车辆调度和运行工作。 第三条 平台车辆实行专人专驾驾驶员对所驾车辆的证件保管、安全运行、维修养护负有直接责
2、任。 第二章 车辆档案 第四条 建立车辆信息档案包括车辆照片、号牌、价格、品牌、类型、排气量、发动机号、车架号、登记日期、行驶里程、使用性质、审检时间、核定载客数、油卡编号、驾驶员基本情况等信息以备调度、运行、养护查用。 第五条 健全车辆档案资料包括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机动车保险凭证。 第三章 车辆调度 第六条 车辆为下列范围提供服务保障: (一)县级机关机要通信、处理突发应急事件、跨区域督查调研、赴县外紧急公务。 (二)市内外部门单位来县考察、调研、督查。 (三)县上统一组织的重要公务和重大活动。 (四)发改局(价监局)、工信局、民政局、人社
3、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林业局、农牧局、卫计局、文广局、安监局、司法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法制办等部门的执法执勤工作。 第七条 车辆提供服务保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规服务厉行节约。严格在规定范围内提供车辆服务原则上不为赴交通便利地区执行的一般公务调派车辆鼓励公务人员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急缓程度兼顾单位平衡一般按申请顺序派遣车辆重点保障突发应急事件、群体事件、维稳事件、县上重大公务和重要活动优先保障赴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利地区公务出行。 (三)集约整合科学调度。整合各方需求集约科学调度车辆资源最大化提高车辆利用效率。 第八条
4、 用车单位按照下列要求申请使用车辆: (一)指定分管领导审批、相对固定人员办理申请业务授予不同权限的平台管理系统帐号并报调度室备案。 (二)至少提前1天申请重大活动或用车相对集中时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三)不同单位执行同一公务、到达同一地点根据工作任务情况由牵头部门集中申请。 (四)用车需求如变化或取消时及时告知调度室。 第九条 用车单位采用网络预约或电话预约的方式申请使用车辆。 一般情况下使用专有帐号在电脑或手机上登陆平台管理系统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传送事由证明文件报调度室审批。 因电力、网络等原因造成平台管理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通过电话说明用车需求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本单位指定分管领导签字
5、同意后与事由证明文件一并报送调度室审批。 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可以不按常规程序申请通过电话说明用车事由在车辆使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条 车辆调度按照下列程序: (一)调度室受理车辆使用申请审核车辆使用申请和事由证明文件。审核通过的调度室根据审批单及时调度车辆;审核不通过的由调度室告知用车单位具体原因。属紧急突发事件的根据用车单位电话申请填写申请审批单报经分管领导审批核准后确定车辆调度任务。 (二)调度室以手机短信或平台系统通知、电话确认的方式向相关用车单位和驾驶员告知核准确定的车辆调度任务。 (三)驾驶员到调度室领取车辆运行记录单和行车包(车辆行驶证、钥匙、加油卡)按时驾车前往指
6、定地点等候向用车人员提供规范服务。 (四)任务结束后驾驶员补充燃油送用车人员返回;用车人员在车辆运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对用车情况和驾驶服务作出评价。 (五)驾驶员清洗车辆停车入库检查车辆设备和状况先后前往财务股、调度室交回车辆运行记录单和行车包并登记评价和费用情况。 第四章 车辆运行 第十一条 车辆运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_县县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和执法用车综合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合法、守纪、安全、规范。 第十二条 车辆实行标识化管理统一车牌号段、喷涂或粘贴统一标志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车辆实行信息化管理利用卫星定
7、位、电子监控、智能道闸、数据通讯、信息处理等先进技术设备全面监控车辆档案信息、实时位置、行驶路线、运行费用及时警示处理违法违纪用车行为优化机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第十四条 无工作任务的车辆必须集中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 车辆正常运行时间为8:00至20:00 县级机关应合理安排用车时间尽量减少夜间行车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因特殊情况需在正常运行时间外用车的由用车单位报经车管股核准。 第十六条 车辆仅限车辆使用审批单核准的公务人员乘用不得随意搭载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人员。 第十七条 车辆出行不得随意更改规定路线、行程和时间。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用车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并报经调度室核准。 第十八条 车辆
8、严禁前往与工作任务无关的区域或地点。 第十九条 车辆出行途中如发生故障或事故用车单位及时报告车管股由车管股报告局领导视具体情况会同用车单位共同处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 车辆加油、保险、维修及养护 第二十条 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养护制度定点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第二十一条 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加油卡不得借他人或他车使用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加油。 车辆权属发生转移或报废时该车加油卡作废结余资金归回平台使用。 因条件受限、情况特殊需使用现金加油的报经车管股核准用车人员在报销票据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车辆一般投保交通强制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
9、约险等5个险种。 新购车辆或原有车辆续保时其险种和金额报经车管股核准。 因特殊情况需额外增加个别险种的报经车管股核准。 凡不在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支出一律不予受理、审核和报销。 第二十三条 车辆维修养护包括车辆零部件更换、修理、保养及外观内饰装潢等项目。车辆维修养护执行下列五项规定: (一)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审批单并报车管股审批。 (二)不得超标准豪华装饰及随意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 (三)新购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保养和车辆统一保险的事故维修从其规定。 (四)异地维修报经车管股核准并在当地特约维修站维修。无特约维修站的原则上在当地定点企业维修。 (五)维修结果验收由车辆管理股和驾
10、驶员共同负责。单车单次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或总成维修的与承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和保修卡。 实行单车核算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系统每月对车辆行车次数、里程、耗油、材料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按月公布。 第二十四条 车辆加油、保险、维修定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投诉并调查核实的分别给予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参与车辆定点加油、保险、维修业务;涉及违反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提请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车辆加油、保险、维修业务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配件和油料的。 (三)为送修、加油人员开据虚假发票的。 (四)未执行合同规定擅自提高服务价格的。 (五)不认真核对所服务车辆的有关牌、证、卡给异车提供维修、保养、加油的。 (六)不按期报送报表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