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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新邵县教育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部门名称(盖章)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教育工作政策和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拟订全县教育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教育问题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师生申诉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普法工作。负责电子政务工作、教育宣传及信息工作;指导各学校机要、保密、文档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县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全县教育系统依法治教的有关工作。组织教育改革与发展等重大问题调研,协调推进教育改革。2研究制订全县教育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
2、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县中小学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以及体制改革,指导全县教育资源优化配置,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协调中小学校园规划,指导全县中小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基础教育(含幼儿教育、家庭教育)。参与指导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布局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小学生学籍的管理及毕业证书审验;指导全县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中小学各类专题教育和科普工作,管理中小学各种竞赛活动。组织地方教材的编写和申报,负责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工作。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指导全县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指导全县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
3、。指导全县学校体育教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定有关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指导性文件。负责全县性及组团参加全市性学生体育比赛、艺术教育组织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工作,参加高考各项工作。3根据上级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全县教育督导的有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全县教育督导的有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
4、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围绕教育中心工作组织专项教育督导。开展教育督导科研、培训教育督导人员、加强教育信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承担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日常工作。4综合管理全县的民办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民办教育学校规划发展,审核民办学校办学资质指导民办教育工作。依据相关政策,审批并频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5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落实国家、省、市教育经费投入政策,负责学校收费管理及全县教育经费的监督与统计。指导和管理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与使用;指导并督办全县义务教育阶段新机制资金落实工作。配合编制县级财政教育经费的预决算,编制下达中小学校、单位年度教育事业
5、费项目预算、县级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它教育经费分配计划。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县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指导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工作,制定县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助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国家、省、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负责县教育系统财会队伍建设。拟定中小学校及单位基本建设经费分配方案和基本建设日常管理。6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县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国家、省和市贫困生资助政策的落实、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工作负责在校大学生资助贷款事宜。负责、协调、争取在校高、中、小学生资助工作7统筹规划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协
6、同有关部门制订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教师招聘录用和教师调配的审核办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做好大中专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年度考核、教师的招聘录用和教师交流工作。指导全县中小学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全县中小学人员编制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贯彻执行劳动工资政策,负责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工资初审及退职退休报批工作8主管全县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中小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会同职改综合部门做好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统筹管理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指导协
7、调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承担全县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管理工作。会同主管部门做好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拔尖人才的推荐申报工作。统筹规划与指导全县中小学校教师和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名师工程和校长一二三四五工程规划,全县市级、省级和国家级骨干教师推荐工作10指导、协调全县教育系统学校的后勤工作、电化教育、信息化建设以及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装备工作;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指导全县中小学电子信息化建设及教学仪器设备装备工作。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11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和制定学校、幼儿园
8、安全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教育系统信访、禁毒、行政执法等工作。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和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计划和“三防”建设规划并督促落实。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教育系
9、统信访接待、信访答复、处理息访工作指导各学校开展安全教育、禁毒宣传教育。12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负责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检查和审理有关违法违纪案件;接待办理有关监察对象违反政纪检举、控告;负责教育行风建设;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和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及教育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经费的监督和审计;负责对县级教育投资资金和学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经费的监督和审计负责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检查和审理有关违法违纪案件;接待办理有关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的检举、控告;负责教育行风建设;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校车安全管
10、理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县市区公安机关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县市区公安机关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1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按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
12、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
13、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校车安全管理县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学校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并实施食品
14、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在中高考前开展学校食堂、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单位、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以及考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全面检查,认真排查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考点及考生就餐点的巡查,及时收集整理考生及家长反映的餐饮食品安全问题,
15、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高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快速稳妥处置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县教育局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对师生和学校食品经营服务管理与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指导学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食药监、卫生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学校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县卫生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
16、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3、学校卫生管理条例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在当地政府和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卫生部门将学生纳入疫苗接种优先人群。教育部门要求学校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配合卫生部门组
17、织开展学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特别要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家长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疫苗接种。县教育局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依法承担学校卫生的主体责任三、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受新邵县教育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二、监督检查内容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二
18、)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一)听取行政许可
19、实施机关的汇报;(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
20、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五、监督检查措施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
21、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利害关系人请求
22、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
23、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动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
24、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三)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
25、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不正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五、监督检查处理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6、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六)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七)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
27、的;(十)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28、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一、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29、二、标准规范按照省教育厅厅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教发201337号),作为全县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三、有关措施(一)县教育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二)教育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四、公共服务事项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工作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学生学籍管理提供学生入学登记注册、转学、休学等一系列工作教育股0739-2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结合“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安全教育日等开展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综治办0739-3生源地贷款办理贫困大学生贷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39-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