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财政保障平台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务用车财政保障平台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docx(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公务用车财政保障平台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财政保障平台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深化县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公务用车运行服务机制,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正常公务出行,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省公务用车保障平台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和X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一般公务用车财政保障集中管理平台是指按公车改革总体要求,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统一管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用于保障县级公务出行的公务用车管理方式。 第三条一般公务用车财政保障集中管理平台车辆服务范围主要用于保障县级符合规定的一般性公务
2、用车,应急任务用车,调研、公务接待用车和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等。 第四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一般公务用车财政保障集中管理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平台及车辆的运行管理。纳入财政保障集中管理平台的车辆统一过户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平台的运行管理第五条一般公务用车财政保障集中管理平台按照“五个统一”,即“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调度派遣、统一定点加油、统一定点维修、统一定点保险”的原则组织运行,严禁公车私用,杜绝违规用车。 第六条平台车辆的使用按照“平台所有、协议派遣,严格范围、统一管理,序次保障、相对固定”的要求,依次保障县级领导和县级部门符合规定的公务出行用
3、车。 第七条凡符合规定的公务出行,各相关单位均可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用车申请,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并请示县车改领导小组同意后,与各申请单位签订X县一般公务用车财政保障集中管理平台车辆使用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协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协议存续期间,用车单位负责使用车辆的具体调度,并随时接受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一般公务用车财政保障集中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以及平台车辆的保险、燃油、保养维修等运行经费由县财政统一核定下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办理车辆保险、加油和保养维修等事宜。 第九条平台车辆的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定额”管理,每辆车
4、配备一张加油充值卡,统一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加油公司(站、点)加油,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定额给油卡充值。 第十条平台车辆的维修实行“定点限额”管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保养)申请,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在定点维修(保养)单位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费用超出限额预算的,由各用车单位自行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向县财政申请。 第十一条平台车辆使用部门如需要办理车辆的ETC及机关通行证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所需要的相关文件协助办理,费用由用车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车建立车辆使用台账、车辆维修(保养)台账、车辆加油记录台账等,每季度汇总车辆的运行里程、维修保养费
5、用、实际油耗、安全行驶等信息,加强平台管理,维护平台建设和运行,接受内部监督和监督机关检查。 第三章平台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各用车单位要按照X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X县一般公务用车财政保障集中管理平台车辆使用协议要求,严格车辆使用范围,合理调度使用车辆; 建立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违规用车,自觉接受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用车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平台车辆的调度管理和加油、维修、保险、审验等相关事宜的衔接,严格实行日常出车派车制和节假日出车派车单制度,建立落实行车日志制度,定期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日志记录,接受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监管; 每辆车都要配备相对固定的专职驾驶员,驾驶
6、员须有连续3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相关个人资料要提前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用车单位要加强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定点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夜间车辆必须停放在机关单位内; 严禁将车辆交给无关人员或借予他人使用。对因违反规定导致车辆财产损失的,由用车单位承担保险赔付以外的经济损失并终止使用协议,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交通违章、违法、事故等,由用车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处理违章记录。 第十七条用车单位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教育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遵守操作规程、文明安全驾驶; 要做好车辆的日
7、常维护与检查,及时检修和保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确保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平台车辆的配备更新第十八条平台车辆的配备更新按中省文件规定,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地理环境需要和工作性质特殊,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配置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上述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平台车辆的更新按照“先报废、后更新”的程序,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县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县财政局审批车辆报废和车辆购置预算指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车辆更新,批复后按配备标准实行政府采购。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