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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对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的作用,从源头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确保节能审查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 4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节能审查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广州市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开展本级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
2、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汇总情况于每年12 月 31 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验收,是指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节能审查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及节能报告为依据和标准,通过对项目建设内容、用能设备、节能措施、能效水平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核实,考核该项目是否达到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第四条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的主管部门,广州市节能监察中心是具体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的实施部门。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节能验收。特殊
3、情况无法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验收主管部门核实并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验收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节能验收时,须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编制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建设单位节能验收申请后,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具体负责项目节能验收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收到项目节能验收申请材料后,及时开展符合性审查工作,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开展节能验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退件并明确告知原因。第八条 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市节能监察中心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材料审查、专家质询
4、、现场验收、重点抽查等多种形式,开展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承担验收项目节能报告的编制单位和专家、技术人员,不得承担该项目节能验收工作。开展节能验收的第三方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第九条 节能验收具体内容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为主,一般情况下,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建设方案:以节能报告及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总平面布置、主要用能工艺(工序)方案以及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为依据,对照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技术等资料,验收项目建设方案;(二)用能设备:以节能审查阶段确定的主要用能设备、通用设备的数量、型式、效率或能效登记等为依据,对照实际采用主要用能设备的技
5、术协议、供货合同、设备铭牌等资料,验收项目的用能设备;(三)节能措施:以节能审查阶段提出的各项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建议为依据,对照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技术资料,验收项目的节能技术措施和能源管理机构、制度建设等情况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及节能报告的要求,是否能否满足项目能源管理要求;(四)能源计量器具:以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和行业相关计量标准为依据,验收项目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五)能效水平:根据节能审查环节确定的项目主要能效指标或主要工序(装置)能效指标,对照项目设计指标或性能试验数据等,验收项目的能效指标;(六)能源消费量:根据节能审查阶段确定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
6、年能源消费增量等,验收额定工况下的项目能源消费量情况;(七)其他相关内容:对于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有所调整,但未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可在对应章节论述具体调整情况以及调整原因,并说明其是否符合节能审查有关要求。第十条 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节能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与节能验收。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出具节能验收结论。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编制指南,指引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节能验收工作。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节能验收结果。第十四条 市节能监察中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以对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开展节能专项监察。第十五
7、条 市节能监察中心对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进行跟踪,对投入生产、使用但未开展节能验收的项目,纳入市节能监察中心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名单,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监察。涉及违法违规项目,将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 44 号)的有关条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达到改正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将违法主体列入负面清单名录库,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广州网”向社会公开,并将违法事实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 承担项目节能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在验收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开展节能验收工作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 开展节能验收工作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