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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党政工作部门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领导班子任期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携任职考察。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根据科学发展观要求履
2、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根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班子任期考察,根据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有关规定,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以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为主,同时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成员进行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携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能够适当简化。第二章民主推荐第四条选拔任用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必须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第五条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领
3、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最近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本部门人数较少的,能够由全体人员参加。第六条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最近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经部门党组党委与考察组沟通后,能够差额提出拟提携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根据需要,能够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第八条部门党组党委根据考察组反应的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结合平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情况,研究提出考
4、察对象建议人选,经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领导干部个别提携任职考察时,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一般应当比较任职务至少多一人。第九条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七个工作日。第三章民主测评第十条民主测评主要了解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了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第十一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根据思想-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全局重点任务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重点见附表一。其中,完成全局重点任务的详细内容,能够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时因势因部门提出。第十二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民主
5、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表二。第十三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根据各自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价。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能够适当设置具有部门或者岗位特点的测评项目。领导班子测评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导干部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拟提携人选考察对象,应当设置“能否同意其被提携使用等征求意见栏目。第十四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任期考察,对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一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
6、干部个别提携任职考察,主要在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和分管单位进行民主测评。第十五条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目的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材料、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及样表应当在测评前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第四章民意调查第十六条民意调查主要通过工作服务对象评价和有关方面评价,了解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公众形象。有条件的可以以对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进行民意调查。民意调查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第十七条民意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推动科学发展、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群众直接感遭到的情况。一般根据工作满意度、作风、廉洁三个类别设置评
7、价要点见附表三。民意调查内容能够根据不同部门、层次、区域的详细情况和不同考察任务,以及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第十八条民意调查问卷的设计应当形象、直观、简洁,便于作出判定。调查项目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拟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第十九条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主要为工作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人员。详细参加人员根据考察任务和部门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服务对象一般包括行业系统下级部门代表,服务部门,管理监督和执法执纪部门的直接联络对象,本部门干部群众代表等。有关方面人员一般包括与考察对象关联度、知情度比拟高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第五章个别谈话第二十条个别谈话主要深化了解党政
8、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第二十一条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一样见附表一、二。根据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参考评价要点,分别确定谈话重点,拟定谈话提纲。应当提早向谈话人员发出谈话预告。第二十二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任期考察,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一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个别提携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为:一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本单位领导成员;三本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二十三条同拟提携人选考察对象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进一步了解其思想-水平、适应职位能力、发展潜力和心理素
9、质等方面的情况,比拟对照不同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第二十四条在个别谈话经过中,根据需要,能够进行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一对促进或者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事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化调查了解,能够到考察对象现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访谈、实地观察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二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拟提携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访谈、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第六章实绩分析第二十五条实绩分析主要通过上级评价、相关职能部门评价、内部评价、群众评价和自我评价,分析党政工作部门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第二十六条上级评价主要根据平常采集的党
10、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考核结果、分管领导意见等,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完成重要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和推动改革创新等方面的情况。第二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评价主要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提供的重要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行风政风评议、行政执法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相关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绩效评估、资源环境保护考核、节能减排考核、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巡视组巡视等方面的材料,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大局意识、工作效能、管理服务、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第二十八条内部评价主要根据民主测评的有关结果,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方面的基本情况。第二十九条群众
11、评价主要根据民意调查反映的情况,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工作服务对象中满意度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满意度。第三十条自我评价主要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照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和工作目的,定期或者根据考核需要提供的工作总结,了解其履行职责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第三十一条实绩分析围绕工作推进、服务水平、本身建设三个类别设置评价要点见附表三,根据下面方法进行:一根据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完成重要工作、制定政策措施、服务基层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眼长远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成效。二根据行业系统管理、工作效能、服务质量、机关行业党建工作、廉政建设、政务公开等情况,分析领导班
12、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业务工作的同时,加强基础建设的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三联络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复杂矛盾、部门特点等情况,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观努力程度、工作作风和工作成效。第三十二条考核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部门,能够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意见。对有条件的部门,能够运用量化指标的方法进行实绩分析。第七章综合评价第三十三条综合评价主要在全面把握考察信息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对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应当把在重大事件中、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根据。第三十四条综合评价能够采用下面方法:一根据不同环节的考察结果进行评价。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
13、分析的结果进行比拟分析,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要优缺点和群众公认度。二根据不同考察积累的情况进行评价。将任期考察或者个别提携任职考察与平常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巡视组的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互相补充印证,评价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和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三根据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进行评价。将历史情况与现实情况联络分析,评价领导班子的能力水安然平静领导干部的发展潜力。四根据不同部门的特点进行评价。对综合管理部门,重点评价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综合协调等情况;对行政执法和服务群众的窗口部门,重点评价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服务质量等情况;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部门,重点评价提高专业
14、管理水平、推进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工作等情况。第三十五条综合评价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有条件的部门,能够将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量化,设置相应权重分值,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综合分析。第三十六条根据任期考察、个别提携任职考察的不同要求,综合考核评价应当突出重点。任期考察重点评价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成效,个别提携任职考察重点评价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第三十七条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十分是涉及不根据科学发展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和分析,但凡线索清楚、情节详细的,考察组应当了解清楚。情况比拟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委托部门党组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审计
15、部门等进行专项调查,构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根据。第三十八条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对领导班子提出评价意见,对领导干部提出使用意见,负责构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结果。考察材料应当全面评价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个性特点和缺乏之处,同时反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面的量化结果。第八章结果运用第三十九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鼓励约束的重要根据。对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关于领导科学发展,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领导班
16、子和领导干部,应当表彰奖励、提携重用。对不按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搞形式主义、形象工程的,要严肃批评,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实行组织调整。第四十条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有关情况,应当向领导班子成员反应,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人反应。第四十一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核评价情况有不同意见的,能够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述。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第九章组织施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各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施行。第四十三条施行本办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琐,力戒形式主义。加强考核结果的整合和运用,防止多头考核
17、或者重复考核。坚持任期考察、个别提携任职考察与平常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档案,推进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基础工作。民意调查、实绩分析应当纳入干部日常管理工作,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结合有关活动,定期组织施行或者采集相关资料,逐步构成制度。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综合考核评价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的工作机构、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结合考核评价各机关和人民团体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能够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