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7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1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督为加强营业性演出市场的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火灾等突发事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县区域内申请举办 1000 人以上营业性演出的承办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申请 1000 人以上营业性演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1、承办者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质、资格;2、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申请许可活动的情况;3、是否按照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4、安全工作方案是否包括以下内容:演出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负责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演出场所消防安全措施;演出场所
2、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应急救援预案。- 2 -(二)监督检查指标每次举办营业性演出前指派专人进行实地踏勘;演出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管。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事前踏勘演出现场,及时发现各种各类安全隐患。(二)加强演出现场管理,正确引导活动举行。(三)对演出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处置有关突发情况。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局指派 2 人以上民警,到演出举办地进行实地踏勘。(二)安排一定警力对演出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3、三)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信息,及时组织警力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或视情书面函告有关责任单位,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二)演出举办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危险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有序疏散人群,同时- 3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治安事项监管为进一步规范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4、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范围内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是否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2、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金属;3、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行为;4、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5、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 4
5、-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1、日常巡查: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 1 次全面检查。2、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每次不少于 20%。3、全面检查:对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4、案后倒查:对发生案件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落实案后倒查。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四、监督检查程序1、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治安大队应加强
6、日常的监督管理。2、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 5 -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5、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
7、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以上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发现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在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收购信息,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进行改正。2、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案进行查处。- 6 -(三)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为进一步规范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日常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范围内的
8、流动人口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用人单位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报告情况;2、房屋出租人对居住房屋、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息报送情况;3、物业服务企业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4、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7 -5、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1、日常
9、巡查:全县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信息报送的日常监督检查。2、专项督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业务需要,开展定期、不定期指导督察。四、监督检查程序1、流动人口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治安大队加强日常的指导监督管理。2、派出所民警、协管员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物业服务企、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上报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3、发现被检查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
10、房东)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8 -发现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9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消防事项监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范
11、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10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7、是
12、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10、其它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上述规定的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