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7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7页).doc(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委托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社会机构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监督检查依据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办理部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社会机构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责,为切实做好机动车登记业务的监管工作,制定以下制度。1、监督检查对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机动车经销商、二手车市场设立办理部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机动车登记业服务站办理的有关机动车登记业务工作,对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的报废车辆拆解现场监销工作,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通过系统远程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2、监督检查内容对机动车登记业务
2、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机动车登记业务实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机动车登记业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3)机动车登记业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3、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巡查、倒查等方式进行,或者采取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4、监督检查程序(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相关社会机构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社会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2)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
3、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5、监督检查措施(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等,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2)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托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机动车登记业务进行预警、分析、核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3)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抽查各受托社会机构办理部分机动车登记的纸质档案,检查机动车登记是否规范。6、监督检查处理受托社会机构及
4、其派驻公安民警或工作人员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管理)过错责任:(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2)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4)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业务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业务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5)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6)违反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理条件或者提交证明、凭证的;(7)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业务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8)
5、强令社会机构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9)利用职务或业务职权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泄露机动车所有人相关信息,并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公安民警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管理)过错:(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管理)行为改变的;(2)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管理)过错的;(3)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管理)过错;(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管理)过错责任的情形。追究行政执法(管理)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
6、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5)离岗培训;(6)暂停、中止或撤销岗位上岗、机动车查验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7)调离执法岗位;(8)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9)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10)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11)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2)暂停、中止或取消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授权;(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予以
7、处理。(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二)对行业场所的检查一、检查对象1、各旅馆业、典当业、印章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旧机动车交易、二手手机交易等特种行业;2、各类歌舞、量版式KTV、酒吧、夜总会等娱乐服务场所;3、各旅游景区。二、检查内容1、各类证件是否齐全;2、是否进行实名登记;3、是否对营业情况建立档案;4、是否制订安保方案,聘请保安人员;5、是否与辖区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6、所安装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是否正常;7、是否在场所内部存在“黄、赌、毒”等违法犯罪;8、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规定。三、检查方式1、实地抽查检查;2、开展明查暗访;3、责成辖区派出
8、所核查;四、检查措施贯彻落实省公安厅专项行动和明查暗访相结合。五、检查程序1、根据省公安厅方案或通知要求,成立检查小组,抽调组成检查人员;2、到各个乡镇开展明查暗访检查;3、对检查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六、检查处理1、派出所视情况警告、罚款、限期整改;2、定时不定时检查整改情况。(三)对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公务用枪安全管理的检查一、检查对象全县所有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各配枪部门,配枪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二、检查内容1、公务用枪配备情况。对所有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单位部门进行全面检查,逐枪、逐弹进行清点核对,彻底查清枪支弹药品种、数量和管理状态。2、公务用枪配备人员
9、情况。对所有配枪人员、枪支管理人员,逐人见面检查,严格审查其配枪条件和现实表现,坚决清除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人员,严格加强涉枪人员管理。3、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配枪单位落实枪支安全管理责任、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4、公务用枪保管设施情况。对所有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要逐库、逐室、逐柜进行排查,逐项检查人防、物防、技防情况,严格落实有关安全防范要求。5、培训、考核工作情况。对配枪人员、枪支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考核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管理使用枪支技能。三、检查方式1、现场检查;2、台账验证。四、检查措
10、施根据省公安厅下发检查通知或定时不定时检查。五、检查程序及时发现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存在的问题,当场或书面通知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六、检查处理现场警示、当场整改、限期整改。(四)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的检查一、检查对象(一)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二、检查内容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根据省公安厅要求,统一组织县内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填报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三、检查方式(一)检查相关单位的配枪资格和配备限额;(二)通过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各配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情况;(三)检查填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是否规范。四、检
11、查措施(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及时发现填报错误;(二)检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台帐;(三)实地检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五、检查程序(一)深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开展实地检查,及时发现涉枪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二)及时收集、核对、汇总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六、检查处理(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如发现错误,及时指导相关单位修改。(二)对发现的枪支管理安全隐患和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三)
12、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五)对公务用枪持枪证件使用管理的检查一、检查对象各类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其人员;二、检查内容(一)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其人员依法申领公务用枪枪证、持枪证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及时、不规范申领;(二)公务用枪配备单位落实公务用枪安全保管措施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三)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枪支(弹药)保管、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四)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枪支的现象;三、检查方式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
13、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措施(一)现场查验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的枪支及持枪证件;(二)现场检查公务用枪配备单位的枪支(弹药)管理台帐、档案资料;(三)现场检查公务用枪配备单位的枪支(弹药)保管场所和设施;(四)落实省公安厅统一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活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制度。五、检查程序(一)日常检查:通过下基层派出所,及时发现派出所公务用枪中存在的问题,当场或书面通知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二)专项检查整治: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组
14、织开展全县的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重点解决公务用枪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及时收集、处置群众相关举报、投诉信息,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六、检查处理(一)对发现的公务用枪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二)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三)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的检查一、检查对象在我县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二、检查内容对营业性爆
15、破作业单位,主要检查:(一)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依法规开展爆破作业活动;(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等情形;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主要检查:(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从业活动;(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许可等情形;三、检查方式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
16、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四、检查措施(一)实地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作业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二)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台帐,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台帐;(三)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方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四)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整治活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五)指导派出所加强对监督检查对象的日常检查;(六)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五、检查程序(一)深入爆破作业单位开展实地检查,及时
17、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或核发通报(整改通知书)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二)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六、检查处理(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相关单位予以整改;(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三)凡存在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七)职权名称:对执法事项及行为的监管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各级公安机
18、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结合我县局实际,制定本规定。1、监督检查对象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2、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2)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法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3)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4)使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
19、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5)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侯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7)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3、监督检查方式(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的监督;(2)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3)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4)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的重点环节、易出问题的刑事、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进行审核;(5)组织执法检查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6)组织专项、专案调查;(7)重点案件督办和重大执法活动、事项
20、的监察;(8)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9)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10)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依职权确定的其他方式。4、监督检查程序(1)组织专人现场检查台账,查阅案卷;(2)两人以上明查暗访;5、监督检查措施对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对错误的处理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2)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3)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
21、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国家赔偿;(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公安内部执法环节存在程序不完备或者处理意见错误的,可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通知纠正。对本级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做出的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不适当情形的,可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纠正。本级公安机关已经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或者相应的业务部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改正。6、监督检查处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监督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
22、,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1)接到执法问题查询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业务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或者拒绝答复的;(2)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不按要求期限纠正,不申请复查的;(3)对上级公安机关做出的撤销、变更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拒不执行的;(4)其他拒绝或者阻碍执法监督活动顺利进行的。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责任人和执法监督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模范遵守法律,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对不严格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心-专注-专业