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的目的(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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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刑罚的目的论刑罚的目的 摘 要 在当前,刑罚的目的主要有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两种学说。本文结合实施醉驾入刑三周年的实施效果,通过对这两种刑罚目的理论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我国当前条件下如何优化刑罚目的,使刑罚落到实处,同时对我国完善醉驾入刑的实施提出思考。 关键词 刑罚的目的 报应主义 预防主义 醉驾入刑 作者简介:黄玉敏,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司法分校法律教师。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28-02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高票获得通过,涉及修订的条文将近上百个,其中醉驾入刑更是备受关注。如今,醉驾入刑实施已近三年,

2、根据各地的调查数据显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效果“立竿见影”。如广州交警的统计称,截至2013年11月,广州查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1667宗,其中醉酒驾车313宗,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57.36%和70.05%。可以说,刑罚的威慑力充分显现并发挥了作用。本文结合醉驾入刑的实施效果来探析刑罚的目的所在,以期对今后刑罚的实施产生积极的借鉴作用。 一、刑罚的目的之界定 刑罚的目的表现为行使刑罚时所希望达到的效果,具体来说即刑罚在刑事立法、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等不同的环节所达到的目的。 在当前,刑罚的目的主要有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两种学说。 报应主义是以绝对主义和报应思想为基础的刑罚目的理论。刑罚的意义在于报应

3、犯罪行为的罪恶,以受害者的痛苦来均衡犯罪人的罪责,从而实现正义的理念。报应是对过去发生的犯罪的一种回溯,因此报应理论被称为是一种回溯性的刑罚理论。醉酒驾车之所以要追究刑事责任,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犯罪人主观上明知道自己醉驾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危害,仍然放任这种危害的发生,属于故意的行为。从惩罚醉驾司机漠视他人生命的角度而言,醉驾入刑正是刑罚报应主义的体现。 预防主义是以预防思想为基础的,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罪犯,而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预防社会其他人犯罪,保护社会正常的秩序,满足社会正义理念。预防主义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认为刑罚本身不是实施“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报应,而是为了通过刑罚给予社

4、会其他人以警示,防止其他人犯罪。醉驾入刑实施一段时间后,公安部副部长黄明透露,全国警方共查处酒驾案件36.8万起,同比下降四成。北京、上海两座一线城市的醉驾下降幅度达七成。从这个下降的比例来看,醉驾入刑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提醒各位司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二、刑罚目的的两种主要学说评析 (一)报应主义学说利弊评析 报应主义认为:刑罚是恶(国家使用故意造成痛苦的方法)对恶(犯罪人造成的痛苦)的报复,国家在需要使用刑罚的时候,只能以正义的方式进行。“正义”的观念要求刑罚与罪责的程度应当相适应,它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对很小的过错采用强烈的处罚方式。 报应主义的缺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方面,缺

5、失对社会目的的考虑。现在刑法理论普遍同意,刑法的任务在于支持对法益的保护。如果刑罚缺乏对社会目的的考量,那么就缺乏存在的合理与正当性。康德和黑格尔维护的“正义”观念主张对由犯罪造成的痛苦,通过对罪犯进行惩罚让其承担痛苦的方式,来使得罪责得以弥补。这固然是刑罚的一个目的,但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机构,不能仅仅通过刑罚来惩罚个人过错。 另一方面,使人遭受痛苦的做法是没有社会意义的。在报应主义理论下,刑罚是通过附加给犯罪人痛苦来执行的。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犯罪行为的社会和心理原因难以为其他人所认识,刑罚也不能达到警示他人并消除其他人犯罪的效果,因此,使得报应主义不能成为与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二)预防

6、主义利弊评析 预防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不仅是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还包括预防社会上其他人犯罪。 预防主义与报应主义的理论相比,具有明显的优点。就是它充分重视树立法律的权威,提醒人们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的后果,从而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有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提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对应关系,它会给人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人躯体的印象?。 然而,预防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仍然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预防主义并没有包含刑罚的

7、限度。这样,就总存在着将刑罚转变为国家恐怖的危险。就如波斯纳曾说过:“对预防主义的主要批评就是它的领域不确定。在设计最大化最大幸福的政策时,应该把谁的幸福计算在内呢?”。?从历史上看,更严厉的刑罚具有更大威慑作用的思想,很可能是不正确的,这经常会造成“无节制”刑罚。 (三)醉驾入刑的刑罚目的解读 醉驾入刑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来看,醉驾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从主观上来说,醉驾司机一般都是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从主观要件来说,醉驾司机能够意识到自己醉酒驾车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对危险的发生有一种故意放任的心态;从客观和客观方面来讲,醉驾司机这种不清醒的开

8、车状态对社会公共秩序以及他人的生命造成严重威胁。 二是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对社会公共秩序以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产生了很大威胁,若放任其自由发展,醉驾会成为社会安定秩序的重大隐患。 三是限制醉驾的现有手段效果有限。在醉驾入刑之前,主要是通过扣分、扣押驾照、罚款等交通管理处理办法进行管理,也多次举行关于醉驾的严打整治活动,但效果不佳。采取更加有效的刑罚手段来限制醉驾行为,成了当务之急。 三、我国刑罚目的的选择 (一)醉驾入刑在实施上存在的问题 第一,醉驾入刑定罪量刑标准还不够统一。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笔者参考一些实践的判例,发现对于醉驾入刑量刑比

9、较随意。目前判断是否是醉驾,依据是“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但酒精含量相差悬殊的两个司机(一个司机酒精含量是102mg/100ml,另外一个司机酒精含量是388mg/100ml),适用的刑罚一样,都是拘役三个月。违法情节不同,适用的刑罚相同,这样处罚的效果自然不佳。对醉驾如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是醉驾入刑实施面临的一个难题。 第二,如何防止醉驾现象的反弹。在醉驾入刑实施初期,产生的威慑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各地醉驾的数量都有了大幅度的减少。但是根据2013年的统计数字显示,醉驾现象有回升的趋势。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有些地方在刑罚执行的时候力度不够,影响了刑

10、罚的威慑力。 (二)我国刑法目的的理性选择 在历史上,就存在着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之争,事实上这两种理论还是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不是截然分开的。刑罚目的的两大理论各有利弊,我们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两大刑罚主义,我国的刑罚目的可以做出如下的选择: 首先,应当确立惩罚与预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惩罚作为刑罚目的,通过惩治犯罪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秩序。但刑罚的惩罚性,并不意味着惩罚的力度越大越好,而应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展。随着人类的历史进步,刑罚的趋势应当是由严厉变得缓和。正如贝卡里亚所言:“刑罚的规模应当与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进行比较强烈的

11、打击。为了打倒一头狂暴地扑向枪弹地狮子,必须使用闪击。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逐渐柔化,如果想保持社会与个人主观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当降低刑罚的强度。?” 醉驾入刑,是在对违法司机惩罚的报应主义基础上,充分考虑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可以说是两种理论的有机结合。对于醉驾司机,必须要严厉执法,让其接受法律的惩罚,感受法律的威严,预防其下次再醉酒驾车。同时,对于民众,通过普遍宣传,让人们了解到醉驾的严重后果,避免人们违法犯罪。 其次,在刑罚的不同阶段,刑罚的目的之侧重点不同。如前所述,一个完整的刑罚过程包括制定、适用和执行三个方面,各个阶段的任务各有不同,因此,在不同的阶段应当树立不同的刑罚目

12、的。 1.在立法阶段,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防止犯罪的发生,同时根据可能发生的罪犯进行预测,做出相应的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因此,立法应当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在制定刑罚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犯罪危害性,制定出轻重不同的刑罚,体现刑罚的公正性,这样也有利于刑法深入人心,具有较强的可预测性。在醉驾正式入刑之前,对于醉驾的行为采取多种的惩罚措施效果都不理想。经过大量的调研考证,把醉驾的行为纳入刑罚的范围成为刑法修正案8一个重要的修改亮点。针对这一修改的条文,国家机关、各媒体做了大量的宣传,使人们对醉驾的危害以及醉驾入刑的实施有了清楚的认识,因此,在醉驾入刑实施的时候效果显著。

13、 2.在刑罚的适用阶段,贯彻具有强烈报应和一般预防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刑罚的判处不得超过或者低于犯罪所实施的罪行程度,即不得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在对犯罪进行报应的前提下,法律还规定了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各种情节,体现了特殊预防的思想。 3.在刑罚执行阶段,中国刑罚目的很明显地优先贯彻预防主义思想?。通过将违法者限制人身自由,使之在司法判决决定的期间内不能对社会造成危害,这是对违法者执行刑罚积极预防其再犯罪。另外更加重要的,是通过执行刑罚的严厉程度告诫别的潜在违法者。如前文提到的,醉驾入刑在实施一开始,预防犯罪的效果显著,但是在近期,各地都多少出现一些醉驾反弹的现象,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标准

14、模糊、执法力度松懈。为了更好地发挥醉驾入刑的刑罚作用,各地需要统一执法的标准,对于醉驾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使醉驾入刑深入人心,从而起到真正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 本文借醉驾入刑作为一个引子来讨论刑罚的真谛,虽然醉驾已经明确入刑,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醉驾的量刑不够统一、醉驾现象有所反弹等。在分析醉驾问题的时候,笔者通过对刑罚目的的探究来寻找答案,在探寻的过程中,发现刑罚的目的对刑法实施是一个重要的导向,只有刑罚的目的明晰,法律才能有效发挥它的作用。 在文明的时代,刑罚的目的不再停留在“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应主义色彩上,其实,刑罚的目的更多的是起到预防作用。当人们对法律有所敬

15、畏的时候,法律的作用才能潜入人们的内心,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准则。因此,要求刑罚的制定不能过于严苛也不能过于轻缓,恰到好处地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是刑罚目的的高级境界,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 注释: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第44页. ?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杨春洗,杨郭先.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4页. ?王世洲.现代刑罚的目的理论与中国的选择.法学研究.2003(3). 参考文献: 1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出版社.2001年版.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刘守芬主编.刑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最新【精品】范文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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