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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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州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广州市工业发展基金,根据广东省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粤府【2015】35 号)、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 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基金,是指由广州市财政出资,向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金” )增资,增资款项全部用于由广州基金设立一家全资广州市工业发展基金公司(以下简称“母基金公司 ”)。母基金公司按照市 场化方式运作,全部资金用于设立工业发展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

2、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广州市工业领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母基金公司、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制造业类、信息化类、两化融资类、生产性服务业类等子基金。第二章 基金管理第四条 母基金公司资本由广州市财政连续 3 年,每年向广州基金增资 5 亿元,广州基金在 3 个月内将市财政增资款全部注入母基金公司,三年后,母基金公司实收资本达到 15 亿元。2018年底前,母基金公司按照不低于 1:3 的比例,撬动 45 亿元以上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进入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域。2第五条 母基金公司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基金和母基金公司高管组成。小组成

3、员不少于 5 人(须为单数),广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广州市财政局各 1 人。领导小组组长由广州基金董事长担任,副组长2 人,分别由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广州市财政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1、审核子基金的产业投资领域、投资放大比例和投资方式是否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2、审核子基金的委托管理机构是否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3、审核母基金公司的托管银行是否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4、审核母基金公司的章程是否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5、每半年对母基金公司和子基金的投资运行情况及支出绩效进行监督评价,推进母基金公司和子基金对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的落实。领导小组行使以上职责时,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广

4、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具有一票否决权。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第三章 基金运作第六条 母基金公司按照“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 则进行市 场化运作,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母基金公司每年在资金到位后的 2 个月内须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子基金委托管理机构。第七条 子基金的投资要求如下:3(一)子基金必须全部投资于注册地在广州市的企业;(二)子基金应全部投资服务于制造业、信息服务业、两化融合和生产服务业领域;(三)子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母基金公司出资额的 3 倍;(四)子基金成立年内累计股权投资总额应不低于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 6

5、0%,成立 2 年内累计股权投资总额应不低于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 80%,成立 3 年内累计股权投资总额应不低于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 100%。第八条 子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担保、抵押、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二)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三)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四)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接受子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

6、协议约定负责子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4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二)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 5 个以上企业投资案例,其中有 2 个以上投资广州本地企业成功上市案例;(三)子基金管理机构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形成的股权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7、,退出资金可用于再投资。第十一条 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 5 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二)具有投资基金托管的成功案例;(三)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四章 风险控制第十二条 母基金公司与其他社会资本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中须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母基金公司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 6 个月,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母基金公司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 6 个月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5(三)母基金公司出资资金到位超过 2 个月,其他社会资本出资人资金仍未全部到位的;(四)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

8、段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要求的;(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第十三条 子基金章程中须约定:母基金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剩余财产优先清偿母基金公司出资资金。第五章 管理监督第十四条 母基金公司须每季度向广州基金报送母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母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母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第十五条 广州基金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母基金公司和子基金进行专项、年中及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送领导小组,确保广州工业发展基金健康运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第十六条 对母基金公司运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由广州基金责成母基金公司依法依规予以整改纠正。不按要求整改完善或连续两次不能合理说明的,广州基金须对其失职、不尽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母基金公司和子基金应接受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广州市财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第六章 附 则6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广 州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施情况另行制订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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