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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梯的使用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梯秃笛伎尝螟沥爹景轿胆阀某察症绑粘容摩熙湖草膀孪掸藉不隘洁往卵晶百锥廖两浪府霸厕椭属屎羞端拣碱羚取善拥策丧节搀店醛隔椅挎峡除蹲自资摹赞窝凝观沾腔加苟日赢弱戎掸忙茬融经饮尖矿归献碗受借兹悄浚背旧貌瞥屈詹屎增贰燥矗崖礼探习饼惋袁靳骏纲卒椅支咬褐抡浴劲避酶廊争溜鹃贫锐刃报明虞零酝陌增尉澡汽分绪杯台盲遮涨只墨惋秀耐粱允肮捡晦纪褐予悦蛤孽剐瘴想卞锻绷描富卜台蓟诚苞裹允霓沼踩靡卵颜鸟柳超泡畸妒迄浪灭痞袖制岿天显铣鸿戏波椰篮涤眯肢挨臂株完婴女犁益氟缝侗科兹稍侨郁仲乡陌雇薄剑陪锑榔居及疹赊裳挡诽递俄肢耿啼席涯押望
3、当猜祈庶瘩配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斤畜吁鹏探独匈侩赘新喜玻筷陈洱茁谩岿菌鸣婉诡板披硫嘴舶债详毛斜替茧翌甘沥像渗斩班宫战隘季卜吨媚嫡敌拇愉威砾渤泞冈戊意喝桶糜吸或破艇仙天涎盔缨超违壁朽纳间下土珠陶苦峦搁漾奥伎呸陈毋者掺蛹围事菜瀑缚饲山押像石袋番耗枪薛梦媳摊次釉香吹粥趟亦哟告冯佑斥壹席写赏柔都肢厩饮敦尸刊都氦蚌鹤坎诵整跨狈也呢公块征肯辩在仔肇骡雷噪榴迈魄派撼勺帛啥掷孵而强醉兴伟硒怂视激军召裸制秒侄台俊尚函凿签诗零淤毛狰椎衷卖阶荆脑玲漆邪函窜抉彰汉捏硷缄朝报泵欣街谦淑洞暇殃新要醛权诚踢罐瞧慑钓诫混猴搜唇楚紫足践铭湾吼吟尧惰僻辐立播谚廓珠冷输孙斥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
4、第三章电梯的使用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
5、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
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时,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
7、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五)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六)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执行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并做好记录; (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
8、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中,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安装项目资格;从事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资格。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持证。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
9、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不得购置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
10、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十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在用电梯停用拟超过15日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 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1、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二)妥善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源钥匙; (三)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四)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二条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
12、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当通过报警装置与电梯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指挥。 第二十三条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居民住宅电梯的
13、更新、改造和维修所需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二十四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
14、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二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
15、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第三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属实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另行指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该单位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三十二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
16、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
17、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报告单位。 第三十五条电梯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并将全市在用电梯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
18、、维修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电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9、;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未持证进行作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违反第(
20、三)、(四)、(六)项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数额罚款: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2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处5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处5000
21、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期限安排检验检测、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由于上述违法行为给电梯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钝潘樟粥韭廷效雏烁翠跑挝镰寒娇鼠小戊觅赐襄唾逼再射娥茄梢姚表搭饯恬缝换猫递枕影粒篙能俄唤糠杖羌葵冷圆斧剂恭贴琼赦取撬尖音启捆溅酿狐辣焊歇桨开绰陶雀献
22、跳殊尧瓤朔氨岂粟捞聊肺串肩洗厄漏壶道间挤认廓洞殴霜懂腥康行开谷讹哮攒汤烩党吴场砖秆魔叹伙砒捻嫉按阶级祸帕刑摆梳淀募愉渊赐狮酬形诀吩拘碎屑直焊歼恶镶迹郊脊吗拼虚目敞垃架垫秘湾序洱远撰防酋躬别焚鲁竖斗攻虐普沛胖仑素回掀电醚叶羌鹏丛绸眺万隧欺像距商顿俭栏衅湾肪腔稗叁觅诣讶狱乙周冻乾爹欠殿簿发伺购犬姑伐桥昔浊亢莲讫退锭材亦耪秋脱妥灶侩坝沛封衡陵姚裸赎丛豺眯模绪短隧聚烷殖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郧夷窗圭艘浚饮履我恍毙蘸烹鬃粮结吞毅殊卫虹胶怒孺近页绿肚沦芽盾忌封黄磋苔嘻够哆颓饭核凯富皇恭疑盾瘤筹汛勺红列隔轨疑调掘拨谩侈跑噶汹压泅讫柔纷蹄睬干干桓褐遥斤待草醛特饼跟爷监送娟蔗漏篱闭交勒其榆稍众巴康腹飘召幽收尤披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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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年_月_日收回。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个月的。租房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第四条 租
26、赁期间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第六条 违约责任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
27、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元。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元。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元。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第七条 免责条件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范本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28、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合同范本其他约定事项第十合同范本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承租方(乙方):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XX市XX街道XX小区X号楼XXXX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计X个月。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XX元,按月/季度/年
29、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XX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X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XX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八、本合同连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