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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武汉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武汉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武汉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武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决策机构。 第二条 规委会的宗旨是:强化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促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全市各类城乡建设重大规划事项,均
2、须纳入规委会的决策程序,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实施。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规委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和修改武汉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审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重大规划以及上述规划的调整;审议市人民政府委托审议的其它事项。规委会由公务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省建设厅分管副厅长等有关负责人等担任副主任。规委会设常务委员会、控规法定图则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是规委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受规委会委托,对控规法定图则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的其它重大规划进行审议,包括中心城区
3、分区规划,各区城镇体系规划和重点镇、中心镇及其它重点发展地区规划,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业规划,重大项目选址规划和重点地区(临江、临湖、临山地区,历史保护街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城市重要景观,风景名胜区周边等)项目规划。成员19人,由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规委会部分委员担任,其中专家委员不少于10人。设主任1名,由规委会主任担任。 第六条 控规法定图则委员会是控规和法定图则的专门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控规,公示控规的强制性内容,并将其作为法定图则监督实施。成员17人,其中专家委员不少于8人,设主任1名。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规委会的技术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对提交规委会及其常务委员
4、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技术咨询,提供评估意见。分设城市综合发展战略、城市设计及建筑景观、城市交通及市政工程3个专家组,各设专家组组长1名。 第八条 规委会办公室是规委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控规法定图则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规委会的会务组织、换届前期准备、章程规定起草等工作;组织控规草案的社会公示工作;承担规委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公室在市规划局办公,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下设秘书处。 第三章 委 员 第九条 规委会委员的产生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规委会各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规委会决定。每一届规委会委员任期和市人民政府任期同步,新一届规委会应在市人民政府换届后的6个月内完成换届工
5、作。 第十条 规委会公务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中央、省在汉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城市规划、建筑、交通、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专家担任。根据需要,规委会可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荣誉委员。 第十一条 规委会专家委员及各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任职的资格条件是: (1)关心武汉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尊重科学、公平公正,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2)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有较强的决策能力; (3)承认和遵守规委会章程,保证能参加规委会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规委会专家委员及各委员会委员经以下程序产生: (1)规委会办公室制定
6、推荐函和推选表,发送有关单位。 (2)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其所在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填写推选表并报规委会办公室。 (3)规委会办公室汇总推荐材料,从中选择委员候选人,将候选人名单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担任规委会委员。 (4)规委会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的不同,拟订各委员会委员名单方案,经规委会全体会议批准后组成各委员会。 第十三条 规委会专家委员及各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由规委会办公室专题报告规委会主任并商委员本人后,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委员增补方案报规委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规委会及各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
7、) 参加有关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2) 参加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3)对规委会的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五条 规委会及各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规委会的章程,参与规委会的活动,执行规委会的决议; (2)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成规委会有关审议、咨询任务; (3)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规委会的声誉; (4)不得收受决策事项当事人的钱物,不得参与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活动。 第十六条 规委会及各委员会委员有徇私舞弊等违反规委会制度规定的行为,规委会办公室有权对其委员资格提出罢免建议,报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规委会全体会议,原
8、则上每年召开次,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参加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报规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参加人数不少于11人,其中专家委员不少于与会委员的一半。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报规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控规法定图则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控规法定图则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参加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其中专家委员不少于一半。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报规委会主任签发。其中,提交审议的控规草案必须经
9、办公室组织社会公示30日。涉及到规委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规委会主任决定提交规委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规委会办公室召集。参加会议的人员在与议题相关的专家组中确定,每次参加会议委员人数不少于7人。与议题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必须参加。会议咨询意见报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并决定是否提交规委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规委会及各委员会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会议期间,可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第二十二条 规委
10、会及各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规委会及各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或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规委会及各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会议议题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委员本人或其他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召集人提出回避要求,由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实施回避。 第二十四条 规委会及各委员会会议基本程序是: (1)通过规委会办公室向规委会提出申请。 (2)规委会接受申请后,由会议召集人责成办公室安排会议日程。 (3)办公室提前3天将会议通知、有关材料送达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4)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
11、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人数符合法定要求,方可召开会议。 (5)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可视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机构代表列席会议。 (6)规委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控规法定图则委员会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 (7)办公室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决议草案或咨询意见草案。 第二十五条 规委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控规法定图则委员会形成的会议决议,报规委会主任签发后,报市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实施。其中,常务委员会、控规法定图则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事项,规委会主任可综合各方面因素予以否决。 第二十六条 规委会及各委员会的会议资料都属政府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将这些资
12、料交回办公室处理。如会议资料被列为机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规委会各委员会在必要时,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表决。获得规定人数以上委员书面同意通过的决议,与该委员会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效力相同。 第二十八条 规委会会议资料查询和信息发布,均由办公室统一接待和答复,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透露。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办公室发布新闻公报。对于开会展示期间应当处理的公众意见,办公室负责将审议结果书面回复提议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必须经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经规委会全体委员2/3以上多数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规委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2004年12月15日起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